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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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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假卖房记     
李林章 《法庭内外》2011,(12):20-22
这个房屋买卖官司真是让人一头雾水,说是真卖房吧,却是卖房人自己付的首付款;说是假卖房吧,却是买房人在逐月归还银行抵押贷款。这桩房屋买卖究竟是怎么回事?这里面难道有什么猫腻?这套房屋到底归谁所有?法院最终又是如何判决的?这还得从两年多以前说起——  相似文献   

2.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一、对“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理解.目前,在公证的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大多是在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而又留有遗产,继承人以外的人尽了扶养义务且事实清楚的情况.如果仅此一种情况还是比较好掌握的,但关键的是还有以下三种情况:(1)被继承人有法定继承人,但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如居住国外,身患重病,工作性质特殊或狱中服刑等等),继承人不能尽扶养义务,被继承人因而由其邻居、同事、朋友等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扶养的情况.(2)被继承人虽有法定继承人,但拒绝尽扶养义务,甚至虐待被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被迫接受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扶养、扶助的情况.目前此种情况也比较普遍.(3)被继承人有法定继承人,且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  相似文献   

3.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条是继承法中很能体现中国特点的一条。这里包括了两种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①死者所扶养的人;②扶养了死者的人。这两种人都不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但都要分给一定的遗产。  相似文献   

4.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是法律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之外增设的规定,是弘扬美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类尽了抚养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在依法取得遗产  相似文献   

5.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在实际分割时,份  相似文献   

6.
签合同买房并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后因卖房人拒绝办理过户和网签手续,导致3月底北京市“新国五条”细则出台后,单身的李女士不具备买房资格。为此,李女士将卖房人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房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28万元首付款,并双倍返还4万元定金。  相似文献   

7.
王金萍 《法制与社会》2013,(14):241+244
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后,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继承人生前所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法律制度。死者为被继承人,死者遗留的财产为遗产,取得死者遗产的人是继承人。依法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叫继承权,享有继承权的人只能是自然人。本文主要探讨遗嘱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  相似文献   

8.
在继承法的“法定继承”一章中,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参见继承法第11、13、14条)。在法定继承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丧偶儿媳或女婿、子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以及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是一个重要而且复杂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与被继承人既无血缘关系又无姻亲关系的人,如邻居、朋友等在被继承人生前主动给予扶养的情况。从法律上讲他们对被继承人没有扶养义务,也没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另外,在我国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互相扶养的情况也不少。他们属于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要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又没有放弃或丧失继承权,他们就不能继承。对此,我国继承法在第15条中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在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规定对于鼓励公民保持和发扬我国民族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提倡公民之间互相扶助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一章中对此作了规定,只要他们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这一法律事实存在,他们就可以在继承人继承遗产  相似文献   

10.
李倩 《法制与社会》2014,(13):278-279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困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的问题,遗漏继承人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棘手难题。遗漏继承人不仅使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还增加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职业风险,甚至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解决遗漏继承人问题迫在眉睫。本文将从继承公证中遗漏继承人的现状、遗漏继承人的主要原因以及如何解决遗漏继承人的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完善我国的继承公证程序法律制度,使公民的继承权更加有序和方便的行使。  相似文献   

11.
论继承回复请求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悦 《政法论丛》2001,(4):14-18
继承开始之后 ,由于种种原因 ,继承人的继承权会受到非法侵害 ,为保护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 ,制裁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违法行为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各国法律均赋予继承人以继承回复请求权。  相似文献   

12.
(26) 什么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有哪些法律特征?它与遗赠有什么区别? 所谓遗嘱,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进行预先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遗嘱的内容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指定的人所有,就叫做遗嘱继承。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继承的人叫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一、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只要遗嘱人作出用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定条件,其所立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得到遗嘱继承人和其他任何人的同意。同时,遗嘱既是单方的法律行为,所以遗嘱人生前任何时候都有权变更或者撤销遗  相似文献   

13.
陶友林 《法制与社会》2013,(33):248-249,255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合法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若未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可取得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遗产。因继承法律制度的不同,各国(或地区)的继承人可取得遗产的份额不尽相同。本文比照我国现行继承制度与其他关于法定应继份观点的异同,主要探讨了法定应继份转让的可行性问题,并结合工作对公证实践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4.
《法学》1987年第5期刊载了沈庆中同志的《放弃、丧失继承权的人可否代位继承》一文(以下简称《沈文》),读后颇受启迪.但《沈文》认为,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无论继承人是否放弃、丧失继承权,其子女均可代位继承的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放弃、丧失继承权的人的子女不得代位继承.理由如下: 第一,从代位继承的性质来看,法学界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是代表权利说,即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人的权利、地位、顺序而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因此,既然被代位人已经放弃、  相似文献   

15.
王京 《中国公证》2009,(9):45-47
[背景介绍] 2009年3月4日,朱某(女)为继承台湾财产之需,向我处申请办理确认代书遗嘱生效的公证.公证员受理后,找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做了核实,确认了遗嘱设立事实的真实性.又查找了被继承人的档案,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去世,即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立遗嘱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大陆仅弟弟朱仲一人,与朱仲核实了其对遗嘱的意见后,出具了遗嘱效力公证书.(内容附后)  相似文献   

16.
<正>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或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实际接受遗产的人称为转继承人,有权继承实际未取得遗产的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关于转继承,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法国、瑞士和原苏联的民法典中都有关于转继承的具体条款。我国《继承法》对转继承制度虽未做明文规定,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却是承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2条对转继承作了明确的解释:"继  相似文献   

17.
(6)什么叫被继承人?什么样的人才能作为被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留下遗产的死者叫被继承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有公民(自然人)与法人之分,只有公民才能作为被继承人,法人不能作为被继承人。为什么公民可以作为被继承人,法人不能作为被继承人?因为公民个人的财产与法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不同,因而处分的方式也就不同。公民的个人财产是按照个人的意志来处分的。公民死亡后,就丧失了对财产的所有权,因而也就不能再行使和承担由  相似文献   

18.
正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公证处往往会要求健在的继承人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这种穷尽所有法定继承人的目的十分清楚,其旨意就是防止遗漏法定继承人,从公证处来说,这已成制度所约、职责使然。然而,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很不好过的一关。由申请继承的继承人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确实有一定的难度,由于门槛过高,当事人要么叫苦不叠,百般央求;要么"泥牛入海",船搁浅滩。其间也不乏假证偷袭闯关的人。虚假死亡证明作为证据链条中的一种癌变现象,随时随地都在向公证人员  相似文献   

19.
酌给遗产制度是无遗嘱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却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在事实上无法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从案例入手,试图探索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取得遗产的公证途径,切实维护遗产取得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玉敏 《法学》2012,(8):15-20
作为继承法的核心问题,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理所当然地受到立法机关和学界的重视。目前的讨论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一是父母究竟应当与子女、配偶一起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在子女之后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二是配偶应当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作为特殊继承人?三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是否应当为继承人?四是是否应当增加侄(甥)子女为法定继承人?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回答继承发生的根据问题,即立法究竟依据什么来规定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又依据什么来确定他们的继承顺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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