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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4月4日,范某与江苏省苏州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由某公司派遣范某到巴拉斯塑胶(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拉斯公司)工作,工资为每月690元。合同签订后,范某即按约被派遣至巴拉斯公司工作。同年4月28日,巴拉斯公司作为甲方、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一份,双方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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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世界》2009,(2):36-36
[案例]:钟玫等6名女工是2004年6月进入远程公司的,合同一年一签。转眼到了2008年6月,远程公司考虑钟玫等6名女工懂技术、有能力,无论从哪个角度上看都必须继续留用。可由于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样能继续用工又能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呢?远程公司领导一番商议后,有了“妙招”:先与劳务派遣部门达成协议,让钟玫等6名女工进入劳务派遣部门,再由劳务派遣部门将钟玫等6名女工派遣到远程公司上班。为了不丢掉此份工作,钟玫等6名女工当时只好屈从于远程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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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7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几名劳动者派遣到某学校从事后勤工作,工资及保险费由学校交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和缴纳,同时.学校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每人每月50元的管理费。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都是两年一签,且期限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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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在我国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作为派遣机构的劳务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而后劳务公司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下工作的一种灵活用工形式。同国外相比较。目前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制度尚不成熟和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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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银行职员在单位工作超过10年,但一直未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银行通知该员工与中介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以达到为其“转正”的目的.但该员工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双方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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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6)
<正>鲁人社办发[2015]2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过渡期内规范用工比例问题《暂行规定》施行时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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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灵活与用工费用较低对一些用人单位更有吸引力。但目前也有些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不与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让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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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在某企业工作已经9年多了,2007年11月,该企业要求我提前解除合同,说不是不聘用我了,只是变换一下形式,让我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协议.由谊公司派遣到原企业工作.并由该公司为我发放工资和办理社会保险,待遇也不会发生变化。请问,企业能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我同意变换用工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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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14,(6):6-6
小保:于某是一大学毕业生,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应一派遣公司的招用来到了一家劳务公司。派遣公司将他派到了一网络公司,网络公司根据他的学历将他安排到了该公司的科技部,负责该网络公司产品运营过程中的网络安全。于某对派遣工的身份不满意,要求用工单位(网络公司)转为该网络公司的正式工人又没有得到答复,于某决定辞去这份工作。她提前一个月向派遣公司提出辞职,在准备离开时,用工单位网络公司以于某曾位处公司关键职位,掌握很多有关该公司网络安全的秘密信息,担心于某离职之后会泄露秘密信息为由,要求于某在办理交接工作时与网络公司签订“竟业限制协议”。否则不予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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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张某进入上海某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制品公司”)工作。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对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还是2年有争议。但不影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2年4月24日,张某在下班途中骑车被一辆大众出租车撞伤。当即被送往医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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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机关用工社会化是机关事务科学发展的重要问题,是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保障法制化”的关键环节,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调动职工积极性,提升机关服务保障水平的必然要求。2003年以来,北京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探索用工制度创新,逐步实现劳务用工社会化,采用了“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为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引进了宽沟招待所和两家专业服务公司服务,以用工制度方式的创新,实现了用人机制转变,促使服务保障跃升到专业服务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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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重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正式实施。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规范,特别是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的落实,这意味着向来以“干得多、拿得少”著称的派遣工,将一扫原本压在其身上的就业歧视。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让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真正落实,不使其成为纸面上的法律,值得深入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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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由于涉及劳务派遣公司用人不用工、用工单位用工不用人这种特殊关系,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两家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现实中,面对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主张,出于认识上的误区,两家单位往往是互相“踢皮球”。那么,派遣工被侵权时,究竟该由哪家单位担责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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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现阶段,我国的劳务派遣单位数量日益增多,《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细化了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