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正积极开展民事和解工作,检察官在其中发挥了疏导情绪、信息沟通、辅助选择的重要作用,推进了社会纠纷化解。从民事诉讼目的、调解原则、检察监督原则以及检察机关是否存在角色冲突等角度来分析,检察机关主持民事和解具有合法性。限于目前条件,检察机关主持和解应侧重于影响巨大的案件、当事人间有特殊关系的案件,应坚持自愿、合法、中立、诚信的基本原则,构建保障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和解程序。  相似文献   

2.
权力监督是为确保公权的正确行使,对私权尽到应有的保护。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质是通过对法院民事审判权力的监督,实现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审判权的终局性和裁决性也赋予其对外部监督某种程度的排斥性,民事检察监督只具有程序性,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实践中,应正确认识民事诉讼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的关系,合理定位,在职责范围内,根据案件属性特点,以科学监督的方式,保障民事审判公正和权利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3.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机关的一项新权力,在权力设置及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限监督、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为主,主动监督为辅及保障公平、兼顾效率等3个基本原则;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控制、处分性执行实施行为、实体性执行审查行为以及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违法犯罪等行为;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包括抗诉、检察建议及移送刑事立案3种监督方式。抗诉主要针对具有审判权性质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影响较大的实体性执行审查行为,主要为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检察建议主要针对具有行政权属性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影响较大的控制、处分性的执行实施行为;而移送刑事立案主要针对执行人员存在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挪用执行款物巨大、贪污受贿等行为。  相似文献   

4.
民事执行权力具有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双重属性。当今中国民事执行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是市场经济不发达和法治社会建设不完善的体现。在今天的宪法体制下,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检察监督要遵循谦抑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尊重法院的司法权威,在监督的内容、途径、方式、方法、深度上,全盘考虑,构建解决“执行难、执行乱、执行腐败”问题的有力制度工具。  相似文献   

5.
现阶段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宜侧重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申诉、控告的案件.审查的重点是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等是否确有错误,具体执行行为是否合法.检察监督的方式可以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刑事调查.设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运作机制时应该以现有的民事检察工作机制为基础,并注重相应保障机制的建设  相似文献   

6.
2012年新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将民事检察监督从审判阶段扩展至整个民事诉讼,中国特色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臻于完善。然而,过于膨胀的检察监督权是否会侵蚀民事强制执行权的行使,是否会过度干预当事人私权领域?对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节制主义的提出便具有了迫切的现实性。与此同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作为纠正违法执行与不当执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在保障当事人私权方面具有目标的一致性和契合性,两者之间的协调与互补亦势在必行:一方面,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模式应由干预型向程序保障型、公益代表型转变;另一方面,应严格遵循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民事执行救济的序位关系,对当事人私权保障应以民事执行救济优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补充。  相似文献   

7.
在民事诉讼两造平等对立的基本构造下,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均以辩论原则为基础,采取"当事人对立地提出事证、进行攻击防御"为主的证据收集制度。但是,在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时,为了避免对当事人的对等地位造成冲击,确保诉讼辩论原则的进行,有必要以民事检察的性质为基础,根据调查目的和案件性质的差异,对检察机关所拥有的调查核实权进行规制,在有限调查的原则下构筑民事检察中当事人和检察机关和谐的证据收集制度。  相似文献   

8.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9.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10.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