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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现实生活中,确有部分婚姻当事人在婚外与他人同居,且在同居前后或者同居期间向对方赠与财产或支付补偿的现象。近十年来,相关利益主体为此发生的纠纷并不少见,甚至有人去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当初承诺方履约的。相关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引发了人们对案件裁决的议论。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司法实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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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婚妇女普遍使用自己的姓名。夫妻双方平等的住所决定权的实质是夫妻共同决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同居义务时,还应规定夫妻同居义务的免除事由。夫妻应当在婚姻共同生活中相互照顾、相互协助。当代英美法上配偶权仅有对外的作用,配偶另一方可利用其提起配偶权损失之诉。我国《婚姻法》不宜用配偶权指称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或特指夫妻忠实或性的权利义务。婚姻法应继续倡导"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不是确立"夫妻忠实义务"。对单纯通奸行为的干预,《婚姻法》所表达的克制态度应予尊重。主张夫妻平等的就业权、家庭事务管理权和承认家务劳动价值,避免妇女就业率低于男性、家务劳动负担重于男性的事实导致对妇女贡献的低评价。夫妻对于日常家事可由一方行使法定代理权,以便利日常生活。我国《婚姻法》应当确认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并将重点放在行使生育权冲突的解决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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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有关同居补偿协议的规定存在不妥之处故引发广泛质疑。基于同居补偿协议的特定性质,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可以作为实践中处理同居补偿协议的规则,然而我国欠缺不法原因给付的民法理论基础,也欠缺关系契约理论为支撑;这样做,当事人协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被忽视,加之欠缺同居法律制度为前提,会导致弱势方同居当事人缺乏最基本的保障。建议删除此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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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举证证明对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过程中,由于同居行为的隐秘性和连续性,无过错方很多情况下只能采用偷拍的方式获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那么偷拍是否会侵害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者以及与有配偶者同居的人的隐私权呢?这要因场合和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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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侵犯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方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这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更进了一步。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第三者"的责任并未有任何规定,第三者确实也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轻则一时出轨,重则长期同居。婚姻法仅就达到重婚和同居程度的"第三者"侵权行为加以了法律上的规制,并且该规制仅仅停留在了夫妻双方离婚的损害赔偿问题上。因此,应当在法律上确认婚外恋中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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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婚外同居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兼评《婚姻法》第46条第2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修改后,至今已有四年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运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几乎成为有其名无其实的一种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几乎看不到它的影子,这不能不让我们对这个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产生质疑。笔者拟从该制度产生的背景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剖析,并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一、立法背景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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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婚姻法》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危害损害赔偿制度是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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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第2条界定《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是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同居时,既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出现的具有隐蔽性和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之行为。其特征是同吃同住、同性生活,也称为姘居。笔者认为,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及学者的观点,离婚诉讼中过错方有许多过错行为是无法归责的,例如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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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婚姻是人类处理两性关系的唯一合法手段。婚姻生活中,无论是性生活还是情感生活,都具有单一的、排他性的特征。婚姻所追求的一夫一妻制是人类生产力发展到私有制后的产物。是两性冲突的必然选择。因此,婚姻排除婚外同居行为。我国婚姻法亦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司法解释明确将其界定为“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条法律从另外一个角度解释就是:法律不禁止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纵观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同居问题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立法态度和价值判断已经发生变化,由“非法”转为“中立”,既不鼓励也不禁止,表现为对待同居问题先后出现了3种不同的规定: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同居关系3个概念,且司法解释主要是以解决善后问题为重心,不注重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非婚同居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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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偶权问题之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高洪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4)
关于在即将修订的婚姻法中是否应规定配偶权的问题 ,目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本文认为 ,配偶权不符合我国国情 ,也不利于解决实际问题 ,因此不宜在婚姻法中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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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确定了无过错方配偶作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地位,却排除了将破坏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这样的规定不足以抚平无过错方的精神创伤。笔者认为,配偶权是绝对权,第三者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和不作为的义务,离婚损害赔偿以侵害配偶权为请求基础,要求第三者与过错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应在《婚姻法》中完善第三者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相应的法律适用问题(如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从而实现保护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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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首先提出并加以完善的,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将配偶权写入其中。随着中外文化不断交融、学者对婚姻关系的深入研究及社会对于婚姻关系的广泛讨论,特别是"包二奶"现象的层出不穷,因配偶权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尽管我国立法尚未采纳"配偶权"这一概念,本文试图立足于《婚姻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一权利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我国在婚姻立法上完善配偶权的相关内容,以法律手段对"包二奶"的行为加以有效的调整,从而使配偶权的被侵害者获得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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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一词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关系纠纷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律术语,它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狭义的“非法同居”是指无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共同居住生活。按有关司法解释,狭义的“非法同居”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如未达法定婚龄,或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是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只是未履行结婚登记。后一种情况在1994年2月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前被视为事实婚姻。广义的“非法同居”系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同居行为。这一含义表明有配偶的当事人同第三人同居(通常称“姘居”)也属非法同居。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定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说明司法解释已将婚外同居视为非法同居,通常情况下所指的非法同居主要指其狭义上的概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