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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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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IKO合约是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域最流行的外汇期权合约。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韩元贬值导致参与KIKO合约交易的韩国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韩国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了KIKO合约,这引发了广泛争议。情势变更原则与以风险为交易标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之间存在本质冲突,基于情势变更而否定衍生品合同的效力是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最核心的价值和法律基础的极大冲击。面对金融危机,法律的公平性救济应当区分特定市场、特定交易、特定合约而审慎进行。  相似文献   

2.
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性质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确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性质,对金融衍生品立法非常重要,本文主要从金融衍生交易是契约性与非契约性的统一、射幸性与确定性的统一以及具有信用性三个方面全面分析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3.
袁杰 《法制与社会》2012,(16):293-294
自“国十条”出台之后,随着各地相继颁布的商品房限购措施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产生了较大冲击,其实质是由于政策转变过程中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能.因此,该类案件在当事人运用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合同无效的同时,各地法院呈现出不同的审判态势表明情势变更原则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成为司法实务界的关注问题.本文着重探讨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法律适用以及不足,从而提出该类案件司法解决的原则及程序.  相似文献   

4.
论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性质是判断其合法性的关键。总体上 ,金融衍生交易具有射幸性质 ,但是 ,在众多的衍生交易品种中 ,避险型的衍生交易具有保险的性质 ,为法律所保护 ;投机型的衍生交易则具有赌博的性质 ,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 ,对不同品种衍生交易的法律性质予以具体分析 ,是判断其诉讼后果的前提要素  相似文献   

5.
论情势变更的界定及其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首先从诸学者有关情势变更的界说中综合出情势变更的本质定义。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情势变更宜定位在“制度”的层面上。该制度赖以构筑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就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效力和法定事由等方面提出构建该项法律制度的尝试性建议。  相似文献   

6.
韩强 《法学研究》2010,(4):57-69
情势变更原则具有内涵抽象、标准不明、极易被滥用的弊端,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极大争议。为正确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妥当设置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后果,除参考各国立法例和理论研究成果之外,还应以总结裁判经验为最有效的研究方法。在研究判决材料的基础上,认知司法者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程度和行动取向,可以为我国司法实践正确处理情势变更问题提供稳妥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学理指引。  相似文献   

7.
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具有的迂回性特点.决定了该种交易面对高额的迂回链条断裂成本、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有效控制前述两种成本的制度手段.包括法律规则、行业自律规则和企业内部操作规则,这三种规则在普适性与针对性、稳定性与可变性问题上表现出各不相同的特点,不可混为一谈.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宏观风险的主要法律手段是明确交易主体资格和各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组织的法律地位,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微观风险的主要法律手段是解决法律制度发展的相对滞后性问题、法律适用的不可预测性与差异性问题、各国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8.
本文拟通过对全国首例因“非典”所引起的合同纠纷案的介绍,着重就“非典”的性质进行分析,指出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及相关概念的区别及区分标准,并结合该案进一步分析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理论基础和适用原则、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所引起的赔偿责任等相关内容,最后对我国法律中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9.
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一向具有"危机指向"的历史特征,同样地,在金融危机仍未结束之时,美国已经开始酝酿包含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制度在内的变革.这些变革立足于金融衍生品的扩张与监管不足对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主张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进入交易所交易或通过集中的交易对手进行清算,设立统一的监管体系规制具有类似经济性质的金融衍生品和证券.同时,对于对冲基金等市场参与者,也提出增强约束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黄勇 《行政与法》2003,(3):82-84
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的一个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在BOT合同履行中的确立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因而具有可行性;确定BOT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可照搬大陆法系“情势变更”的理论,而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合同落空”的有关理论;同时,应当将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局限在变更合同的层次上,尤其要严格限制地方政府一方利用情势变更原则去变更和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1.
对中国企业2008年金融衍生交易重大损失事件的总结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企业违规、境外金融机构欺诈以及交易结构分析.衍生交易的性质是各种法律合约,其损失首先来源于合约基础资产的市场变动,因此,交易结构角度的观察是法律上进行归责的前提.本文通过对中信泰富等典型损失事件中合约结构的分析,力图从事实层面厘清中国企业金融衍生交易损失的主要原因,为进一步探究相关主体违规或欺诈,以及改进对衍生交易的监管提供一种方向性的引导.初步的研究结论是:金融衍生交易是企业控制商业风险的一把"双刃剑".市场风险、知识匮乏、投机等不同因素会增加衍生交易的风险程度,而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多元化的金融市场培育能佐助企业更有效地进行"风险控制".  相似文献   

12.
情势变更案件处理的路径与策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启忠 《现代法学》2003,25(5):128-133
本文从法与理的结合上,对我国处理情势变更案件的问题作了新的阐释。文章认为,虽然我国民商法律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处理情势变更案件并无法律障碍。在法律路径选择上,涉外合同关系可适用国际惯例,国内合同关系则分情况而定:有具体规定时适用规定,无具体规定时,可以适用法定的"公平原则"。在适用"公平原则"时,应当注意操作策略: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并注意适用效果和严格的程序。  相似文献   

13.
董震 《法制与社会》2014,(16):273-274
本文分三个部分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情况、我国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几点立法建议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主要讨论的是适用要件,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六个要件进行了分析,认为只有在客观上具有情势变更事实,时间上发生在合同成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原因上具有不可预见性,主观上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影响须使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救济须无其他救济途径方可适用。第二部分对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客观情况、学者争议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讨论了当前立法与实践脱节的现状。第三部分从立法方式、处理方式、适用限制三个角度提出了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立法建议,认为宜采用民事实体法的形式立法,处理时应由当事人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用该原则。同时,对特定行业交易和法律条文的适用顺序加以限制,防止滥用。  相似文献   

14.
要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合同制度中都信奉“意思自治”和“契约信守”原则.当事人应依约定忠实、完全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合同成立后难免会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情势变更而使合同继续维持原有效力,就会使合同目的落空或者显失公平.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阶段、国际国内经济和政治形势对我国经济活动影响很大,更是增加了合同成立基础丧失或者动摇的风险.尤其2008年的金融危机等异常情势变更更加显现了法律在这方面的漏洞.因此,考虑到经济社会等环境的变化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情势变更原则应该尽快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对此原则作了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5.
论衍生合同     
《北方法学》2022,(4):34-50
衍生合同是指从母合同中分离出部分内容而形成的子合同,其因体现母子合同之间的衍生关系而得名。既有合同法理论与金融衍生品法律研究均忽视了衍生合同。合同衍生有别于合同演绎、合同合成等传统合同生成方式,不同于无名合同类型中的混合合同,也不同于演绎一般合同而得到的特殊合同。它可能将母合同的次要或附随义务上升为其主义务,并可能重新组织权利义务网络,这可能会减少交易成本、产生新的交易风险并打破权利义务的均衡状态。从合同衍生、合同演绎、合同合成三方面可理清合同“族谱”的脉络,借助合同衍生的规律可探索法律规则的生成规律。合同衍生中所蕴含的整体与部分关系可在金融衍生品合约、无名合同等纠纷裁判中为“最相类似合同”的认定及其参照适用等提供初步的证据。  相似文献   

16.
在分部门立法的条件下,对我国《期货法》调整范围的界定应当以“核心规制与延伸监管”作为立法思路.核心规制方面,《期货法》应当以期货与期货交易的特征为基础,明确期货交易的标的是采用对冲交易机制的期货合约,而期货合约的标的是依合约安排能够决定合约价值的基础资产,从而实现对期货市场核心交易模式的有效规制.延伸监管方面,要将《期货法》塑造成一部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法律,运用中央对手方制度,将具有类似期货交易风险的场外衍生品纳入调整范围,同时要明确进行判断的标准和主体.在此基础上,从标的类型、交易程序和交易功能等角度入手,可以实现对《期货法》和《证券法》调整范围的有效划分.  相似文献   

17.
蒋玮 《法制与社会》2010,(35):72-73
在当今世界经济动荡时期,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着重要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将“情势变更”原则纳入司法体系,使合同法原则与国际合同规范更加接近,而这个原则的确立,实际上也是司法机关应对金融危机的积极对策。本文简要介绍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运用,并指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我国司法实践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论情势变更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情势变更原则为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内容,是现代民法所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中的缩影,也是现代国际商事贸易中为避免经济环境的异常风险而广泛应用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情势变更原则在其他各国法律及国际条约中均有表述,国外司法实践中也已成熟应用这项原则,而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规定此项原则。随着我国入世后参与国际竞争压力的加大,在法律上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已具备充分的基础条件。本文试从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入手,深入分析此原则,并就我国现行法律提出立法建议,为我国今后设立情势变更制度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奠定基础,并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19.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之审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大诚信原则为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此观点几近为国内保险法学界通说,其存在理由包括保险合同的高度信息不对称性、射幸性、格式性等诸多理论,但相关理论均不足以作为解释其存在的依据。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核心规则来看,无论是告知义务、说明义务、还是弃权与禁止反言,亦不足以支撑其存在。最大诚信原则之称谓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具有巨大潜在危害性,应以诚信原则取代之。  相似文献   

20.
首先,本文对民法理论下“Offer Letter”不可撤回的价值衡量进行了相关说明,分别对“Offer Letter”拘束力的再分析、信赖利益与违约责任的分配风险比较研究以及情势变更原则下的不可撤销“Offer Letter”价值性考量进行阐述;接下来,又对“Offer Letter”的撤回反映当前法律的缺位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和分析,提出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规范对“Offer Letter”的管理,应尽快完善法律体系,从而对违约行为作出正确的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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