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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3)(山西大学2004届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生论文)
引用本文:武毅,刘丽萍,郝晓琴.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3)(山西大学2004届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生论文)[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12(2):158-160.
作者姓名:武毅  刘丽萍  郝晓琴
作者单位:武毅(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摘    要:五、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为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分担、转移危险损失,保险制度已为各国所广泛采纳。目前国外医疗事故的赔偿都是依靠医疗责任保险来实现,为了保护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员对社会提供服务,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职业责任险。①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仅限于过失责任),主要由医师自行购买,当其出现医疗过失时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所需费用,同时保险公司还向投保人提供律师顾问等服务。②“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为了实现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民事权益,又能够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创造有利环境的双重目的,医…

关 键 词:医疗事故  损害赔偿  事故鉴定  责任保险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2-0076-03
修稿时间:2004年7月13日

Research into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in Medical Accident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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