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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否弃集体作者观——民间文艺版权难题的终结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对民间文学艺术版权的传统保护以集体作者观作为核心论点。当代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热潮背后有文化民族主义的情感支撑。在其影响下,文艺学者刻意区分民间文学与作家文学,建构民间文学所谓“集体性”;法律学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虚构所谓集体创作机制、集体作者观;部分学者借用结构主义文学理论、批评个人主义作者观,为民间文学的集体产权观铺路。然而,这种民间文学艺术领域的集体作者观歪曲了著作权法的发展方向。版权法应该放弃集体作者观,而赋予传承人以作者身份,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为普通作品,按照普通的个人作品加以保护,才能最终解决民间文学的版权难题。  相似文献   

2.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的文化瑰宝,是民族民间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标示着本民族和国家的文化身份,也是该民族和国家生存法真的动力源泉。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在世界上尤为璀璨夺目,但是由于现有的版权制度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而民间文学艺术是集体的创作,因此,造成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缺失。本文指出在世界各地纷纷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背景下,应尽早确立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  相似文献   

3.
网络民间文学艺术是数字环境下民间文学艺术的新体式.数字网络技术一方面为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参与全球贸易、获取经济利益提供了网络平台,同时为其保持文化多样性、反抗孤立与边缘化创造了新的契机;但另一方面,国际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和资源共享性,从某种意义上加剧了文化全球化的进程,并且使得权利人很难控制网络信息,极易发生侵权.因此,如何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发展民间文学艺术,同时通过有关措施保障网络民间文学艺术的信息安全和正当使用,是网络环境下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面临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4.
怎样确定版权主体 版权主体也称作版权人,指在版权关系中谁是权利人。 版权的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作者。在特殊情况下,版权人并不是作者。作者与版权人是两个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版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在大多数情况下,版权的原始主体是自然人,因为绝大多数作品是由自然人创作的,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成为版权的原始主体。比如,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创作的工作经验总结。这类作品,单  相似文献   

5.
版权主体,简单的说,就是享有版权者。作为版权主体,既可以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又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国家。版权主体包括;原始主体——作者、其他版权主体和特别版权主体。 第一,原始版权主体——作者。是指付出脑力劳动,直接构思创作作品的人。确认一部作品的作者,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困难,我们说一般的以其真实姓名或者化名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应视为该作品的作者。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方说,名人自传之类的作品,往往只署提供素材的某一名人的姓名,而整理、提炼素材,进行艺术构思,直接进行创作的人却无署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则应该确认后者为实际作者,应该保护直接进行创作的人和该名人共享权利。 作者,分个人作者和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作者。单个人,独自构思创作作品的一个人,由他独自享有版权。共同作者,是指共同构思创作作品的若干人,他们各自的创作成果混合为一体,在作品中无法分辨。凡由几个人分别就各部分进行创作,最后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总体的作品,我们就称之为“合作作品”。对此,几个作者共同享有版权。共同作者中的个人作者,不得擅自决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作品;不得以个人名义发表该作品;不得擅自修改该作品;不得侵吞因他人使用该作品所得的经济收益。否则,即  相似文献   

6.
版权终止权是一项不能由作者预先有效放弃的权利.从续展制度到终止制度,美国版权法以独特的形式保护作者从其创作成果中获取充分的收益;版权转让中作者的弱势地位和新作品价值的不确定性是美国版权终止制度的历史与现实合理性之基础.版权终止权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实现了矫正的正义.  相似文献   

7.
张耕 《现代法学》2008,30(1):28-34
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受到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获益最多的发达国家质疑。只有合乎理性和正当性的社会制度才能被广泛地接受,并易被人们遵从和执行。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民间文学艺术必须接受正义价值观的审视。正义具有流变性和恒定性,分配正义和社会正义观从不同的角度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8.
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的考察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已成为众多发展中国家极为重视的课题,并受有关国际组织的关注。充分而合理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聚集起一个群体自我认同的凝聚力,保存和发扬民间文学艺术这一经过历史沉淀的智慧结晶,有效地平衡民间文学艺术所在的国家和来源群体与其他利用者的利益。本文认为现有的观点存有分歧,保护范围宽窄不等,明确一个相对合理的保护范围已成为立法的重点。  相似文献   

9.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路径分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民族的文化瑰宝,然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犹如法学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制度的构建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最大障碍.为此,我们应在保存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前提下,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宗旨,完善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制度,充分保护传承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传承活动可持续发展.同时,确立科学的民问文学艺术价值评估机制,构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流转制度保障体系,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10.
民间文学因为受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而表现出诸多特殊属性,加之其他方面的一些原因,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版权法并不保护民间文学或者并不对民间文学赋予特别的保护。虽然诸如版权法、商业秘密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传统知识产权制度都可以赋予民间文学作品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民间文学的自身属性导致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对民间文学作品的不适应性。例如,建立在个体作者基础上的传统版权制度并不适合保护民间文学作品。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对民间文学保护的不足呼唤民间文学特殊保护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11.
于韵 《行政与法》2012,(9):124-129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制度生成。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理论体系的立场是个人主义。私法中所坚持的是个人主义立场,因此决定了个体主义方法论是民法的基本研究方法。自然人与法人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类型,是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内容。法人是一个组织,但其行为需要由法人机关实施,因此如何合理设计法人法律制度,促使法人内部团体意志有效形成并通过法人机关实现,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参与法律交往,实现法人的利益,同时能够有效约束法人机关,防止其利用代表权谋取私利损害法人的利益,对促进民法体系的完善与成熟,意义重大。本文从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视角对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法人人格、法人分类、法人机关等法律制度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现代著作权制度一般将著作权分解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并针对二者设计了不同的制度架构。通过对著作权发展路径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著作人格权的产生与作者的觉醒以及民法上人格权的创设存在密切的关系,而在数字技术日益发展的当代社会,著作人格权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质疑。因此,深入分析著作人格权发展的内在机理和历史轨迹,有助于厘清著作人格权的性质,并藉此推断它在未来的走向以及将会对著作权制度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版权法保护意义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韩小兵 《河北法学》2004,22(6):45-47
不同的实体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具有不同的功能或不同的调整方法,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因而我国在强调各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文物保护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等基本法律法规保护的同时,不应忽略或排斥对其进行版权法的保护,应尽快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相关单行条例的制定工作,完善相关的版权法保护机制,以实现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全方位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4.
追续权是作者在艺术作品原件被再次出售中分享一定数额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保护是适应艺术品市场的发展需要并平衡作者和艺术商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创设的一项著作权法律制度。它以民法中的非常损失规则为理论依据,符合公平、效益的法律价值,体现了对著作权权利穷竭原则适用的限制。追续权制度在我国著作权立法中的缺失势必产生诸多的现实缺陷,因而应当在我国未来的著作权法修订中增设追续权条款。  相似文献   

15.
管育鹰 《北方法学》2010,4(4):25-30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中与民间文艺保护紧密相关的是著作权法律制度。我国《著作权法》在调整民间文艺相关利益关系方面存在缺漏。首先最关键的一点是按现有著作权法理论,民间文艺被归入公有领域,民间文艺的改编人往往忽视其保有人的利益。其次是现有著作权法律制度没有准确定义并区分民间文艺领域中改编、整理、翻译、收集、编辑、记录、传承等行为的含义,更谈不上对相关人员与民间文艺保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规定,不利于民间文艺的传承、利用和发展。  相似文献   

16.
朱姝 《河北法学》2006,24(12):121-125
著作人身权,是发表、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统称,而不是泛指作者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人身权.这些权利虽与作者的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有着密切联系,但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人身权,因此,不能根据传统民法原理推导出著作人身权不能与作者的人身相分离的结论.在委托作品合同关系中,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人身权的归属是可以由合同约定的.此外,著作人身权还要受到相关法律和习惯,尤其是行业惯例的限制.  相似文献   

17.
梁平  杨习梅 《河北法学》2005,23(2):34-37
我国著作权法虽已明确规定出租权是著作权人独立的一项财产权,但规定尚不完善。研究著作权出租理论,比较国际条约和各国出租权制度立法,对于完善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协调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并寻求解决该问题的最佳途径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应当体现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则、稳定交易秩序的司法导向、平衡相关方利益的价值取向。对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应当通过行为外观探求其内心真意。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律性质应综合合同条款文义、著作权人之行为、代理人之权限、出版合同及其履约过程进行判断。对于代理人在著作权人授权范围之内签署的许可使用合同,其法律后果应直接归属于作为被代理人的著作权人,而不应认定为转委托。著作权人死亡后,在对其作品著作财产权归属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暂缓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不存在拒不支付之主观过错,因此不应认定其构成侵权。对于权利人通过合同关系行使处分权已经构建的稳定交易结构及交易秩序,应予以尊重。  相似文献   

19.
熊丙万 《中国法学》2014,(3):138-155
中国私法学在借鉴两大法系私法制度和私法学说时,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支撑两大法系私法的个人主义认识论。近年来,个人主义认识论得到中国私法学者的系统阐述,并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然而,个人主义过分侧重强调对既有私权的静态享有和安全保护,忽视了私有权利的动态生成机制,进而忽视了私人社会生活和私法的合作面向,即私人之间共同合作创造的过程。受此影响,个人主义认识论不仅无力对现有私法制度作出系统合理的解释,而且很可能成为中国私法学在两大法系传统智慧之外构想更优替代方案的绊脚石。中国私法学有必要认真对待私人社会生活的合作面向,在认识论上从个人主义走向合作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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