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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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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媚 《外交评论》2014,(5):104-121
在安全地区化的背景下,一些非洲区域组织试图建立本区域内的集体安全机制,其代表性举措包括西非经济共同体"1999年协议"、《非洲联盟宪章》第四条第h项、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防御协议》第二条等。从国际政治和国际法两个角度分析和考察非洲区域组织集体安全机制,在未来的国际安全体系中,不仅要切实加强对区域组织的扶助,还要在保证安理会中心地位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相关区域组织的武力使用规则和实施机制,并建立相应的国际组织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2.
近20年来,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法律性质无疑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与1945年联合国初创时提出的理念渐行渐远。在国际关系中,西方国家倡导的"人道主义干涉"和"为维护民主实施的干涉"盛行,严重冲击着国际法上关于使用武力的原则规则;联合国屡次背离长期坚持的"不偏不倚第三方"立场,强行介入国内武装冲突,招致重大损失;有关国家集团在联合国体制内或者体制外使用武力产生了极为消极的法律后果;某些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未经当事国同意实施"强制和平"行动,个别经济类区域组织越权对会员国采取军事行动;为配合联合国的政治行动国际刑事法院多次对在任国家元首发出逮捕令。这些做法在使国际法的制裁和强制功能得到加强的同时,也从理论和实践上试图根本颠覆传统国际法上的一系列原则规则制度。因此,我们必须用一种批判和反思的态度对待当前的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与国际社会一道对其进行改革和重构,使其在强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功能的同时与中国国家安全战略目标相契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3.
独联体集体安全条约组织安全合作模式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彦 《外交评论》2007,47(5):37-42
集体安全条约组织(ОДКБ)是独联体地区最重要的安全合作组织,目前学术界对该组织是否为"集体安全"机制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对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的基本法律文献及其运行机制与内部结构的剖析,认为该组织实质上并非是"集体安全",而是"集体防御"机制。  相似文献   

4.
集体安全机制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联合国追求的安全目标和手段是集体安全。本文从集体安全机制的发展入手 ,指出现在的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并分析人所担忧的集体安全机制处在无法律秩序的边缘的问题 ,给出自己的结论。  相似文献   

5.
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当代国际社会的和平基石。在具体实践中,应当对“武力”一词进行狭义的解释,即仅指武装力量或军事力量。传统国际法中的习惯法并不禁止武力,禁止武力原则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后逐步由协定国际法确立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已经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并且是一项强行法规则,任何武力的使用都应该受到控制,并被限制在联合国的框架内。  相似文献   

6.
21世纪,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和非洲民族解放运动的结束,非洲大陆面临的历史主题已由“求独立”发展到“求和平”、“求发展”。维护非洲大陆的和平、安全与稳定,成为非盟继经济发展之后的又一主要历史任务。相比非统而言,非盟在安全机制的设计、自主维和原则的创新、区域意识的塑造等方面有许多重大历史突破。但非洲集体安全机制的理想预期与实际效果之间还有巨大差距,政治热忱与现实困境之间也存在巨大反差,这是非洲集体安全机制发展不可回避的事实,也是当前非洲政治发展必须设法解决的头等大事。非洲集体安全机制的进一步发展还必须正视几个重大问题,诸如怎样处理冲突控制中的干预政策(“非漠视”原则)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如何协调自主维和原则与争取外援的关系等。  相似文献   

7.
《联合国宪章》的主要两种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形都包含了区域组织的因素,分别表现为在宪章第八章关于区域组织使用武力的规定,以及关于集体自卫的规定。但是,区域组织的这两种使用武力情形不可混淆,不可相互替代,通过对两处规定进行体系解释可以发现,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后,集体自卫权不得继续行使;相反,只有在安理会授权相关区域组织使用武力时,该区域组织才可以依据宪章第八章规定使用武力。  相似文献   

8.
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作为一种新的合法使用武力方式,近年来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安理会授权启动在实践中常为大国操纵,授权关卡不断降低,使其授权机制陷入了合法性困境。加之,授权的建议性质、措辞不精准以及授权标准和方式的不明确等因素,使得安理会授权活动过于随性、范围模糊、授权行动缺乏有效的监控。因此,应当通过明示规定授权依据、依法确认安理会的授权自主权、规范授权启动程序、防范授权行动滥用,以确保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功能的正常实现。  相似文献   

9.
法律是构建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中的重要工具,《联合国宪章》中有关集体安全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集体安全体制的成功。根据《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集体安全法即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第2条第4款)的基础上,对和平的威胁、违反或侵略行为采取行动的强制规范(第7章措施)。在充分吸取国联集体安全失败教训的基础上,《联合国宪章》不仅使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政治基础法律化,同时又给予集体安全体制以更多的法律特征。体现各国政治意愿的国家利益与法并非完全矛盾,《联合国宪章》对于武力使用的严格限制正是法维护国际社会每一个成员国家利益的重要反映,集体安全体制中既有法律规则、也体现了政治现实。尽管现存集体安全体制还存在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但实践的发展明确要求法律作用的强化,以推动联合国改革朝着更加规则化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0.
反思、兼容与超越——对合作安全的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随着集体安全的"没落",合作安全得以提出并被广泛应用。合作安全是应对国际体系无政府状态的一种新的安全模式,它是对集体安全的反思和超越,同时又兼容了集体安全中一些有价值的原则。实践证明,合作安全更能有效地实现国际社会成员相互间的安全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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