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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女)与被告和某(男)于1997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2005年10月28日,原告以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双方多次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以双方年龄均已较大(诉讼时原告61岁,被告71岁),生活需要人照顾,起初不同意离婚,但在诉讼中见对方离婚的态度坚定,后又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很大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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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1)
原告:某女。 被告:某男。 原告某女因与被告某男发生婚姻和子女抚养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对我及家人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我抚养,被告要负担抚养费用;在各自住处存放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是还应以和为好,若原告坚持离婚,我也同意。孩子是原告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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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刊讯这是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因为原告吕女士瘫痪在床、行走不便到庭困难,在征得了被告湛某的同意后,承办法官决定依法将法庭设在原告吕某的住处。7月23日上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坪山法庭法官一行来到了原告吕某的家中,躺在床上原告吕某招手向法官问好:"法官同志,给你们添麻烦了。"经过庭审办案法官了解到双方都系二婚,婚前基础较差,婚后生活分多聚少,也没有生育小孩,夫妻感情确已难以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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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2)
原告:刘玉坤,女,1958年12月28日生,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第一重型机械厂金属结构分厂打字员。住该市富拉尔基区铁西26—10—1—6号。 被告:郑宪秋,男,1957年10月20日生,与原告系同厂工人。住址同上。 原告刘玉坤因与被告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一案,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玉坤诉称:原告与被告郑宪秋婚后性格不合,彼此对理想、事业、志趣均有所不同,结婚13年始终没有培养和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参加一些社会必要活动、残疾身体的治疗,横加干涉。1984年以后,原告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曾在全国首届残疾人运动会上夺取3枚金牌。这些荣誉使其心理反差增大,进而粗暴地干涉原告参加比赛,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与被告自1992年5月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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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9年结婚,婚后于1 980年生育一子,即被告李小某。2002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号楼某号房屋一套,登记在被告朱某和被告李小某名下。被告朱某占20%份额,被告李小某占80%份额。201 2年7月31日,原告李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屋。但被告朱某表示,该房屋系被告朱某和被告李小某共有,与原告李某无关,不同意分割。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李某就上述房屋的财产权属问题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与被告李小某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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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赵静,女,汉族。被告(反诉原告):王允,男,汉族。原、被告在2002年初认识后自由恋爱,双方于2002年1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有生育,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常因一些小事发生争吵。2003年5月7日凌晨2时许,原告因怀疑被告在外面有外遇,乘被告睡觉之机用剪刀将被告的下身剪伤,后被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抢救治疗,共花医疗费601522元,术后被告性功能曾出现异常。5月11日被告要求出院,出院诊断为:阴茎损伤明茎刀割伤。出事当天,原告被派出所传唤到派出所进行审查,审查时发现原告曾服过农药,就把原告送往医院抢救,被告为了维护家庭的和睦不愿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不愿做法医伤残鉴定,并以书面的申请要求公安机关释放了原告。之后双方还是不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关系,常常闹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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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离婚案件审理中发现,原告基于被告对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存在过错诉请损害赔偿后,部分被告亦在答辩中以原告存在过错为由向原告主张损害赔偿。对于被告的主张应依何种程序(反驳还是反诉)处理,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离婚案件被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应是有别于原告诉求的一项独立的诉求。在原告基于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情况下,被告的该诉求不仅具有抵销原告的同类之诉的功效,更重要的是它是可能使原告向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独立诉讼请求。但被告的该项诉求要以同意原告的离婚诉求为前提,离婚之诉是该项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条件。从纠纷的有效解决及诉讼资源的节约角度出发,被告的该项诉求以在原告提起的离婚之诉的同一案件中提出反诉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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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张男(男,31岁,某小学教师)与被告邱女(女,30岁,无业)均有精神病患史。张男至今仍服药治疗,但目前生活能够自理。邱女因精神分裂症发作被送到省安宁医院住院治疗,2004年初才出院。同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相互隐瞒各自的病史进行交往、恋爱并同居生活,同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2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原告及家人即发现邱女行为举止不正常。2005年3月,经知情人告知才知道邱女的病情。这时邱女已怀有身孕。原告张男及家人未经与被告家人商量,即带邱女到医院做全麻人流手术,并引起被告精神分裂症复发。被告家人知道后就将邱女送往省安宁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00元。安宁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确认邱女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双方家人就原、被告的婚姻及财产等问题进行协商未果,原告张男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婚姻关系无效为由诉请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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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财产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于世平一某法院曾受理过这样一起离婚案件:经法官调查核实,当事人双方也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准备调解双方离婚。但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双方对一架价值1500元的电子琴归属发生争议。女方主张这架琴是两年前其父为庆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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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及修改意向我国婚姻法第2三条纳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手离婚,”从此可看出“感情确已破裂”便是当前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所谓夫妻感情是指夫妻双方基于自然因事和社会因素而形成的相互关切、喜爱之情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测指大其间这种相互关切、各爱之情完全消失,反映了大步感情破裂的程度.它包含三层意思;(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者可能破裂;(二)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裂痕或者尚未完拿破裂;(三)夫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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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一场诉讼的开端一纸诉状上,让法官注意到的是,原告樊灵写到,我和老公感情不错,我对他现在也有感情,但是由于被告一直不让我出去工作,加上他母亲对我们的感情一直不看好,我现在申请离婚,并且要求被告给我10万元的精神补偿。看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本来认为可以调解和好,在将原告、被告叫至法庭后,原告却态度坚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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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梁其放离婚案的核心问题不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是感情确已破裂但离婚将对一方不利时是否可以判决离婚梁其放,广州市人。其妻9年多前因交通事故重型颅脑外伤,导致精神障碍,继发性癫病,久治不愈,发病时到处大小便、随处脱衣服、连生肉也抓起来吃,生活不能自理。9年多来梁其放对妻子精心照顾,但妻子病情无任何改善。1997年3月10日梁以夫妻感情丧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表示离婚后愿继续扶养女方,家庭财产共用。但女方代理人不同意离婚,理由是离婚后女方无人照顾。一审法院判决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