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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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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赔偿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存在一些缺陷,其主要表现为:赔偿的归责原则单一;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过低;赔偿程序不合理;赔偿费用支付存在漏洞等。本文针对《国家赔偿法》的上述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要申请司法赔偿,必须先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该机关有违法侵权行为,即违法确认是索赔程序的先行程序。但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一个可行的确认程序,使得违法确认成为阻碍公民获得司法赔偿的一道门槛。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必须修改和健全司法赔偿中的违法确认程序。  相似文献   

3.
司法赔偿程序是否公正合理,直接影响到司法侵权行为受害人所受损害能否得到填补。我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司法赔偿程序已经成为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主要障碍。重构司法赔偿程序,应体现司法赔偿制度的目的,反映程序效率原则的要求,取消前置性的确认程序,将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改造为选择性的协议程序,取消复议程序,保留非诉讼性质的决定程序,通过引入听证程序等对其加以完善,增设赔偿决定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4.
现行《国家赔偿法》在公民权利受保护的广度、受保护的密度以及受保护的保障机制上还存在着诸多不足。笔者认为以现代权利本位观作为《国家赔偿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国家与加入WTO的共同要求。从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确认违法机制、赔偿决定程序、以及赔偿执行程序等方面完善《国家赔偿法》以便扩展公民权利受保护的广度、增加权利受保护的密度和增强权利受保护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5.
2010年4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针对原《国家赔偿法》中所涉及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过严、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太低、赔偿程序不合理、赔偿支付难等问题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完善了赔偿程序,适度扩大了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赔偿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等一系列能解决国家赔偿司法实践问题的举措。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确认程序是赔偿请求人获得司法赔偿的必经程序,然而由于现行的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存在着主体中立性不足、确认期限缺省、确认标准模糊、确认救济途径单一等诸多不足,使得确认程序遭致广泛的批评。对待确认程序的理性态度是揭示出其生成的宪政体制因素,并以此为基础将现行司法赔偿确认程序设计成可选择的程序,并在人大中设立最终处理机关。  相似文献   

7.
把以促进行政主体与公民间理性交往为核心的行政协商规则融入我国行政赔偿程序中,将有利于促进其价值的彰显与功能的发挥.我国2010年《国家赔偿法》反映了行政赔偿程序的协商走向,但存在诸多不足.有必要建立健全我国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与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中的行政协商程序机制,以凸显行政赔偿过程中公民的主体性和主动性,弘扬纠纷双方的主体间性,从而强化公民权利之救济,获取我国行政赔偿程序的制度理性和价值理性之发展图景.  相似文献   

8.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该修正案从总体上对原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修改。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删除了原国家赔偿法要求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取消国家赔偿的确认程序,完善了刑事赔偿程序和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程序,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保障当事人有效得到的赔偿。但《国家赔偿法》仍有需要完善之处,如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的确定。  相似文献   

9.
已经施行了15年之久的《国家赔偿法》,正显露出诸多"不适"症状: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乱,等等。修改完善《国家赔偿法》,应当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提高国家赔偿的标准,增加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取消违法确认程序,完善国家赔偿的程序规定;确立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0.
“先行处理”是多数国家及地区行政赔偿普遍遵循的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亦有相应规定,但对具体处理模式及其程序则缺少规范。协商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有效机制,借鉴和采用协商处理模式,通过加强协商程序规范与控制,由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互相沟通、协商一致,将有利于迅速化解赔偿纠纷,切实维护和实现请求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1.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基本动向及其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有背景下,《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应以保障行政诉讼运作良好为目的,充实和调整行政诉讼原则,在具体制度上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改革行政审判体制、放宽原告资格、简化被告的确定、设置简易程序以及加大促使行政机关履行法院裁判的力度.  相似文献   

12.
沉默权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规则 ,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沉默权是西方国家普遍承认的被控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 ,其价值蕴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体现程序正义理念 ,二是实现人权保障和惩治犯罪的统一  相似文献   

13.
"重实体,轻程序",这是我们对中国法制建设历程中比较典型的一种概括。正义不仅是内容的,也是形式的。程序文化有利于扫除权利观念障碍,有利于法律信仰的养成,这是程序文化的现实意义所在。它在潜移默化中伴随我们追求正义的脚步,逐步将我们带向法治之路。程序正义,就是一个过程的正义。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逐步发现:程序必须被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公正必须被信仰。  相似文献   

14.
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宪法基础。然而,这仅是一个宣示性的原则规定,并未涉及人权的具体内容。因此它还有赖于各部门法的具体规则的配套实施,才能实现其预定的价值目标。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具有人权保障价值的证据规则。而我国现行诉讼法并未确立该规则,已导致了我国诉讼中漠视人权、侵犯人权现象较为普遍的恶果。所以,在修改诉讼法时,明确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完善诉讼法自身的需要,也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需要。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法前沿理论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体系问题是民事诉讼法修订中最重要的问题:在未来的民事诉讼法中是否需要保留证据制度、再审制度、执行制度、非讼程序等尚需进一步探讨;破产程序应从民事诉讼法中剔除;应当增加人事诉讼程序、法律审、小额诉讼、诉讼费用、第三人撤销诉讼、票据诉讼等规定.另外,起诉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民事检察监督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发轫于罗马法一事不再理原则,为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一项基石原则。确立这一原则是基于以下价值理念:保护人权、防止错判、减少精神损害、维护既判力和促进侦查高效进行。这一原则在两个方面制约国家刑罚权的启动:一是对上诉的限制;二是对重新起诉的限制。但最近,这一原则有所松动。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这一原则例外的适用,或者通过法律委员会建议这一原则应有例外,允许在特殊情形下重审无罪裁决案件,或者允许检察官对无罪裁决提起上诉。这一变化对我国重构刑事再审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是实体真实主义的刑事诉讼目的观,所以在程序设计上更多地关注如何利用强制措施控制犯罪,造成了在保障人权方面的许多不足之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应当树立正当法律程序之刑事诉讼目的观,并以此为指导,在立法中遵循程序公正的标准,制定科学的强制措施制度。  相似文献   

18.
公诉环节程序倒流是由检察机关发动的对案件实体或程序上的补救程序。我国公诉环节程序倒流具有以下特征:实体补救型程序倒流比例过高;程序补救型程序倒流比例偏低且效果不佳;错误规避型程序倒流以较高比例不当存在;等等。上述诸多问题不利于人权保障和实现公诉程序正当化。构建科学、合理的公诉环节程序倒流规则,必须进一步完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加强检察监督,取消移送单位撤案制度,严格规范撤回起诉的范围和后果。  相似文献   

19.
谦抑即谦和、克制、抑遏、节制,行政强制程序的谦抑作为一种理念,指导我国行政强制程序的运行。程序是法治与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程序强调限制恣意和防止权力滥用,是防止立法者或者行政机关觊觎专擅侵害民权的坚实堡垒。现代程序与法治、民主、人权、自由、正义等价值结合在一起,在一定意义上使得程序成为实现有保障的人权、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的社会状态的重要基石。  相似文献   

20.
侦查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侦查活动的技术原则和侦查程序与行为的法治原则,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将侦查活动视为目的理性的活动,理论上和实践中只重视侦查活动的技术性原则的研究与使用,以最大限度地达到侦查的目的。然而,在现代法治社会,经过长期的论争与选择,侦查程序不仅要符合目的理性,更要符合价值理性,侦查程序与行为的法治化是其价值理性的必然要求,确立侦查程序的法治原则,目的在于从法治的角度确保侦查行为的有效性、正当性、合法性,它应当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正义与效率等各种价值高度协调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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