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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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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流转的日益加速,铁路承担的运输任务愈加繁重,围绕货物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此,笔者愿不揣浅陋,就其中的有关问题作一分析。一、铁路运输限额赔偿问题我国《铁路法》第7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确立了铁路运输限额赔偿的一般原则。所谓限额赔偿,就是指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行李,包裹和货物,由于铁路运输企业(承运人)责任造成损失时,铁路运输企业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相似文献   

2.
《铁路法》第十七条就铁路运输合同赔偿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对于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铁道部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了赔偿限额,不保价运输的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相似文献   

3.
自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我省各地法院陆续受理了一些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近两年来这类案件不断增多.这一类型案件的出现,给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新课题,因为目前我国关于医疗责任的立法尚不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比较原则,有的规定与当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明显不适应,使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往往在案件性质的确认、法律的适用、责任的认定等方面  相似文献   

4.
归责原则,就是确认侵权行为人应否负民事责任的原则,即确认侵权行为人对自已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准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立法和审判实践普遍适用的基本的归责原则,也同样适用于铁路运营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但是,有关学者提出:铁路法规定的铁路运营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既不是过错责任,也不是无过错责任,而是采用两者之间的一种责任形式.笔者认为:铁路运营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归责原则,在完全的过错责任和完全的无过错责任之间,不存在第三种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5.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或者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即承运人)作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固定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即承运人按照铁路货物运输协议的约定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承运的货物安全地从甲地运送到乙地的行为.因此,承运人不是以承运货物的价值大小计算收取运费的,而是按照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率乘以吨公里计算收取运费的.如果承运的货物发生损失,按承运人收取的运费不能足以赔偿货主的实际损失.若按实际损失赔偿则承运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太大,不利于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为了保障、促进我国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17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  相似文献   

6.
近几年来.雇员在受雇期间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而现行民法对此类纠纷如何定性以及赔偿责任的如何分担等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加强对这类问题的研究,将有助于我国雇员致害的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雇员致害的赔偿责任做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7.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件中,相当多数的案件是由于托运人对所托运的货物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投保金额低于货物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不足额,一旦因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损失  相似文献   

8.
有侵权必有救济。我国目前的侵权救济是建立在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并行的基础上,这种侵权救济制度难以解决行政机关违法侵权与一般民事主体侵权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问题。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这类共同侵权案件中引发的行政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和衔接,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我们必须在审理程序、归责原则、因果关系及责任划分等问题上采取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的处理方法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9.
一、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产生。(一)从雇主责任法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18世纪中期,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工业事故大量发生。但直到19世纪才有些国家制定雇主责任法规定可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追索雇主责任,且对工人诉其雇主作了许多苛刻规定。由于雇主责任法对劳动者而言没有保障,因此,不能视为劳工补偿立法。到19世纪末,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张终于占据上风。侵权行为法理论发生变化。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有损害事实存在以及损害确系劳动过程中所致,就可确定雇主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日趋增多,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纠纷被诉诸法院的案件呈明显上升的趋势,这类案件已成为新类型的诉讼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引起了不少争论。从民法角度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指汽车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23条以严格责任原则确定了责任的归属。实践中,这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适用  相似文献   

11.
在中国海事审判中,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提单以及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规定比较原则,造成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为解决海事审判中出现的法律适用方面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总结中国海事审判经验,参照国际海运惯例、国际海事公约,借鉴国际海事司法的通常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9年3月5日起施行。从规定适用的提单范围,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否可以享有责任限制,承运人提单审查的风险责任,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可否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可否免除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责任,对记名提单持有人所享有权利的限制,免除承运人交货义务,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连带责任,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可否有索赔权,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索赔权以及正本提单持有人索赔的诉讼时效等方面对规定加以阐述和说明。  相似文献   

12.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法》的这一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律师赔偿制度的故意违法违纪赔偿原则和过失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现就律师赔偿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略陈拙见。一、违法执业的赔偿责任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的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是否为双方当事人代理,并损害了其中一方的利益的赔偿责任认定。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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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损失”在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确实解决了《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司法适用难题。由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产品自身的损害,如果消费者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时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就意味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不再以消费者遭受法律上的损害为前提。然而,这却与学界对惩罚性赔偿依附于补偿性赔偿的基本认知发生了抵牾。通过对侵权责任制裁功能的再发现,惩罚性赔偿完全可以演化为一种"无损害的损害赔偿"。与此相对应,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以法律文本上所表述的"损失"为构成要件,这也得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理论与实证支持。  相似文献   

14.
律师对委托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仅在《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中有涉及,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律师对委托人的赔偿问题却极为复杂,由此而生的纠纷如何处理,值得深入研究,本文就这一制度的性质、实施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共同完善这一制度,并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了多起因河道内发生溺水等一系列事件,死者家属以河道管理者为被告,要求河道管理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各地法院在案件处理上,通常以河道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者责任的角度对案件进行了处理,判处河道管理者承担了部分的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对河道的场所性质,河道管理者管理义务的内容以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原则等问题,各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如果不加以厘清,不利于有关争议的妥善处理.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剖析研究,就部分争议问题的解决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6.
周麟 《法制与社会》2013,(33):69-69,75
雇用活动中中受伤的雇员,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根据民事侵权法的传统理论,对雇主的赔偿责任,按照对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处理,即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处理。我国《民法通则》时雇用活动中雇员受到的伤害怎么赔偿的问题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出台之前,从我国各地法院的判例来看,有的法院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有的法院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文以雇员受伤雇主承担责任的真实案例浅析了雇员受伤案件中雇主的责任。  相似文献   

17.
结果责任原则应成为我国刑事赔偿基本的、主要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应当与无罪赔偿原则"合拍",全方位进行规定;<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免责范围过于宽泛,应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18.
《铁路法》规定,火车撞死违章的行人,铁路部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铁路部门无论有无过错,都要对铁路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铁路法》和《民法通则》相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刘乔发  杨钉 《人民司法》2012,(19):61-64
一、问题的提出船舶碰撞责任承担主体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200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碰撞解释》)第4条规定:"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本条规定看似对船舶碰撞责任承担主体有了明确的界定,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在实务中还有许多问题尚待澄清,笔者从侵  相似文献   

20.
【裁判要旨】过失责任认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赔偿损失认定,是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三大核心要点。船舶碰撞的过失责任认定,应当依照侵权责任和海上避碰相关法律规定,采用一般侵权责任理论与碰撞责任特别规定结合适用的方式,对当事方的过失责任予以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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