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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  相似文献   

2.
郜家店镇属铁岭市经济欠发达的西丰县,这几年中小学生辍学现象比较严重。去年11月,镇政府到西丰县法院申请,要求对辍学家长强制实行经济处罚。副镇长郑贵秋与西丰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李虹向记者证实,这次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辍学处罚的共有27位学生家长。李虹还说,自2000年以来,郜家店镇政府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辍学罚款事件67起,涉及67户农民。此后镇里的辍学事件仍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仍然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双轨制.这不利于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削弱了司法的权威,同时也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舍法权益,存在着严重弊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取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采用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制.这符合高效行政的要求,有利于人民法院司法救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能有效制约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  相似文献   

4.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然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申请后,如何审查及审查后的处理均无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5.
我国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辅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把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基本确定为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弊端:它削弱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职能,降低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回归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职能分工的要求;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自身性质的要求。它有利于加强人民法院自身职能,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实施救济。  相似文献   

6.
苏人 《行政与法制》2000,(11):40-40
仲裁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据此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无财产保全的权力,那么仲裁委员会在财产保全过程中除了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材料外,就无所作为了吗?笔者认为,不是这样的,在仲裁财产保全中.仲裁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在联系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这两方的作用,履行告知和协助职责,更好地为仲裁案件服务。  相似文献   

7.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强制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名誉、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行政法律制裁。治安管理处罚制度自始至终就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与当前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在终极目标上契合一致,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由于它前身所具有的特殊强制性和社会公众性,必须将其置于有效的监督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是治安管理制度所追求的最高境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必须处理好治安管理处罚权和公民人权保障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许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法律责任中都有这样一条类似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小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表述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和促使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笔者认为,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仍然沿用这种立法表述有诸多小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9.
杨柳 《瞭望》2004,(48)
最高人民法院11月25日出台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并且拍卖一律采取有底价拍卖的做法。保留价实际上意味着设置了一种权利制衡机制,通过它可以有效地避免利益的过分倾斜。  相似文献   

10.
人民法院在民事、经济等案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并按该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以保障申请人权利的实现。在通常情况下,按此程序操作是没有问题的,  相似文献   

11.
首先,《物权法》对行政执法中涉及财产内容的处罚提出了严格要求。政府的相关执法部门,在对私人进行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时,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限和履行法定的程序,都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的物权。  相似文献   

12.
建设工程承包优先权(以下简称承包优先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经催告仍不支付时,有权将该工程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提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将其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并就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所称的抵押权特指以在建或已建建筑物为抵押物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13.
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办理既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两项职能一般均由行政审判庭行使。实践中,行政审判庭办理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数量往往比行政诉讼案件多,有的甚至高出数倍、数十倍?行政审判工作重心转移到了行政强制执行工作上,而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占多数。  相似文献   

14.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实施治安行政处罚履行告知程序的形式和内容是规范、系统和有层次的。其中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和确认权等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之时 ,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诉权、起诉权、提出国家行政赔偿权和暂缓执行权等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 ,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拒绝缴纳罚款权、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权 ;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行政处罚的过程中 ,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履行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履行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和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15.
我国《信托法》对于什么是信托、如何设立信托等基本问题作了规定,其中关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强制执行等内容,更是充分体现了信托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然而,由于信托的固有属性以及我国现行立法的某些疏漏,比如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其他优先权的关系以及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等,对于人民法院究竟如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信托财产造成一定困扰。基于此,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或措施,包括完善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建立统一信托登记平台以及强化对信托受益权的执行等,以此保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权利人的相关权益。  相似文献   

16.
从权力的本质属性上来看,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行政权范畴。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主要配置给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极少具有强制执行权,这种权力配置模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并未有效实现立法者设计这种模式的初衷。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应遵循法、理、情的相互统一。在尊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双轨制"的基本模式下,应根据行政性标准和重大性标准,适度减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类型,努力增加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类型,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模式,全面推进和不断创新行政非诉执行的裁执分离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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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近,南方某地对不定时定点投放垃圾的个人和单位开罚单了。这样的做法摆脱不了"罚款思维"的嫌疑。当然,笔者并不是一概反对在城市管理上采用"罚款思维",而是认为在配套设施还未完全完善的背景下,轻言罚款并不理智。这种用罚款方式处罚不文明行为的做法,我们不知用了多少回,可是罚款过后这些不文明行为仍然"涛声依旧"。究其根源,关键在于罚款并不是一种比较科学的教育和引导人们生活习惯的好方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随着行政立法工作步伐的加快,大量行政法律、法规纷纷出台,为依法治国发挥着积极作用。在先后颁布实施的众多行政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即非诉讼行政执法案件)已为数不菲。而实践表明,许多行政机关由于缺乏申请执行的经验,对向人民法院申请应注重的有关事项尚不尽周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果,有时甚至给自身工作带来一些被动。有鉴于此,笔者拟结合执行实践,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注意的有关问题作一些介绍。  相似文献   

19.
近日,一家租用钓鱼台国宾馆的单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北京东城区法院持相关证件,协助履行通知和公函前往强制执行,遭钓鱼台国宾馆传达室工作人员阻拦,拒放法官入内执行公务并拒绝转交法律文书。法院以拒不协助执行为由,对这家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钓鱼台是接待来华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世界知名人士的地方,是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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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5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这条规定首次在行政诉讼中确立了禁止不利变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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