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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5日,浙江省温岭市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审判处台州市路桥区政协原副主席、台州市二期供水工程路桥区指挥部原总指挥叶正良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同年9月30日,该指挥部出纳瞿红萍、会计许玲娟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分别被路桥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而在此前,该指挥部副总指挥张顺富也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路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整个供水工程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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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9日,由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中共江苏省如皋市委原常委、如皋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单定方特大受贿案一审有果.据法院审理认定,单定方自2002年8月至2008年初,先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钱财共计人民币527.78万余元.南通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一审宣判后单定方没有提出上诉,现已投牢服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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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6日,广西贵港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别判处原贵港市委秘书长高二刚,李华夫妇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和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高二刚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华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94万元,高二刚的财产中尚有人民币262万余元、美元15万余元、港币4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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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原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引人注目的是,他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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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专职副主任周克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庄某等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庄某所送的1万美元,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克有期徒刑7年,并没收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扣押的贿赂款1万美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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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6日,家产过千万元的广西贵港市委秘书长高二刚、李华夫妇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宣判。法院认定高二刚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华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94万元,高二刚的财产中尚有人民币262万余元、美元15万余元、港币4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犯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对高二刚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来历不明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处李华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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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原县委书记彭进瑜,因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165.3万元、美金1万元、港币20万元及价格不菲的摄像机、电视机、照相机等物,2010年8月26日被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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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名噪一时、被称为"新徽商代表人物"的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安徽省商务厅原副厅长蔡文龙(正厅级)因涉嫌贪污1419万余元人民币,受贿合计300多万元人民币,挪用公款2300万元,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财产损失3.35多亿元,2008年9月24日在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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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5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法院判决李晓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600万元;李晓敏贪污犯罪所得赃款398.5万元、海南省内的5套房产和非法所得50余万元,全部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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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6日,人称"灯泡"局长的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原局长冉崇华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90万元,赃款252.76477万元以及冉崇华和龚良琼共同犯罪所得的一套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望海花园的房屋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妻龚良琼因共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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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30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自治州原州长杜崇烟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了审判决:被告人杜崇烟犯受贿罪、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追缴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人民币19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共计人民币250984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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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童亭煤矿原矿长耿某某,因经不住诱惑受贿23万元.近日,经淮北市烈山区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赃款23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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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诗君,曾任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党委书记(正处级),2006年12月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法院判决认定,孙诗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6.1万元,为他人在承建道路工程、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中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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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睢宁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该县交通局原副局长、公路管理站原站长秦克俭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秦克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32.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秦克俭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