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3 毫秒
1.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区分建筑物是指物理上可以区分为不同业主的专有部分和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的建筑物。业主对这样的建筑物享有的所有权就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  相似文献   

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理论界和实物界讨论的热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各人就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推定由各所有人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由于相邻关系和共有关系的存在,为维持和谐生活秩序,必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为实现这一目的,通常由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4.
曹慧 《山东审判》2015,(1):88-92
【要点】产权式商铺是由国外引进我国的一种新型商业地产销售模式,其核心理念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购买产权式商铺的业主享有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业主之间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商场内分割出售的商铺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完整的、全面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商铺业主要求自主经营的权利应当予以保障。【案情】  相似文献   

5.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共有权的性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沙风 《行政与法》2000,(6):53-54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共有权概述 本世纪以来,由于人口剧增,“城市化现象”的出现,人类产生了“住房危机”。为解决该危机,各国政府鼓励制造高楼大厦。兴建一幢高层建筑需要大量的财力,个人往往难以做到,于是,人们通过购买或租赁高层建筑某一单元的方式共同拥有一幢高层建筑,从而产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建筑物的共有人区分一建筑物百对其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某一建筑物中专属于自己在构造上的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  相似文献   

6.
法律咨询     
开发商允许购房户楼顶加盖一层有效吗 问:半年前,我从一家房地产公司购得一套顶层住房.合同约定,我可以利用楼顶自行出资加建一层房屋.近日,我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加层时,却被小区其他业主制止.请问,我能否诉请法院要求排除妨碍,按约定在楼顶加层吗? 答:你要求排除妨碍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一方面,楼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人口的增长,土地的相对减少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众多住户居住于同一幢高层建筑的现象日益普遍。如何合理确定这些住户对该建筑物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彼此配合、和睦相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力图解决的问题。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所有人对共同拥有的高层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及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三位一体的复合物权。区分所有建筑物由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组成,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权利总体上与一般所有权类似,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实践中没有太大的…  相似文献   

8.
贺勃 《法制与社会》2012,(9):264-26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建筑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物权法》首次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专章的规定.从整体上而言,《物权法》第七十至第八十三条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比较完善,但由于立法过程中不可避免遇到主客现化的难题,依然存在一些缺陷.实践中尤其是围绕着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因此有必要比较国外相关立法和经验,结合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车库车位、窗前绿地以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9.
业主表决权确定规则的设计应同时考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法性因素和人法性因素.就物法性因素,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起着决定作用,其中,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是指专有部分的套内建筑面积,建筑物总建筑面积是指各专有部分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人法性因素,小区内各专有部分的业主均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数人共有一专有部分者,视为一个业主;一人拥有数专有部分者,视为数个业主;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由建设单位行使相应数量的表决权.  相似文献   

10.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解决多人共同居住一栋建筑物所产生的一系列关系的概念。一般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同管理﹑维护﹑维修建筑物而产生的成员权。本文先论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历史发展,然后介绍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最后结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介绍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相似文献   

11.
孟冉 《法制与社会》2011,(18):297-297
建筑物区分共有权制度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制度之一.在城镇化的大背景下,人们只注重专有部分的购买,却忽略共有部分的管理与使用。本文通过对建筑物区分共有权之专有使用权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分析,以期区分所有权人能够充分利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实现我国有限房产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以及促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随着城市化、住房商品化的迅猛推进,建筑物区分所有已成为我国城市居民最普遍的住房所有形态。区分所有的根本特点是一幢楼宇被区分为各自独立的单元,因而成立多个相互独立的所有权。区分所有人在对这些独立的单元享有排他的专有所有权的同时,对楼宇以及楼宇所在小区的共用部分也享有共有权、共用权,同时,还因共同关系产生成员权。  相似文献   

13.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的,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相似文献   

14.
区分所有之共有权及相关纠纷案件的审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城市化、住房商品化的迅猛推进,建筑物区分所有已成为我国城市居民最普遍的住房所有形态。区分所有的根本特点是一幢楼宇被区分为各自独立的单元,因而成立多个相互独立的所有权。区分所有人在对这些独立的单元享有排他的专有所有权的同时,对楼宇以及楼宇所在小区的共用部分也享有共有权、共用权,同时,还因共同关系产生成员权。  相似文献   

15.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共有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保护前提———识别共用部分〔1〕的范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现代建筑技术的高度发达而产生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它是一项复合型权利,是对一栋楼房中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集合。由于“共用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2〕因此,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核心权利,但对其理论研究的不足,立法保护的缺漏,使其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最易发生纠纷和最易受到侵害的权利。因此,探讨共有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共有权…  相似文献   

1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认为:"依法取得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或者虽未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予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依法占有使用该专有部分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业主.  相似文献   

17.
现代多层高层住宅通常为区分所有建筑物,即为数个所有人区分所有一幢建筑物,每一区分所有人既拥有其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又对其共用部分拥有共有权。这种建筑物因不同于传统的单一所有权或共有权的建筑物,必然有其复杂的法律关系,德国人称之为“惹事生非的住宅”,故世界发达国家都有专门法律制度予以调整。在美国有“联邦公寓所有权法”,在奥地利、德国有“住宅所有权法”,  相似文献   

18.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或含义在学说上有"一元论说"(包括"专有权说"和"共有权说")、"二元论说"、"新一元论说"及"三元论说".其中,"三元论说"反映和代表了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中国<物权法>第70条采取"三元论说".该条所用概念如"业主"、"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共同管理"等,有的属于措辞欠当,有的属于难以理解,因此需要解释.  相似文献   

19.
以区分所有形态存在的建筑物中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划分,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笔者在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共有范围尚有可进一步探讨之处,提出不宜将所有的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简单的全部归属业主共有。应该在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前提下,依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及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20.
以区分所有形态存在的建筑物之中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划分,主要从两个角度去衡量:构造和功能.专有部分在构造上具有其独立性,在功能上系为个别业主所专用;共有部分在构造上表现为无法与其他部分相独立和区分,在功能上系为全体业主所共用,满足业主的公共利益.就此而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于业主的专有部分界定了其独立性特征,对于业主的共有部分明确了其组成和公共场所、公有设施等范畴的涵义.这一司法解释对于解决有关物业纠纷、明确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间的界分、增强<物权法>的可操作性,都将具有积极功效.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