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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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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追诉时效的认定,由于普遍存在“以人立案”和“以事立案”两种不同的立案模式,判断组织成员是否属于逃避侦查的情形,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害人提出控告的,只有同时满足时间要件和行为要件时,方可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有关规定。应当在全面理解立法本意和刑事政策的基础上,通过精准把握立案侦查、逃避侦查、被害人控告和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等核心概念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涉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实现打击涉黑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的司法效果。  相似文献   

2.
《法庭内外》2010,(2):F0002-F0002
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对黎强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黎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7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20万元。2000年以来,黎强以渝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指使、授意家族成员、员工等有组织实施犯罪.形成以黎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相似文献   

3.
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机关充分注意到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专门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中增设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有效打击涉黑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又分别作出了<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相似文献   

4.
李若菊 《政法学刊》2006,23(6):72-76
警察涉黑犯罪问题是伴随黑社会性质犯罪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由于涉黑的警察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不同,在黑社会性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所以,警察涉黑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警察涉黑犯罪的本质是警察社会角色的易位和警察权力的异化,其社会危害极其严重。教育整顿警察队伍不仅是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势头、铲除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需要。  相似文献   

5.
涉黑性质组织与相关的涉黑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理论界的普遍观点认为涉黑相关公司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司法实践中审结的案件没有一家涉黑相关的公司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理论观点与实践做法相差甚远,正确厘分涉黑性质组织与涉黑相关公司之间关系成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涉黑性质组织所依托的相关合法公司只是其借以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一个平台,涉黑相关公司可成为涉黑性质组织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或者涉黑相关公司内部职员成为涉黑性质组织的自然人犯罪主体,该相关公司本身并非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相似文献   

6.
垄断黑金与暴力魅影——王兴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王兴强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追逐非法利润,以合法企业为外衣,暴力垄断市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严密,并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整治社会秩序;制定专门法规,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化司法部门的特殊打击能力,有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涉黑职务犯罪,彻底消除“保护伞”的庇护;加大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和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7.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除可以判处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并没有对此类犯罪作出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规定。笔者认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增设财产刑,理由是:一、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看,有其理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之一,即“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从这一规定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具有鲜明的经济目的,经济色彩强烈。为了获取非法经…  相似文献   

8.
行为人系连续犯,追诉时效应当从最后一起犯罪实施终了之日起算,且适用最后一起犯罪时施行的法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不以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包庇的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要件,但必须明知系违法犯罪组织。行为人为维护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利益进行的滥用职权、疏通关系、站台、撑腰等行为均系包庇、纵容行为。  相似文献   

9.
本文案例启示: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内关键岗位的人员能否认定为涉黑组织成员应根据其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不要求内部人员明知其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害人的特殊身份不影响涉黑组织的定性。  相似文献   

10.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近年来,各国和国际上有组织犯罪活动不断加剧,涉黑涉恶罪犯数量相应呈递增态势,这也引起了我国实务界和学界的关切和思考。本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立足于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证考察,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原因的全面分析,概括出经济不均衡、犯罪亚文化、刑事控制力的弱化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并对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涉黑涉恶罪犯的改造与监控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提出了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11.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因居于幕后,往往否认指使手下成员实施犯罪行为。对此,应从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被害人与首要分子或其组织的关系、该组织成员的供述及其他证据等多个方面,综合分析认定首要分子的罪责。此外,在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  相似文献   

12.
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且经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核准必须追究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起诉,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我国刑法第76条依据法定最高刑的不同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追诉期限。第78条又明确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同时,我国刑法还有时效中断与延长的详细规定。然而,1988年1月对日全国…  相似文献   

13.
为了有力惩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增设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个关联的罪名。本文将对关于这三个罪名认定的相关问题谈点看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犯罪形态理论上看,属于行为犯范畴。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从犯罪构成方面进行分析可知: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或参加以暴力、威胁或以其他手段参加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  相似文献   

14.
核准追诉制度是追诉时效制度的组成部分,目的是解决极其严重的犯罪超出20年追诉时效期限后的追诉问题。核准追诉的对象是具备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犯罪人,其犯罪所适用的具体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追诉必要性条件是核准追诉的核心要件。核准追诉的证据应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其程序有待规范和统一。  相似文献   

15.
累犯成立条件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殊累犯的前后罪并不要求是同一性质的类罪。对于属于恐怖活动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犯罪分子,认定是否为恐怖活动犯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要坚持整体原则;对于不属于恐怖活动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犯罪分子,认定为这两类犯罪时,要坚持关联原则。对于累犯中前罪的法域问题,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前罪。一般累犯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理解为是指行为人实施前罪时不满18周岁。对于同一犯罪行为的持续时间跨越行为人18周岁届满日期的,应当坚持以已满18周岁对待为原则、以未满18周岁对待为例外的原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时的年龄,对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行为具有互动性或者承继性的情形,应当以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实施完毕之时作为行为人年龄的确定依据。  相似文献   

16.
黑社会组织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都是同一性质的犯罪,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举行扎职仪式等组织性活动,不应当按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定罪处罚,而应以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文章还着重研究了刑法中当然解释的可适用性.  相似文献   

17.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为我国97刑法为实践需要新增的罪名,是我国现阶段黑社会犯罪的主要形态。但由于立法本身的不够明确和完善,司法实践在具体认定时常引发争议,使刑法的作用难于得到充分发挥。本文主要从一则案例为切入点,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涵及司法界定,同时对司法实践具体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8.
丘志馨 《政法学刊》2001,18(2):8-11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一种重要类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的罪名。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其犯罪主体只能是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广东省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是全国受境外黑社会组织渗透影响最早和最严重的地区,鉴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犯罪危害的严重性,必须完善对该犯罪行为的立法,加强打击的准确性和力度。  相似文献   

19.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上)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在近期全国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列为打击重点。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了更有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无疑对于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是非常有帮助的。尽管如此,  相似文献   

20.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是指秘密从事卖淫、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走私、贩毒等犯罪。因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严格的纪律,集中了群体犯罪的技能与方法,犯罪成功率高,危害性大,又通过官黑结合编织了关系网,提高了逃避制裁的能力,因此在审判这类团伙犯罪案件时,应特别注重强化庭审功能,查清团伙性质和犯罪从重情节,依法给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摧毁性打击。具体应查清、确认下列从重情节:  一、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的情节  犯罪团伙分无政治色彩和黑社会性质二种。一般犯罪团伙成员虽然比较固定,但多属纠合性,成员间相互纠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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