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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著作权理论认为作品系作者人格之外化或延伸,故著作人身权与作者无法分离.两大法系在著作权法上所秉持的不同价值理念导致其立法在处理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可分离问题上存有不同的偏向性.事实上,作品并非体现作者全部人格且著作人身权满足物的外在性,这决定了著作人身权与作者是可以分离的,中外著作权立法在此问题上亦有所反映.但是,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修改权因其与作者并没有天然的必然联系导致其与作者的可分离程度较强,而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作者人格联系紧密,故无法完全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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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滥用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是著作权的不正当使用,是超出权利边界行使著作权的行为。著作人身权是作者精神权利的总和,是作者人格的依托,是创作在精神上的价值实现。不能为了著作财产权的行使而践踏作者的人格利益,也不能因为无微不至地维护作者的尊严而妨碍作品的利用和传播。然而,对于著作人身权,是限制还是反限制,尚须斟酌权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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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是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亦规定了该项权利。关于著作人身权的学说主要有人身权说、传统人格权说、身份权说、财产权说,然而现有学说并未深入剖析著作人身权之权利性质,亦未能明确著作人身权于权利体系中的位置。通过分析著作人身权的权利性质,可以总结得出,著作人身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作者,权利客体为著作人格利益,同时,著作人身权应归属于人格权范畴,并与传统人格权处于同一权利层次。由此,著作人身权作为绝对权,不可转让,亦不可继承,更不能放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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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转让之合理性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而产生的人身权利。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及我国的著作权法均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但这些传统理论均存在明显的缺陷 ,著作人身权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有其客观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我国著作人身权合理转让的内容应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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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而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著作人身权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不当变更禁止权。海峡两岸对于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原则上趋同,但也有一定的差异。分析比较海峡两岸著作人身权的趋势及内容有利于两岸的作者群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加强两岸文化作品的交流和互动,促进两岸文化的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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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对著作人身权的合理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然而随着高新技术对著作人身权的冲击 ,以及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平衡的需要 ,在我国建立一个科学的著作人身权合理使用制度 ,实乃立法之必然选择。文章探询了建立著作人身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 ,并提出应综合考虑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使用作品的目的、使用作品的后果等因素 ,采用弹性标准 ,来判定著作人身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以使社会公众充分分享现代技术条件下信息广泛传播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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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著作人身权保护之利益平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概述利益平衡是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是构建著作人身权制度的理论基石。其意味着著作人身权立法的目的必须是保护作者权益与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两者并重。著作人身权制度的设定必须是“保护”与“限制”,两者不能偏废。著作人身权的利益平衡思想所追求的,实质上是各种利益冲突因素处于相互协调之中的和谐状态。它主要包括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简而言之,也就是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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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忽视对于著作人身权的刑法保护,《刑法》仅规定了对于美术作品署名权这一项的保护.本文将在对于我国著作人身权刑法保护的现状予以分析并阐述加大著作人身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之后,提出完善我国著作人身权刑法保护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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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人格的一种体现,专属于作者本身,具有不可转让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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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有的国家把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称之为精神权,把财产权称之为经济权。人身权包括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内容。其中作者的署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权利,是整个著作权利确认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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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离婚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越来越多,并成为处理离婚案件的难点问题。本文拟就著作权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问题作一探讨,与大家商榷。 一、著作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著作权(有的国家称作版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自己的智力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它是随作品的产生而产生,为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精神权利,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是作者专享的不得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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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著作权产业的发展和大数据贸易时代的到来,著作人身权流转的司法案例和社会现象频频发生,学术界开始为该权利的可流转性寻求理论上的支撑.然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人身权一直被视为民事主体所不可或缺的部分,针对该权利的流转行为也一向被法律所禁止.著作人身权虽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人身权利,但其作为私权,仍宜将不可流转性作为基本属性.从既有理论缺陷出发,尝试构建著作人身权不可流转理论之框架,既具有现实意义,亦对修订中的《著作权法》草案中有关著作人身权权利行使的制度设计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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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尽管人身权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但却与财产权有着日益密切的联系。传统民法对于人身权的财产化的规定已经陷入了僵局,如何在新形势下保护人身权的财产性利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于人身权中有形人格权、无形人格权以及身份权的分别论述,探讨其财产化趋势,并在借鉴外国有关人身权的财产性保护下,引出我国在人身权中适当融入保护财产性因素的思考,从而在以人为本的浪潮中更加促进民法对人主体的尊重与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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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者精神权利的追问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在知识产权法学界 ,人们普遍认为作者的精神权利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 ,然而 ,无论是《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 ,还是经验事实 ,都表明作者的精神权利与作者的人身并非绝对不可分离。除署名权外 ,作者精神权利中的其他权利都是可以转让的。法律无限期地保护已故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不是为了保护死人的“精神权利” ,而是为了保护文化传统和死者亲属的精神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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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中不涉及财产但与作者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依据主流观点,著作人身权因其具有专属性而不得转移。但在著作权贸易中,著作人身权的这种不可转让性与著作财产权的可转让性往往会产生冲突,为解决这一冲突,学者提出许多理论,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文正是从从冲突的源头,即著作人身权是否可以转让入手进行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