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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离婚财产分割时(从民事案由上来说包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方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利益,以检举、揭发另一方配偶或者其近亲属违法、犯罪事实相要挟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认为,离婚双方的索财主张是否属于权利行使,从而排除敲诈勒索罪,要按照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判断。一、从构成要件符合性上,离婚双方索财主张是否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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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12):31-32
【裁判摘要】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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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实中,财产分割特别是房产分割成为了离婚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如果夫妻双方未约定财产归属,离婚时所涉财产由夫妻双方平均分配,这样的处理方式往往让购房出资较多的一方心理失衡,不利于矛盾的化解。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因为房产购置时如何出资而引发的家庭矛盾占比不低,甚至产生离婚纠纷。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即夫妻约定财产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以上争议,有利于家庭和谐与夫妻关系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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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与“小三”结合,江苏省苏州市的戈登庆经历五次离婚诉讼,终于与妻子钱芸花调解离婚,但他在离婚时故意隐瞒了部分夫妻共有财产。钱芸花得知真相后愤而起诉。然而,离婚调解书上那条“原、被告双方无其他财产纠葛”的兜底条款让她错失了大部分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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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解除关系的条件上。离婚案件可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离婚;调解不成时,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标准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而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则具有唯一性,只要涉论查实,就一律判决予以解除。二、在共有财产的分割上。这一问题最易混淆。具体地讲,在这方面有“四个不同”。一是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非法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虽然都属于共同共有,但当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即夫妻离婚和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后,非法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为一般共有,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则为夫妻共有。二是共有财产的界定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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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小陈结婚时立下誓言:结婚后任何一方如不忠诚有外遇,则家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誓言双方各持一份。但3年后,小陈与一女同事租房同居。现我们都同意离婚,但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小陈却不同意兑现当初的誓言。请问:按照法律规定,有外遇就不要财产的结婚誓言离婚时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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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离婚的原因看,离婚案件几乎都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双方自愿离婚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查明双方确实自愿离婚井对子女的安排和财产的分割问题处理适当的,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二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根据司法统计分析,离婚诉讼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理由一般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一方患有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如患有“阳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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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李金与李阳离婚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并在宣判前根据李金的申请针对家庭暴力向李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受理此案后,朝阳区法院通过大量调查工作,查明了双方财产情况。诉讼中,朝阳区法院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就财产分割部分达成了一致。最终,朝阳区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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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属于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处分而非分割。婚姻中的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相对独立,同样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可以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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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适用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对离婚的"善后事宜"完全达成一致,即双方对同意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等事项完全达成一致。其中任何一项存在分歧,均无法协议离婚,须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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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夫妻,一旦缘分尽了,感情没了,计较来计较去的,无非是房子票子。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问题无法回避。为了帮大家理清这些烦心事,律师针对离婚财产分割中容易产生纠纷和误解的几类问题给出了相关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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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二审离婚案件中,有时遇到被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不服上诉后,经二审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上,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对这种情况,二审法院一般采取有两种做法:即:依法判决离婚,同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终审判决;或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同时建议改判离婚。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做法都有缺点,不宜采用。前一做法明显剥夺了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判决的上诉权。因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自然就不会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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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婚姻当事人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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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柯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结婚。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吵闹打架.原告起诉离婚。审理中原告主张因原告生育女孩,被告重男轻女.常对原告打骂,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主张因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存款、债务等问题争执达不成协议。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在如何处理本案问题上存在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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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修改后引入了离婚补偿请求权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约定财产各自所有而夫妻双方所尽家庭义务明显不对情况下,财产分配不公的问题,但规定得过于简单,对于离婚补偿请求权的性质,行使要件,举证责任,补偿标准等,都存在空白,势必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本人试通过对离婚补偿请求权概念、立法目的、性质的解析来构建其形式要件,并在举证规则和补偿标准问题上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