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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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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责任保险的潜在缺陷及其弥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分散和化解医疗职业风险的重要制度,其功能和价值已为我们所认识,但其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潜在缺陷和弊端却为我们所忽视。本文在借鉴保险理论和对国内外有关医疗责任保险实践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医疗责任保险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关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2.
王寿余 《证据科学》2007,14(2):115-117
近年来医疗责任保险已经逐渐在我国各级医院开展。尽管该险种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已显现出化解医患矛盾、分散医疗责任风险、缓和医患矛盾等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医疗责任保险亦存在参保医疗机构无法完全从医疗纠纷中解脱、保费过高且赔偿限额过低、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缺乏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调解中心调处工作需进一步规范等诸多缺陷。只有克服这些不足,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才能使其真正有利于医患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医疗责任保险已经逐渐在我国各级医院开展。尽管该险种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已显现出化解医患矛盾、分散医疗责任风险、缓和医患矛盾等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医疗责任保险亦存在参保医疗机构无法完全从医疗纠纷中解脱、保费过高且赔偿限额过低、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缺乏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调解中心调处工作需进一步规范等诸多缺陷。只有克服这些不足,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才能使其真正有利于医患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4.
医疗损害责任的分配是医患之间矛盾的根本所在。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尽管与交强险同属于强制保险,但二者有很大不同,其产生缘于患者和医务人员所面对的医疗风险,实际是国家和政府为衡平医患之间利益、调节医患矛盾,对医疗损害责任和风险再分配的一项责任保险制度。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畴,但我国侵权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调整囿于过错责任的藩篱而无法实现对患者医疗损害的填补,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医患关系紧张,医疗风险无法分散,医疗资源代际分享不公平。因此我国应当构建以无过错补偿责任为基础、政府和患者参与投保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侵权法的衔接。  相似文献   

5.
武毅  刘丽萍  郝晓琴 《证据科学》2005,12(2):158-160
为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分担、转移危险损失,保险制度已为各国所广泛采纳。目前国外医疗事故的赔偿都是依靠医疗责任保险来实现,为了保护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员对社会提供服务,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职业责任险。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仅限于过失责任),主要由医师自行购买,当其出现医疗过失时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所需费用,  相似文献   

6.
强制责任保险的正当性在于其追求"社会公益"的目的。医患关系具有强烈的社会公共性,医疗责任保险有助于维护社会公益,强制推行具有正当性。要通过构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听证制度来确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公益性"和正当性;该制度的要点包括确立听证程序为审批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前置程序、建立有效的听证代表遴选机制和规范的听证程序、确立听证会笔录的法律效力、推动医疗质量安全信息与保险部门共享等。  相似文献   

7.
五、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为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分担、转移危险损失,保险制度已为各国所广泛采纳。目前国外医疗事故的赔偿都是依靠医疗责任保险来实现,为了保护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员对社会提供服务,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职业责任险。①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仅限于过失责任),主要由医师自行购买,当其出现医疗过失时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所需费用,同时保险公司还向投保人提供律师顾问等服务。②“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为了实现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民事权益,又能够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创造有利环境的双重目的,医…  相似文献   

8.
本文介绍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医疗责任保险的经营模式,结合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经营模式现状,指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须注意兼顾市场效益。平衡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医疗责任保险经营模式的关键。  相似文献   

9.
医疗责任保险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力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医疗执业过失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进行充分赔偿,在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医疗环境和医疗公共秩序方面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我国医院主体是公立医院,侵权法人身损害赔偿相对于综合医院尚未到重大程度,并且综合性医院每年发生的医疗过失案件基本确定,选择满足面临危险的医院财务安全需要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如医疗责任保险信托等,才能促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表明,商业性医疗责任保险不宜成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主体。建立独立的医疗过失纠纷调解鉴定机构,才能保证医疗责任保险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10.
范贞 《证据科学》2007,14(3):203-208
大力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医疗执业过失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进行充分赔偿,在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医疗环境和医疗公共秩序方面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我国医院主体是公立医院,侵权法人身损害赔偿相对于综合医院尚未到重大程度,并且综合性医院每年发生的医疗过失案件基本确定,选择满足面临危险的医院财务安全需要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如医疗责任保险信托等,才能促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表明,商业性医疗责任保险不宜成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主体。建立独立的医疗过失纠纷调解鉴定机构,才能保证医疗责任保险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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