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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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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群  王引 《法制与社会》2013,(12):287-289,296
高利转贷罪,是新《刑法》为适应司法实践而确立的新罪名。从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角度言之,在转贷行为前存在的"牟利目的"支配下的"套取"和"高利转贷"行为互为一体,缺一不可。"牟利目的"必须产生于行为人向金融机构贷款前;行为人高利转贷的行为必须以"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前提;同时"高利"的标准基点也应该是原信贷资金从银行贷出时的利率,而不能以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样,高利转贷罪也存在未遂的情形。  相似文献   

2.
套取行为是高利转贷罪的必要要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套取,关键是看行为人对于贷款的实际用途。高利转贷罪中"高利"应以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为依据。行为人转贷牟利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应该成为影响本罪构成的因素。只要违法数额或者违法次数达到构成犯罪程度,即可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对内外勾结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高利转贷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应根据情况,分别以高利转贷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定性。  相似文献   

3.
陈加  李炜 《犯罪研究》2012,(5):68-70
根据《刑法》第175条之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①司法实践中,由于查办的相关案件相对较少,因而本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客观要件中“高利”的认定,需要深入分析研究。结合上海市首例高利转贷案,本文拟就如何界定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问题,提出法律适用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4.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在行政法规中归于"准金融机构",但在刑法上应属于"其他金融机构"之范畴。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骗取贷款罪;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转贷他人,则构成高利转贷罪。由此引申,在判定小额贷款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的刑法性质之后,刑法有关对金融机构保护的法条规定也可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由此构筑起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创新行为的刑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5.
贷款诈欺行为犯罪化之分析及立法建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欺诈性贷款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仅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 ,而对一时占用的贷款诈欺行为未给予应有的关注 ,实践中也仅作为民事不法行为处理。应将贷款诈欺行为予以犯罪化 ,《刑法》应在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之外设计一个堵截的构成要件———贷款诈欺罪 ,以惩治那些主观目的难以证明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转贷牟利目的的贷款诈欺行为 ,并对贷款诈欺罪的罪刑规范进行具体的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6.
高利转贷罪是针对信贷资金的犯罪,其所要求的"转贷牟利"目的可以产生于套取资金之后,所牟之利也不仅限于金钱,亦应包括非物质利益.金融机构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对信贷资金的非法取得、违反规定使用都属于"套取"行为;是否"高利"关键在于转贷的利率是否高于其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约定的利率;认定"违法所得"应限于获取的利息差.  相似文献   

7.
高利转贷罪是一个新罪名.本文着重探讨了该罪的构成以及认定高利转贷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并对金融工作人员与借款人互相勾结,套取无息或低息信贷资金,高利转贷案件的处理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8.
正本文认为隙某与周某共同构成挪用公款罪与高利转贷罪,两罪并罚。隙某另单独构成受贿罪。分述如下:一、隙某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一)隙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隙某的行为属于利用曲线贷款的形式挪用银行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挪用公款行为。首先,隙某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如果真如隙某所提条件"若周某公司资金富余的话,将资金借贷给高某供其经营使用",即使隙某与周某事后分成,二人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本案案情发展是:周某以"要求隙某帮其解决因此给丙公司造成的资金缺口"作为答应高某借贷的条件,使得案件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周某  相似文献   

9.
宪法第41条规定"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法中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作为部门法的具体限定之一;真实性证明作为处罚阻却事由的性质,公民宪法监督言论的范围受到不必要的限制,宪法监督言论的刑事入罪标准应当区别一般言论的刑事入罪标准;宪法监督权的言论属于刑法中的"允许的危险",行为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作为前提,应当排除宪法监督言论的刑事有责性。  相似文献   

10.
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的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例外规则进行量刑。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相似文献   

11.
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服务,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信用卡犯罪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的例外规则进行量刑。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相似文献   

12.
肖本山 《法律科学》2012,(3):171-177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渎职罪。从立法规定看,本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滥用职权行为或者玩忽职守行为。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本罪的渎职结果,其与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本罪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尽管立法没有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但其并不是复合罪过形式,仍然是单一罪过形式,因此,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应结合其实行行为来确定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13.
信用卡“养卡”、“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宪权 《法学》2012,(7):74-82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养卡"行为,只要行为人在收回垫付款及手续费时未额外帮助持卡人"套现",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类似借记卡性质的预付费的储值卡、房贷卡等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但不属于《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关于信用卡"套现"规定中的"信用卡"。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套现"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行为人有可能成立持卡人所构成犯罪的共犯。持卡人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想象竞合,应对持卡人以非法经营罪一罪论处。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后又恶意透支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对持卡人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论处。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援引定罪处罚之规定,即以某条定罪处罚的规定较为常见,这些规定不仅涉及对行为人的定罪,而且也涉及对行为人的量刑。从法理性质上看,有的规定属于提示性的规定,有的属于法条竞合,有的规定涉及罪数。对这些规定作出合理的评价,对于刑法立法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在刑法理论界,确定罪数之标准众说纷坛。概括起来有行为说、结果说、法益说、因果关系说、罪过个数说、折衷说、构成要件说等等。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即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具体应参照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的规定。分则条文规定罪名的方式一般采用一条文一罪名,此外还规定了个别排列式罪名(即一个刑法分则条文同时规定了几个罪名,这几个罪之间无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16.
金娟 《法制与社会》2012,(27):252-253
我国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实行行为仅为生产、销售行为,运输、仑储、邮寄等行为(以下简称“运输类行为”)不能单独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此类只能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来追究此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我国刑法以作用大小作为区分共犯中主从犯的主要标准,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运输类行为”同样被认定为主犯,由此产生了罪刑不均衡、不公平的问题.我们应借鉴国外共犯分类理论,明确运输类行为作为帮助行为,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地位,以此实现罪行均衡和法律适用统一.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增加了危险驾驶罪,明确了刑法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保护范围,确立刑法同其它部门法之间关系,对于理解危险驾驶罪有重要的意义。刑法与前提法对行为的规制,应有效地衔接起来,因此,危险驾驶行为应当是具体危险行为,而不是抽象危险行为,基于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产生"具体危险状态"应是判断行为人醉酒驾驶在客观方面的标准,本文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危险"的探讨,引发危险驾驶罪客观要件的研究,并剖析目前危险驾驶罪在实务中操作的不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18.
论多次犯     
我国刑法中的多次犯,是指刑法规定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因实施两次以上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种性质的违法行为,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多次犯的每次行为不能单独成罪,实施多次违法行为反映出行为人明知故犯的主观恶性。多次犯是有别于传统犯罪既遂形态的一种新类型。多次犯是入罪的一种标准,刑法规定的一种行为方式,是解释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多次犯不同于加重处罚的多次犯罪。本文在对相关司法解释文本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依据理论原理,提出了规范多次犯规定的立法、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存与废:嫖宿幼女罪罪名设立之审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法条竞合条件下应依嫖宿幼女罪定罪(一)嫖宿幼女罪的涵摄范围根据《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由于这一罪状属于简单罪状,因而,要明确嫖宿幼女罪的涵摄范围,必须明确嫖宿的涵义。对于嫖宿,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嫖宿,是指行为人  相似文献   

20.
对行为人的定罪 ,不能只考虑结果责任。可能仅仅因为事后证明财物价值高 ,就一定要对行为人定罪处理。《日本刑法》第 3 8条第 2款的规定“实施了本应属于重罪的事实 ,但行为时不知属于重罪的事实的 ,不得以重罪处断” ,值得借鉴。对偷窃“天价”科研试验品的行为可能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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