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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出资是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重要因素,股东资格认定与出资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在不出资的情形下,不能出资者不得取得股东身份,但有例外;对于拒绝出资者不应当认定其具有股东身份。出资有瑕疵时,一般瑕疵的,不影响股东身份的认定;存在严重瑕疵的,出资人不能取得股东身份。股东即便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形式要件存在暇疵,也对其股东资格的认定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2.
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 ,为公司目的之需要所负的对公司为一定给付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 ,在公司成立之前属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 ,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可向出资瑕疵的股东主张违约责任。但在公司成立之后 ,则属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侵权行为 ,公司和债权人都有权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或发起人履行资本充实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认定 ,涉及到该股东资格及其权利、义务问题 ,公司设立是否有效的问题 ,涉及到如何在发起人和信赖公司有效设立的第三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的问题。认定违反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不仅是学理上也是实务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公司章程具有对内效力的同时,是否还具有对外效力,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主张章程具有对外效力的主要理由是,公司章程被登记和登记文件的推定知道效力,即推定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知道章程内容.实际上,在我国公司章程并未登记,而只有部分章程记载事项与公司登记事项重合.我国公司法上的章程记载事项,可分为登记事项和未登记事项.推定知道规则是英美传统公司法上的一项制度,现在已被立法明确废除.因此,公司章程具有对外效力的理由并不能成立,公司章程只能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资格认定应遵循维护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价值追求,以商事公示主义及外观主义来处理公司外部股东资格纠纷。依意思自治原则来处理公司内部股东资格纠纷。几种特殊情形的股东资格认定应根据《公司法》、《婚姻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如离婚财产分割中,非股东夫妻一方应均可被确认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事宜应以股权受让者被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认定其股东权发生转移。  相似文献   

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证明文件的多样化是导致实践中股东资格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一。在未发生股东资格纠纷时,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均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股东均可以依据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在发生股东资格纠纷时,工商登记具有最优的法律效力,作为判定股东资格的法定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登记内容不实。应当逐步采取单一的股东资格认定依据制度,将工商登记作为唯一的股东资格认定依据。工商登记不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具有对抗公司和原股东以及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效力。工商登记中应当单独设置股东信息档案页。公司应当依据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再设置股东名册。  相似文献   

6.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规定不完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订价额的,应当由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出资不实股东的责任是违约责任,已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责任是资本充实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上的出资义务是发起人、认股人以及股东依法向公司履行的一项给付义务。违反该项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但其股东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制约。股东权限制理论是从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角度作出的制度安排,但这一理论安排没有考虑到具体的违反出资行为对公司及守约股东的损害程度,而且不能明确何种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限制。事实上,赋予公司和守约股东抗辩权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守约股东的利益。在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下,股东转让股权的,无论受让人善意与否,均应当连带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在股东拒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可以启动失权程序,终局性地解除违约股东的股东资格,以达到维护公司稳定、保护公司资本真实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关系到投资人在以公司为联结点的法律关系体系运作过程中的权利配置与责任负担。对于股东身份判断的标准,必须要有一个一元的、最终的标准。决定股东身份的是责任,而不是权利。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签署公司章程意味着投资人对公司承担了股东的责任,应当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认定的标准。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股东资格的确认只能由司法的权力加以解决。有必要在公司制度上设计专门的股东身份确认的程序。在程序设计上建议采用公司内部机制与司法确认机制两个层级。  相似文献   

9.
股东资格是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双重标准、内外有别"应当成为处理隐名股东资格纠纷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对于公司内部关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对股东资格及股权权益的分配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依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来判断;对于公司外部关系,依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来判断,即原则上确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并以工商登记的效力为最高标准。  相似文献   

10.
股东资格是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双重标准、内外有别”应当成为处理隐名股东资格纠纷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对于公司内部关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对股东资格及股权权益的分配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依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来判断:对于公司外部关系,依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来判断,即原则上确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并以工商登记的效力为最高标准。  相似文献   

11.
股东资格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但并未引起公司法学界的关注,这方面的论述是少之又少。通过公司瑕疵设立行为是否导致设立无效,当事人私下协议与工商登记的效力位阶,挂名股东资格应否肯定等问题的分析,得出处理股东资格纠纷的一般原理,并提出具体处理办法。  相似文献   

12.
我国新公司法当中修改了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谓之一大进步。但同时有不完善之处,尤其在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方面问题突出。在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利益的同时兼顾公司的经营利益,从立法规定到执法公正再到司法救济上,减少甚至避免二者之间冲突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2001年以来,欧盟在管理方式、信息披露、公司监管、股东利益保护等方面对公司法进行了系统化的革新。这对从体系结构、公司监管以及股东利益保护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实质是股东履行完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后,所获得的一项对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对公司法所规定的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之权利相关联的各项义务的违反,亦即公司股东有限责任权利的滥用,是导致否认股东有限责任之权利的缘由.在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基本法律关系主体之外,公司董事经理不具有被提升为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责任主体的法律需求.  相似文献   

15.
股东派生诉讼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缺陷的弥补,其建立是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关系、强化公司治理的需要。在我国由于公司治理的失效,急需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监督公司经营者。而且鉴于我国国情,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应以鼓励诉讼为立法侧重点。我国公司法修正后建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值得赞成,但也不尽合理与完善。  相似文献   

16.
清算人是以执行清算事务为目的依法选任的个人或组织,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其地位相当于公司解散前的董事会。其在公司解散后负责进行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这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在清算人的选任等方面的规定仍存在不足,应完善我国清算人制度。  相似文献   

17.
论新《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法律适用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经过了逐步的探索,终于在新<公司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正式确立,其规定了原告股东资格、被告、适用的纠纷形态、诉讼前置程序等方面,但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适用问题,诸如公司的法律地位、诉讼费用补偿制度、原告股东的处分权等方面没有作出规定,还有一些规定不是很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8.
累积投票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累积投票制度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符合资本社会化的原则。公司股东选任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对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具有独特的价值。  相似文献   

19.
股东派生诉讼是一种赋予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权的制度安排,源于英美法系,为多国公司法效仿。新《公司法》在我国正式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通过对股东派生诉讼法理基础的阐释,以及对其原告资格、前置程序、原告股东的权利限制三方面的制度设计,构筑股东派生诉讼——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平衡的理念,以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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