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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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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介绍贿赂罪的司法实证研究表明,对介绍贿赂罪的宣告刑极轻,且大量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无论是典型还是非典型的介绍贿赂行为,除行、受贿人不构成犯罪外,均应以行、受贿罪共犯追究介绍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392条只适用于行、受贿人不构成犯罪情形,以起到补漏作用。唯此,才能既做到"从严治腐",又做到"严而不厉"。  相似文献   

2.
曹金娟 《工会论坛》2009,15(1):125-126
《刑法修正案(六)》中针对商业贿赂罪刑法条文所作的修订,为商业贿赂的有效惩治和防范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但由于商业贿赂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立法的抽象性以及人的智识的有限性,刑事立法没有也不可能对商业贿赂犯罪司法适用中的所有问题都予以明确详尽的规定。本文拟对商业贿赂罪中有关回扣认定的几个主要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商业贿赂罪中回扣的认定提供一些帮助。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185条规定贿赂罪有三种:一是受贿罪,二是行贿罪,三是介绍贿赂罪。但在处理贿赂案件中,行贿案件处理很少。为了探索其原因,我们剖析了1989年立案处理的99件受贿赂,109名被告的犯罪情况,就当前受贿案中发现的行贿情况和一些政策、法律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4.
介绍贿赂罪是行贿罪帮助犯的特别形式,在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论处。立法者设立此罪的目的是为了扩大介绍贿赂行为的处罚范围,故应当对"介绍"做扩大解释,介绍贿赂罪虽然争议不断,但是为了避免处罚漏洞,此罪仍有独立成罪之必要。  相似文献   

5.
在贿赂罪中,贿赂的目的物是贿赂罪构成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事实特征,它牵动着贿赂罪的各个方面。在受贿罪中,它成为受贿者以权换利的具体指向,在行贿罪中,它成为行贿者以利换权的手段,在介绍贿赂罪中,它又成为授受者权与利交换实现的媒介。可见,贿赂的目的物在贿赂罪中成为中心概念。因此,正确认识贿赂的内涵与外延及其在贿赂罪中的地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拟从外国以及港台地区对此的立法例及其理论的评价,并对我国现行的立法及其学说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6.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当其与受贿罪发生竞合时,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帮助犯,也可以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多环节利用影响力请托情形,关系人可成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类犯罪的共犯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罪与介绍贿赂罪在很多时候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对请托人的行为应采取引证罪状方式规定,并规定单位犯罪条款,罪名概括为"影响力行贿罪",并应当根据受贿行为的时间准确认定犯罪时间。  相似文献   

7.
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没有解决截贿对象的归属问题,产生了截贿对象是否具有法益的论争,出现了本权说与占有说、法律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之间的对立。对截贿行为的评价必须立足截贿人的截贿行为,而非放在给付人的财产权是否值得刑法保护这一视角上。截贿行为侵犯了基本的财产秩序,具有可罚性和刑法介入规制的必要。形式上,截贿对象拥有财物属性,法益上看,截贿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从维护财产秩序角度具有一般预防的必要,故截贿行为宜纳入侵财型犯罪予以规制。基于截贿行为与介绍贿赂行为的性质差异,以及与贿赂犯罪实行行为的寄生关系,截贿行为无法评价在介绍贿赂行为之中,宜区分为共犯与非共犯情形。对后者的规制,需立足我国财产犯罪刑法教义学,重视对"错误认识""处分行为"的判断,区分诈骗罪与侵占罪,并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因截贿而出现的认识错误或行为偏差进行具体处断。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滋生繁衍,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危害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危害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制定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是,“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仍然存在着“未能就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进行补充”、“对商业贿赂犯罪中‘财物’的界定范围还不宽泛”等不足之处,应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   

9.
廓清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界限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定性。介绍贿赂罪的客观要件应当仅限于行为人为行贿人安排与受贿人沟通、见面的机会,而不参加行贿、受贿的具体过程。  相似文献   

10.
居间受贿犯罪,是通过各种方式勾通、引荐、撮合行贿和受贿犯罪顺利实现的新型贿赂犯罪。居间受贿人原则上应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但也存在成立(斡旋)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及介绍贿赂罪的余地。受贿额数是"客观的超过要素",不需要行为人具有明知和容认,只要有预见可能性即可。只有这样解释,才能帮助司法者减轻不必要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1.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罪中三种犯罪行为(行贿、收受贿赂和介绍贿赂)中的一种,它是侵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常活动的犯罪。在中国大陆和台湾以及日本的刑法中,均将其列入“读职罪”或称“职务犯罪”。贿赂行为是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的普遍性问题,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和严重的危害性。当今世界,公务员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现象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相似文献   

12.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作了扩充性的规定,对商业贿赂共同犯罪的罪名进一步确定,但该规定的合理性依据及其具体的理解和适用,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较大的争议。本文认为,对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认定和共同犯罪罪名的认定应遵循实质要件判断标准,即对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认定受贿罪时不能仅仅局限在采购环节。应当严格区分医生所收受商业贿赂的基础条件,如果是基于医生的行政职务行为而收受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反之,如果基于其处方权而收受药品回扣等,则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对商业贿赂共同犯罪罪名的认定,在复数实行犯情况下,以主犯的罪名将共犯分别认定为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其合理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应根据共犯理论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调适。  相似文献   

13.
贿赂罪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12,自引:1,他引:12  
贿赂罪共同犯罪问题 ,是研究贪污贿赂犯罪中不可回避之重要刑法理论问题 ,其不仅作为典型的共同犯罪问题而倍受刑法共同犯罪理论研究的广泛关注 ,而且对于当前惩治腐败 ,加强廉政建设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非国家工作人员能构成受贿罪共犯 ;单位也能作为贿赂罪共同犯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4.
贩卖毒品罪共犯中有三类情形较为特殊:一是如何定性介绍贩卖毒品行为;二是受他人雇佣陪同贩卖毒品的行为能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三是购买毒品者能否构成贩卖毒品罪之共犯。对此有必要结合刑法理论予以认真分析研究,以利于准确、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  相似文献   

15.
共犯关系脱离理论试图解决在共同犯罪成立后,部分共犯人退出共犯关系后应如何评价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共犯关系脱离理论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为了合理地处理实践中出现的共犯关系脱离行为,需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对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脱离的标准进行合理的界定。  相似文献   

16.
严厉打击贿赂犯罪是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工作的重心之一。商业贿赂犯罪是贿赂犯罪的一种,鉴于法人在发生的商业贿赂犯罪活动中越来越突出,本文试图就法人商业贿赂犯罪问题提出一些初浅的看法,以就教于理论界的同行们。 一、法人商业贿赂罪的内涵 商业贿赂是指不涉及政府官员的,非法引诱他人采取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行贿受贿行为。法人商业贿赂犯罪是法人犯罪的一种。至于法人犯罪的概念,至今仍众说纷纭。不论对法人犯罪的概念在表述上有多少分歧,大多数学者都一致认为,法人犯罪概念中的法人与民法学意义上的法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刑法学的角度看,法人犯罪概念中的法人,不仅涵盖了民法学意义上的法人,而且还包括不具备民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和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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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贿赂罪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和特点,司法实践中也不断出现新的课题。人们从反腐倡廉的不同角度对贿赂罪进行了大量有益的研究和探索,其中不乏真知灼见。笔者根据近几年反贿赂斗争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拟从法律逻辑这个角度,对贿赂罪的罪名体系及其分类略陈意见,以求教于专家和同行。 一 贿赂罪作为一类犯罪,包含着一系列的具体独立罪名。正确确定这类罪中的若干具体的独立罪名并进行科学的分类,对于正确  相似文献   

18.
近几年来,贿赂罪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和特点,司法实践中也不断出现新的课题。我们从反腐倡廉的不同角度对贿赂罪进行了大量有益的研究和探索,其中不乏真知灼见。笔者根据近向年反贿赂斗争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拟从法律逻辑这个角度,对贿赂罪的罪名体系及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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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五个困境及相应的出路,困境之一"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立本罪",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没有利用其权力性影响力作用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利用非权力性影响力,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困境之二"与斡旋型受贿的关系",比较我国刑法中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应该将斡旋受贿行为规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困境之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属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的超过要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目的犯,且是一种短缩的二行为犯。"许诺说"是为了证明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一种证明手段,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的一部分。困境之四"与受贿共犯的区别",结合两高的《意见》,分门别类地讨论了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之外的密切关系人、非密切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能否成立受贿共犯。困境之五"与介绍贿赂罪和诈骗罪的区别",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是一种"掮客",本人不是行贿的对象。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人自己是行贿的对象,其利用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获取行贿的财物。如果行为人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有可能成立诈骗罪,因为请托人在一定的信赖基础上才会给予行为人行贿的。  相似文献   

20.
司法实践中对贿赂犯罪的一些关键问题的认识理解掌握不一,如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是否应包含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对行贿罪是否可以网开一面,受贿罪是否必须以获取财产性利益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为构成要件等,导致了贿赂罪重罪不重。本文结合结合司法实务,对贿赂犯罪的本质及以上问题进行了较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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