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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正>天地伟业推出业界首款便携式庭审系统【本刊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于是便携式科技法庭顺势出台。在基层法院设置巡回法庭,可以有助于在偏远地区或特殊环境下,无法实现传统庭审时,保障涉案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而从另一方面,也能进一步确保司法工作人员的权益,为追责提供客观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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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既是党和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又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行政审判而言,这是一个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作为首批巡回法庭行政审判的主审法官,笔者对如何贯彻落实好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相似文献   

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全国主要跨省区流域污染的若干重大案件的问题入手,提出了治理这类污染问题面临的困境;从法经济学和现有司法体制的角度分析了导致这些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探讨了在解决跨省区流域污染案件中的司法机制的缺陷;并提出了解决这些跨省区流域污染案件的四大对策:一是在国家层级上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开,即建立跨省级行政区的若干大区法院或巡回法院,专门受理省级行政区之间的跨区冲突案例;二是将现行的法院的经费与人事任免的横向关系改变为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的纵向垂直关系;三是可以尝试由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巡回派出法庭,为建立全国大区法院或巡回法院的过渡;四是建立法官独立的保障机制。最终从司法体制上解决跨省的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承载破除司法地方化以及优化最高人民法院职能的独特功能,相关的制度建构应当围绕这一职能定位,有选择性地结合比较法以及我国建国初期大区分院的相关经验,兼顾改革的整体性和阶段性设计方案.在目前的探索运行阶段,巡回区的设置应综合考虑省际间司法纠纷的状况、案件量、区域面积,并允许法官根据案情需要在辖区内巡回审理;受案范围应包括巡回区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与刑事申诉案件;法官应当从本部的资深法官中遴选,并确定一定的巡回轮换期;法庭不设审委会,法官随机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但对于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应移送本部.  相似文献   

5.
司法去地方化、行政化的深层次问题是:地方同级党政领导可以通过人财物控制法院院长个人,来控制整个法院的意志;院、庭长通过行政管理权控制主审法官这个人,来控制主审法官的意志。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将有效改善我国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现象,遏制司法行政化,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目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为改革的突破口,设立七大巡回区法庭,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提级管辖或指定管辖的方式审理跨省域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重新调整、整合可以暂置一旁,与正在试点推动的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相呼应,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改革主体,应具体提出如何在本行政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规划方案,因为全国90%以上的案件是在基层、中级法院审理,司法的去地方化、行政化在这两级法院尤为急迫。为建立这一制度,应当坚持与行政区划相分离、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方便诉讼以及适当分离的原则,设置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相似文献   

6.
在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法院人财物由省统管的改革方向下,行政案件跨区域审理改革不应再以消除司法地方化为重心,而应回归确保行政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价值取向。跨区域审理有两种基本方案:微调司法管辖制度和设立行政法院。两者的制度转换成本相差不大,但后者更有利于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因此应成为改革的最佳目标,同时应增强改革的合法性。具体制度设计上,改革应遵循从集中管辖到行政法院的路径,行政法院应实行最高人民法院下的三级两审制,并通过设立派出法庭等方式保障原告诉权,以强化法院调查取证职权和实行集中审理模式提升改革之后行政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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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福永 《河北法学》2006,24(12):188-191
越南国会是越南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越南法院分为三级: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和地区人民法院.对于"商事纠纷"的含义,在一些重要方面越南的规则与国际标准不同.<经济纠纷法>列举了经济法庭有权裁决的争议类型.包含"涉外因素"的经济案件,由越南经济法庭审理.地方(区)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被告营业地或住所在法院管辖区内.管辖权的排除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外交豁免与领事豁免、外国土地和管辖权选择协议.未决诉讼案件原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并没有得到越南法学家们的广泛承认.管辖权冲突问题由越南最高人民法院解决.  相似文献   

8.
南陵县人民法院在南陵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设立信访巡回法庭,联合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将群众合理诉求化解在诉前,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深受群众欢迎。信访巡回法庭自2017年4月成立至2019年10月,共接待群众来访、咨询1380余人次,诉前调解案件272件,化解群体性矛盾74件,司法确认598件,审理信访转入诉讼案件402件。在去年上半年安徽省政法机关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中,南陵县法院位居全省法院首位。  相似文献   

9.
“本庭实行,法院内、外部人员干预案件处理的记录曝光和责任追究制度,诉讼各方如果有人通过法院内、外部人员向本庭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干预或过问案件处理的,本庭将认为这是对合议庭公正司法不信赖的行为,并将此行为记录在案,存入正卷,同时要向其他当事人公开,且作为其承担不利后果的因素考虑.”这是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也是该巡回法庭审理的第一个案件审判长的胡云腾,在开庭前所作的释明.为了让司法摆脱干预,第二巡回法庭开始从审判程序上入手剥离“攀附”在司法上的干扰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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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劳动法庭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蒋月 《河北法学》2007,25(11):38-43
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不同于民商事案件的特点,无论从审判理念、审判模式、法律适用、审理效果等方面分析,由民事法庭审理劳动案件具有多方面不妥.我国劳动争议数量巨大,司法审判任务重.可以参照德国、以色列等国劳动法院的经验,在中国的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待条件成熟后设立作为特别法院的劳动法院,专司劳动案件审判.劳动法庭宜聘请雇主、工会相关人士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更专业地审理劳动案件.  相似文献   

11.
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部署。作为一种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创新,最高院巡回法庭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制度设计与完善仍具有研究的紧迫性。本文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结合我国基层巡回法庭民事巡回审判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和第二巡回法庭的宝贵实践,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力求为我国最高法院已然和未来设立的巡回法庭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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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天,司法改革速度创下奇迹 作为最高法院的“改革试验田”,巡回法庭因为剑指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症结,所以备受关注. 2015年1月28日和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分别在深圳、沈阳正式成立. 两个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在推动审判重心下移、保障跨区划案件裁判公正、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取得积极成效,成为展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受到社会各界好评,在国际上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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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有效地行使我国司法管辖权,及时地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以维护我国和外国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需要在沿海一定的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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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我国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级别管辖制度的设置会导致司法不公正、司法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公民的诉权得不到保障和行政职权被滥用等问题。解决以上问题的根本方法是提高一审案件的管辖级别,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取消基层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相应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增设巡回审判机关,以解决对当事人造成的不便;建立"异地交叉审理制度",作为对改革后的级别管辖制度的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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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务法院的设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较之税务法庭,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更有利于现阶段税收司法案件的处理,更有利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更有利于税收司法独立的保障,也更有利于全国税收司法的统一。我国应确立税务法院隶属司法系统的模式,按照经济区域、审级要求合理构建税务法院系统和确定管辖,尝试建立巡回审理的制度,并建立合理的税务法官选任、管理制度。我们应该逐步扩大税务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权力,使税收司法在制度上与行政复议衔接协调,并尝试建立小额涉税纠纷解决机制,以便为纳税人提供便捷而充分的权利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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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回顾了巡回法庭(院)的历史流变,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为下一步分析奠定了基础;接着对理论界关于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之当下观点进行了梳理和评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并论证了关于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独特观点,认为最高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在行政上是最高法院的组成部分;在审判管辖权上相当于高级法院,近期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审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将来必要时可以受理跨地级行政区的二审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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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已经困难重重。为此,《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高级法院可以确定基层法院跨区域相对集中管辖以及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修改意见。相对集中管辖存在增加诉讼成本、部分法院审判压力过大和难以避免各地政府相互帮忙等问题,而且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管辖范围也存在不够协调之处。为实现“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目标,应当取消基层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权,由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同时,为解决诉讼成本等问题,将目前各个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改革为隶属于中级法院的巡回法庭,以消除基层法院由于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重叠而导致的行政审判困境,实现行政诉讼领域的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8.
刘忠 《法学研究》2015,(4):41-58
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这一改革举措可能意味着我国法院层级或审级变化的新动向.从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看,法院层级和审级变化并非彼此孤立,且都从属于国家政治形态设计.1954年中共中央取消大区分院,促动了法院审级由三审制改为两审制.两审制带来的法院功能和案负变化,导致中级人民法院层级的设立.为了保障四级两审制平滑运作,民事调解制度扩大,基层法院派出法庭普遍设立.这一法院层级和审级制度的设立,契合了扩大省级地方权力的政治目标.1983年以来“地改市”运动、民事调解制度的萎缩以及撤销部分派出法庭,使得四级两审制的基础发生松动,法院层级和审级方面的新变化由此产生.  相似文献   

19.
鸿基米兰开发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可谓近年来发现的虚假诉讼中当事人造假规模最大最为猖獗、法院制裁力度也最强的典型案例。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冒名制造的虚假诉讼涉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的17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及黑龙江高院审理的46件同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和黑龙江高院对炮制这一系列虚假诉讼的鸿基米兰开发公司科以6300万元的“史上最大”罚款,宣示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这种非法恶劣行径的意志和决心。  相似文献   

20.
谢凡 《法制与社会》2016,(5):126-129
为达到使得案件分流、审判中心下移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这一全新的制度,以便在方便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同时也能逐步完成本部与巡回法庭工作重心的分工。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制度在立法与实践中尚存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巡回法庭与本部管辖范围一致下案件的分工问题、巡回法庭自身的巡回性不够的问题与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便利性仍不够等问题。本文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立法分析,提出要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与巡回法庭的管辖乃至职能分工问题,同时通过对巡回法庭性质的剖析明确,并将巡回法庭的巡回性质真正落到实处以便当事人真正便利诉讼,将以上问题在立法与实践结合的角度进行完善,以最终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中心下移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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