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为了保证操纵市场行为下受害投资者的损失能够得到补偿,修订后的《证券法》在传统上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之外,对于操纵市场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做了补充规定。但该规定并未对民事赔偿责任加以细化,文章通过梳理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构成要件以及赔偿范围,以期未来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细化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认定提供一点合理化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操纵市场行为是一种扭曲价格机制 ,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破坏证券市场公正性的违法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可大体分为“虚伪交易型”、“实际交易型”、“恶意散布、制造虚假信息型”与“其他操纵行为”等四大类。建立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能够有效遏止操纵市场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4.
记者近日从股民王某代理律师张远忠处获悉,股民王某对股市"黑嘴"汪建中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案今天正式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相似文献
5.
操纵资本市场行为是诱发资本市场动荡的主要因素之一,随着资本市场的创新,各种新型犯罪行为相继出现,传统操纵手法与新型操纵行为相混合、跨市场跨地区的操纵行为涌现.比较两种不同的操纵资本市场行为,资金型操纵与信息型操纵资本市场行为各有其独特性,而当前刑法规制两类操纵行为存在不足之处.同时,当前在操纵资本市场犯罪中蛊惑交易、安定操作、股份回购三个方面也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区分操纵资本市场犯罪与同类犯罪的差异性,以及操纵资本市场犯罪存在例外情形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6.
李雪松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4):101-104
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化,证券市场作为媒介融资的必备环节在我国逐步发展起来。其从无到有,逐渐完善的过程亦伴随着我国证券立法的渐趋完善合理。然,市场操纵行为仍是我证券市场的一大危害。这是一种扭曲价格机制,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证券市场公正性的违法行为。在建立了行政责任制度和刑事责任制度之后,还应建立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以有效的遏止操纵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刑法“兜底条款”的适用与“抢帽子交易”的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行立法背景下,司法者无法绝对排斥兜底条款的适用。但对兜底条款的适用必须严格贯彻限制解释的立场。对于法定犯双重兜底条款的场合,不宜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在汪建中抢帽子交易案中,不可否认被告人汪建中实施的抢帽子交易行为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但因该行为刑法和证券法律法规都未明确规定,从刑法保障法的性质和刑法谦抑性的角度看,该行为不宜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罪。 相似文献
8.
2017年12月4日,中国证监会针对做市商的市场操纵行为作出了首单行政处罚,但该决定实际仍未明确如何在逻辑上和事实上厘清证券做市交易与市场操纵行为的关系。虽然做市商的流动性供给和定价功能,会导致做市商对证券价格的内心价值判断与其做市行为客观所表达的观点产生不一致,但该种不一致乃是为履行积极义务所致,因此也就不存在操纵的故意,在逻辑上也就不属于市场操纵。是否存在操纵的故意,同时也就构成了在事实上区分证券做市交易和市场操纵的关键。而该项事实认定在新三板市场上应当考虑到低流动性的市场环境、持续双向报价的积极义务、中央交易对手的特别安排、调节库存的客观需要等特殊因素,设置异于通常事实认定标准的特别要求。虽然该种做法存在发生假阴性错误的风险,但从协调假阳性错误及假阴性错误的逻辑和方法来看仍是妥当的选择。 相似文献
9.
在行政执法中,市场操纵的证明是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它行政程序参与人按照法定的范围、方式、标准和程序,运用证据查明、阐明和认定与市场操纵相关的特定事实或争议事实的法律活动,是连接行为事实与法律责任的核心环节,在证券执法领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证明构成要素的各个层面,对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香港和中国内地行政执法中市场操纵的证明机制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和提炼出一般原则和主要特点,以期为中国的证券执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0.
日本证券法之操纵市场罪及其借鉴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证券法中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罪规定了三种操纵形态,包括伪装交易、变动交易与安定操作。三种操纵形态中又分别规定了更为详细的操纵行为。日本的操纵证券市场罪在立法形式、犯罪主观要件、法人处罚、安定操作以及操纵的委托与受托等方面有其独特性,具有参考借鉴的价值。 相似文献
11.
2011年8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股市黑嘴”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罚金1.2亿余元。 相似文献
12.
13.
近日,某股票借着大盘的升浪,出现了一拨的个股炒作行情.但明眼人一看便知,这是一场机构大户与股评人士相勾结的典型的市场操纵行为. 相似文献
14.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法律责任属于证券法律责任的范畴之内,其责任形式主要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当前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责任追究存在法律责任规定分散,操纵行为的认定行政法规规定与刑事司法解释规定不一,对民事责任重视不够,刑事规制门槛太高等不足。建议建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协调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刑事制裁;适当降低刑法就定罪"定量"方面的要求,转以"定性"为主,增设资格刑,在立法方式上协调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加强行政监管力度,有效预防违法犯罪。 相似文献
15.
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联较为复杂。从连续交易和蛊惑交易视角来看,对于股份回购操作是否构成操纵市场,皆有肯定论、否定论与折中论三种不同学说。相对而言,折中论更为符合配套制度设计的需要。为妥善规制股份回购中的操纵市场问题,宜分三个地带,即黑色地带、白色地带和灰色地带,分别设计相关制度,包括责任制度、安全港制度、隔离带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相似文献
16.
股份回购操纵市场“灰色地带”的形态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系非常复杂,不宜简单地将其作为操纵市场的例外情形。要防控股份回购被利用以操纵市场,立法宜区分三个地带分别加以规制,其中对灰色地带的规制最为困难。股份回购操纵市场的灰色地带又可细分为非黑非白型与似白而非型。对前者宜通过建立安全港规则,配套责任机制进行规制;对后者应在健全信息披露规则的同时,补充大股东、内部人减持的隔离期、区分股份回购与债转股回购及转股的隔离期,并完善隔离期的限制情形与期间规定。 相似文献
17.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操纵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交易繁荣假象。诱导投资公众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企图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从禁止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来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操纵市场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六种:虚买虚卖、相对委托、连续交易、联合操纵、散布谣言以及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行为研究——以“徐工科技”股票操纵案为范例的解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新兴的证券市场中,市场操纵现象非常普遍。造成操纵行为横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种犯罪隐蔽性很高,监管者监管、侦查手段落后,无法及时发现。本文以“徐工科技”股票操纵案为范例进行解构,以期学界对此有进一步的认识。 相似文献
19.
20.
世界各国经济刑法均以市场操纵犯罪来规制抢先交易,这为我国刑法把握抢先交易的属性与构成要素,从结构上完善我国刑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提供了有益参考.我国刑法应明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的解释机制,通过准确地规定实体标准与建构实用的司法操作程序提高惩治操纵资本市场犯罪的实效,并将利用信息诱导市场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进而影响资本市场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