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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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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资格是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双重标准、内外有别"应当成为处理隐名股东资格纠纷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对于公司内部关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对股东资格及股权权益的分配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依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来判断;对于公司外部关系,依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来判断,即原则上确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并以工商登记的效力为最高标准。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制度,却未规定法人股东消亡后其遗留股东资格的处理。但设立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制度是股权完整性、公司资本稳定以及避免股权长期闲置的要求,这在消亡的股东为法人时也是一样的,并且由于法人股东资格的归属还可能涉及该法人股东原有持股人的利益,因此这个问题更为重大。不妨围绕股东的"剩余财...  相似文献   

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资格认定应遵循维护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价值追求,以商事公示主义及外观主义来处理公司外部股东资格纠纷。依意思自治原则来处理公司内部股东资格纠纷。几种特殊情形的股东资格认定应根据《公司法》、《婚姻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如离婚财产分割中,非股东夫妻一方应均可被确认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事宜应以股权受让者被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认定其股东权发生转移。  相似文献   

4.
股东资格是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双重标准、内外有别”应当成为处理隐名股东资格纠纷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对于公司内部关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对股东资格及股权权益的分配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依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来判断:对于公司外部关系,依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来判断,即原则上确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并以工商登记的效力为最高标准。  相似文献   

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证明文件的多样化是导致实践中股东资格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一。在未发生股东资格纠纷时,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均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股东均可以依据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在发生股东资格纠纷时,工商登记具有最优的法律效力,作为判定股东资格的法定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登记内容不实。应当逐步采取单一的股东资格认定依据制度,将工商登记作为唯一的股东资格认定依据。工商登记不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具有对抗公司和原股东以及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效力。工商登记中应当单独设置股东信息档案页。公司应当依据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再设置股东名册。  相似文献   

6.
论合伙股东     
合伙可以享有股东资格,具有法理学、民法学和公司法学上的理论依据。合伙可以通过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得股东资格,但合伙股东的资格取得,应当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即具有合伙协议、有权利行使人以及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伙股东所享有的股份财产及相应的权利属于全体合伙人,但合伙应当确定专人代表合伙行使合伙股东权利。  相似文献   

7.
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 ,为公司目的之需要所负的对公司为一定给付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 ,在公司成立之前属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 ,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可向出资瑕疵的股东主张违约责任。但在公司成立之后 ,则属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侵权行为 ,公司和债权人都有权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或发起人履行资本充实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认定 ,涉及到该股东资格及其权利、义务问题 ,公司设立是否有效的问题 ,涉及到如何在发起人和信赖公司有效设立的第三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的问题。认定违反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不仅是学理上也是实务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现广泛的存在于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中,并且各国一般都对起诉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的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制。较之他国的相关立法,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的规定过于笼统,未能很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文章拟从分析境外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及我国现行规定的不足和完善三个方面入手,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看法,以更好的保障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司纠纷地域管辖的规定,即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项法律制度的确立,既便于当事人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调阅公司材料,查明事实,及时作出判决,提高诉讼效率,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涉及股东代位诉讼案件的管辖,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股东代位诉讼案件,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较大,在管辖上应当具有特殊性。文章通过对股东代位诉讼案件管辖进行研究,期望合理确定管辖法院,完善立法,促进股东代位诉讼案件的合理快速解决。  相似文献   

10.
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关系到投资人在以公司为联结点的法律关系体系运作过程中的权利配置与责任负担。对于股东身份判断的标准,必须要有一个一元的、最终的标准。决定股东身份的是责任,而不是权利。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签署公司章程意味着投资人对公司承担了股东的责任,应当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认定的标准。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股东资格的确认只能由司法的权力加以解决。有必要在公司制度上设计专门的股东身份确认的程序。在程序设计上建议采用公司内部机制与司法确认机制两个层级。  相似文献   

11.
对股东资格的认定 ,可以从公司章程记载、持有股份、出资和登记机关的登记记载等方面进行考察 ,其中公司章程的记载是最基本的依据。一般说来 ,向公司的出资 ,只有当公司章程没有记载或没有持股凭证的情况下 ,才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有确定性意义。  相似文献   

12.
股东派生诉讼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缺陷的弥补,其建立是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关系、强化公司治理的需要。在我国由于公司治理的失效,急需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监督公司经营者。而且鉴于我国国情,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应以鼓励诉讼为立法侧重点。我国公司法修正后建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值得赞成,但也不尽合理与完善。  相似文献   

13.
论新《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法律适用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经过了逐步的探索,终于在新<公司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正式确立,其规定了原告股东资格、被告、适用的纠纷形态、诉讼前置程序等方面,但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适用问题,诸如公司的法律地位、诉讼费用补偿制度、原告股东的处分权等方面没有作出规定,还有一些规定不是很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4.
2001年以来,欧盟在管理方式、信息披露、公司监管、股东利益保护等方面对公司法进行了系统化的革新。这对从体系结构、公司监管以及股东利益保护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沿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历史脉络,展现其产生的背景,由此,在我国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有着积极意义,但在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困境,围绕如何实现有效监督与防止滥诉的平衡,借鉴相关立法例,结合我国的本土资源,使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能够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进而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16.
新《公司法》增设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且为了使该制度能发挥最大效应而对股东代表诉讼设置了前置程序。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有重要的制度价值,但是目前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缺陷,需要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法院可以受理并作出解散公司的处理 ,但必须以公司是否存在《公司法》第 190条规定的三种自愿解散情形为标准 ;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不是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 ,而是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相似文献   

18.
韩国国家司法考试及法学教育改革概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韩国的国家司法考试有两个显著特征:司法考试的通过人数有严格限制;申请者的应试资格及考试次数不加限制.这引发了相互牵涉的许多问题,比如法律职业的规模非常小,法律职业的质量不高,韩国法学院的的法学教育围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转的同时,司法考试学校勃兴,造成了大量的人才资源浪费.为解决上述问题,韩国于2005年提出了旨在建立"法学院"模式的改革方案,这对于韩国法学教育及法律培训制度而言,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相似文献   

19.
法律利益标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的恰当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行政诉讼中存在两种实质性的原告资格标准,即法律利益标准和事实利益标准。我国应当依据现有和未来的国情选择和构建自己的标准。法律利益标准是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的恰当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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