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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5):34-37,85
根据碑刻史料的记载,有清一代,商人们在长期的商事实践中积累了丰富多彩的商事习惯,同时也积极地建立公所、会馆这类行会组织并制定行会规约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清代律典中为数不多的几条律例以及地方官府判决是清代行规制定的基础,但同时也给商人们留下了很大的立法空间。由律文引申出的自愿原则被官府作为审查与监督行会与行规的标准。这些都使得清代的行会规约体现出了很高的自治性。国家权力不过多介入商业社会,政府充分尊重商人们的自治精神,这在当下仍有其一定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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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从制度架构和经济功能两个层面论述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的运作机制。从现有材料看 ,清代湖南的手工业行会在制度架构及经济功能方面 ,较之其他地区发展得更为充分 ,具有典型意义和诠释价值。共同议定条规 ,签订经济合同 ,实行学徒制和值年首士制 ,审定从业资格 ,严格产品工艺 ,承应官府差务 ,规范市场营销 ,是清代湖南手工业行会运行机制的主要方面。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 ,手工业行会的存在虽然有其合理的历史内核 ,但却阻碍了技术创新。这是主要和基本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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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缓解“诉讼爆炸”与清代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尖锐矛盾,清代州县衙门通过以制定严格的民事诉讼规则方式来达到抑制民众的民事诉讼行为之目的。本文通过对清代州县民事诉讼规则基本内容的阐述,可以使我们看到这些民事诉讼规则主要是针对清代民事诉讼的诸多程序性问题所作的规定。清代州县民事诉讼规则一方面集中地反映了清代州县官府对民事诉讼的“抑讼”态度;另一方面,它反映了州县官府并没有把审理民事案件作为自己必须履行的职责,而民事纠纷当事人也没有要求官府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的“权利”。正是清代民事诉讼规则的这些特征使其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以及其它解纷方式的功能发挥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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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研究中,一些学者往往将海防建设与沿海渔业、贸易开发对立起来,将海防与海禁划等号,认为贸易业只是开海政策的产物,从而否定清朝的国家治理成效。然而检视清代海洋管理政策,我们却时常能看到海防与东南沿海渔民治理之间存在自洽关系,这展现了清代海防政策措施更加务实、更能协调相互关系的治理特点。至清代后期,官府财政吃紧时,渔民组成渔团,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辅助官府社会治理、抵御外敌入侵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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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研究论丛》2021,(4)
现有对于稳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她们与接生、胎产相关的工作,鲜有学者对于稳婆承担的接生以外的职能进行深入探究。与此同时,在目前中国古代妇女史研究中,人们往往会忽略那些脱离家庭经济模式且拥有固定工作和社会身份的职业妇女的存在。本文以明清时期为官府工作的稳婆为研究中心,介绍稳婆甄选、辨验、验尸、伴押、看管等相关职能的形成与工作侧重。官府为了迎合社会对于性别隔离的需求,将稳婆纳入人员编制当中,并形成长期的雇佣关系,以完成男性仵作、衙役无法完成的工作。其中,伴押、看管的职能秉承着特别的历史脉络,它们的形成是稳婆与官媒混用的结果。这种混用也体现出清代政府将女性纳入衙役编制的迫切性。在此背景下,稳婆的身份产生了显著的分流,清代法律通过良贱划分,使民间接生的稳婆无法再为官府工作,一方面这是稳婆成为官府衙役后身份的必然转化,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官方鼓励女性回归以家庭为主导的经济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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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中,行会作为经济内生性的产物,是维持经济秩序,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中间组织.行会规范经济秩序的功能使得行会具备了相应的道德维度.然而现今社会中,行会是政府行政指示下的产物.行会的组成人员经济边缘化和行会的“二元管理模式”使得行会异化为政府机构的附属品.行会的异化让行会维持经济秩序的功能消失,行会的道德维度呈现缺失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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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巴县档案发现,清代中期发生了大量“藉坟滋讼”案件。该现象表明,懦家提倡的“无讼”主张可能同现实生活之问存在一定距离,至少到了清代中期社会,“无讼”或许更多表现为观念层面上的一种理想追求。此种追求会被官府贯彻到司法实践之中,官府在处理案件的策略上仍然是以“息讼”为主要目的。然而,由于受到经济、社会和诉讼文化的影响,普通民众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他们对于诉讼并非畏惧。尽管从“藉坟滋讼”现象很难得出清代社会的诉讼风气就是“健讼”的结论,然而,之前学界一直认为清代民众受“氏讼”和“畏讼”观念的影响而惧怕打官司的论点应该重新审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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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广西地方官府在维护市场规则、统制经营、调控金融和公务采买等方面所采取的市场干预行为对当时广西的经济运行秩序产生了双重影响:既利于市场环境的改善,有助于经济平稳运行,也因违反市场规律而导致经济波动不稳,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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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纠纷解决主体的角度看,清代贵州田土纠纷解决制度包括了乡村精英解决田土纠纷制度、中人解决田土纠纷制度、田土纠纷的"神判"制度、官府解决田土纠纷制度,清代贵州田土纠纷解决制度具有"内柔外刚"、"诚信至上"、"调解为本"等特征,它对民族村寨旅游开发土地纠纷的解决具有两个方面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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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3):103-107
清代苗族解纷文书如诉状、判词、告示、乡规、契约等对于研究清代黔东南苗族地区在剧烈社会变迁背景下纠纷解决方式的演变,展现苗民真实的法律生活和司法图景具有重要价值。清代黔东南林业贸易的繁荣和"流官"体制的建立,促使苗民社会纠纷解决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传统的"理师诵唱"演变为"请中理讲——禀(送)官究治",衍生出民间调解、官府审判、官民互动相结合的苗民独特的解纷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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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琳 《今日中国(中文版)》1995,(11)
保存完好的古代衙门韩琳“座总督衙署,半部清史写照。”说的是保定城中的直隶总督署。距北京140公里的河北省保定市是个历史悠久的古城,拥有很多文物古迹,直隶总督署是其中历史内涵最丰富的一处。这座建于清代中期的官府衙门距今已有280年的历史了,是目前中国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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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根据邪教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大小,制定了内容规范、轻重有别、体系严密的法律规范,既体现出清代对重典惩治邪教这一传统立法特点的继承,同时,也反映了清代对邪教这一犯罪认识的深入。但是,清代的立法仍然是经验立法模式,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和立法技术的不成熟,这一法律规定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最终影响到国家对邪教的控制与惩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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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信息通讯、交通、技术等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获取可靠资料以切实推进经济普查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是摆在历朝历代官府面前的重要挑战。在农业文明时期,人口与土地是维系经济运转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也是历代官府最重要的普查对象。我国历史上采取百姓自行登记、各级官府查验、邻里相互监督等方式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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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结是清代司法诉讼中为确认信息真实而实施的一种保证行为,甘结是具结时制作的各种保证文书,二者在清代司法中均适用广泛。具结状,简称结状,作为甘结中的一种,一般出现在清代州县自理案件中,是意在了结案件而由原告、被告、邻佑、乡保等人上呈地方州县官府的书面保证文件。根据内容的不同,结状主要分服判类、和息类、担保类、检验类和收据类等五种,具有突出的证明性、复杂的合意性和不充分的保证性。具结书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载体,在保障认罪认罚实质化过程中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因此,尝试考证清代具结状相关史料内容,以期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体现法治人文关怀,追本溯源,传承中华法系法治文化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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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以来,由于土地垦辟和过度樵采,洱海区域出现了森林萎缩和环境破坏。对此,民间社会采取了一系列植树护林、恢复生态的举措。在这一过程中,民间保护森林资源及恢复山林生态的意识逐渐增强,民间力量与官府力量在山林保护和管理中实现了互动,山林保护逐渐规范化、法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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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末年至战国时期,<诗>的传承由周代贵族所垄断的现象发生了改变,出现了各侯国的官府系统、儒家学派与非儒家的诸子百家三个传承系统.在各侯国的官府系统中,在"礼变"与"乐变"的社会背景下,<诗>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崇利"、"尚法"与"轻儒"的社会思潮下,<诗>也为各侯国统治阶级所轻视,<诗>在战国官府系统中逐渐处于"受黜"的状态,这必然导致官府系统中的"<诗>之亡".孟子所言的"诗亡"即是指官府用<诗>之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