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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常见业务,也是比较复杂的一项业务.有的当事人为多得利益或图省事提供虚假证据,给公证员办理此类公证设置了诸多障碍,并增加了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公证员在办理继承公证时要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从而确定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关键在于做好认真细致的证据核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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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于今年4月1日实施。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同时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也将为公证介入电子商务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本文就电子公证的相关问题作一些探讨。一、电子签名需要电子公证保驾护航电子签名是一种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交易人身份、确保交易安全、起到与手写或盖章同等作用的电子技术手段,是建立在计算机基础上的个人身份。电子签名并不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象化,电子签名是一种验证方式。在电子签名中起核心作用的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即第三方的认证机构(CA)。要获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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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公证受理标准不一"——当事人视角下的公证失信公证受理标准不一是指在面对相同的公证申请人和相同的公证申请材料时,同一执业区域内的不同公证机构、不同公证员是否予以受理的结果不同。通俗一些的表达就是"某项公证业务在这个公证处不能办的,到那个公证处就可以办"、"某项公证业务找这个公证员就好办,找那个公证员就肯定办不成"。这样的情况在公证实践中确有存在,给当事人留下了办公证"因人(处)而异"、"没有统一要求"的印象,对公证公信造成负面影响。从实践中看,"公证受理标准不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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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合法原则是公证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诚信在公证中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时真假难辨.仅仅利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并不能审核相关情况是否属实.这就需要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获取第一手资料.从而核查申请公证事项及证明材料的真伪。为确保公证质量,除要求公证员具备相当的业务水平和办证能力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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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公证的含义 公证业务介入电子商务的主要形式是办理电子商务公证,那么什么是电子商务公证呢?它是指在统一的电子商务公证平台上,电子公证员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对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或特定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的总称.包括三层涵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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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判断:公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汇集和保全证据.澄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事实真相,阐明法律后果,平衡各方利益。而这些工作无不以公证员的诸多判断为基础。从受理公证开始。公证员就要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公证申请。申请的公证事项是否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公证处管辖……而此后的审查与核实程序,也都是围绕着公证员的判断展开。公证员只有对事实、法律适用等诸多因素进行判断之后.才能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平衡各方利益,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出具公证书。因此,公证员的判断能力对公证质量的高低起着关键作用,公证员的职业素养的高低也主要体现在其判断能力上。2005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30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条件是,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并且申请公证的事项也真实、合法。此处的“认为”一词实为认可公证员的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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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追偿权的涵义和性质
公证追偿权是指是指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或侵权责任后,依法要求有过错(仅限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我国《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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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据收集是指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依公证职责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公证员依职责直接调取核实的证据的行为.公证证明是指依据公证证据收集情况,公证员依职权对公证证据证实的内容进行确认的活动.综合来讲,公证证明是公证证据收集的体现和结论,但是两者并非简单的一对一对应的关系,而是存在较为复杂关系的,必须结合具体公证事项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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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颁布实施八年来,公证在服务经济、维护和谐、保障民生等领域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正日益凸显。虽然目前各地公证机构仍在积极拓展服务领域.但不难发现。目前公证的核心业务依旧是遗嘱、继承、证据保全等传统业务,相对于三十年前的公证业务类型.现在的新业务在整个公证业务量中所占比例并不突出。这也造成了两个后果.一是部分公证员多年来业务单一,长期处于某几类公证业务的机械重复办理状态中.难以体现公证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价值:二是公证行业被禁锢在一个以“认证”为主的领域。难以充分发挥其作为独立法律制度的价值。因此,公证创新就成了公证行业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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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是公证的必经程序,适用于所有的公证事项,亦是公证活动的灵魂所在。所谓公证审查就是指公证员从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到制作公证书前所进行的审查核实工作。审查、核实亦是公证员工作的核心。核实作为公证审查的重要方式,可以减少虚假证明材料被采信,提高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实现公证机构“预防纠纷”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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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公证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启动公证程序的第一道环节,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必经的前置程序.申请的标志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请表及询问笔录上提出相关的公证申请同时签名按手印.必须要求当事人将相关信息及要求办理的公证事项填写完整,应避免利害关系人、公证员代当事人填写申请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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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你好李处长,山东是公证大省,公证员数量和办证数量都位居全国前列,其中,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以下简称涉外公证)占有重要的地位,你作为主管公证工作的处长和副会长,请简要介绍一下山东省涉外公证情况。
李邦喜:目前,山东省有公证机构158家,其中可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116家,主要设在17个市和90个县(市、区)。经考核合格,在外交部、司法部备案的涉外公证员300余名,平均每个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有2至3名涉外公证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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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慎重对待证人证言证据公证员若采纳证人证言的证据方式出具公证书时.应当慎重。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再加上有关职能部门的档案管理不完善,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公证证据是来源于证人证言。笔者认为,只有在无档可查的情况下.才可采纳证人证言的证据方式.而且公证员在核实时首先要核实证人的身份.在笔录中应询问证人与申请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并告知证人若作伪证应承担法律责任。在采用证人证言时,应当收集直接证据或原始证据.并结合本案中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的审查核实形成证据链。一般情况下.不采纳传来证据或间接证据。第二.建立规范的办证程序和办证流程。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应当实行统一受理、统一收费、统一出证的流水作业方式。由于《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未对公证机构的办证流程作统一的规定,各地公证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做法不一。有的公证机构虽实行统一受理.但受理的公证员不直接承办本人受理的公证事项.即受理后统一分配给受理公证员之外的其他公证员办理.这种做法违背了公证员亲自办证原则,不利于公证员了解第一手材料:有的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自始自终未与申请人见过面.对证件的真实性没有把握:有的公证机构没有实行统一受理的办法.每位公证员都可以自行受理公证事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