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2篇
  免费   1篇
法律   12篇
中国共产党   1篇
  2007年   2篇
  2006年   5篇
  2005年   3篇
  2004年   1篇
  2003年   1篇
  1993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民事责任能力范畴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盛礼 《法学论坛》2007,22(1):76-81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法中的基础性概念.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该主体即拥有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隐含在民事权利能力之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三位一体,构成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割的要素.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能力状况,与该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认识能力无关.民事责任能力制度贯穿于合同法、侵权法等民法分则的各个组成部分,将其局限于民法分则的任何一部分都是对民事责任能力的不当割裂.  相似文献   
2.
匡爱民  魏盛礼 《河北法学》2004,22(12):32-35
一切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关,而取决于民事权利能力。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被监护人自己如果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在其履行监护义务时有过错的,应对被监护人致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关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属的立法有修改的必要。  相似文献   
3.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日益认识和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的重视,在先著作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冲突现象日益增多,我国连续发生了诸如冯雏音等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画家刘继卣的继承人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著作权案等一系列有影响的案例。这些案例尽管各有具体的不同之处,却有共同的特点:被告以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由此便产生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在先著作权与在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的冲突及  相似文献   
4.
魏盛礼 《河北法学》2006,24(4):57-61
农耕文明的自然经济和熟人社会特点决定了农耕文明社会成员之间信用的不发达,信任得以天然维系,无需诉讼时效制度对信用加以保护,诉讼时效即无从产生.而工商业文明的商品经济和陌生人社会,则是产生大量信用,社会成员信息不畅.为了保障任何第三人不至于因债权人突然行使产生于年代久远而处于休眠状态的权利而受损,有必要设置诉讼时效制度切断久远的债权债务关系影响到对当事人财产信用的评价,维护债权信用体系.诉讼时效通过其独有的弱化甚至消灭权利的功能维持了整个社会的债权信用,尽可能保障一般社会的交易安全.这即是诉讼时效的制度基础之所在.  相似文献   
5.
诉讼时效的功能在于保障第三人对债务人信用的合理期待,这是诉讼时效的制度基础.通过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原则,任何人的物权性财产信息处于透明状态,使第三人不至于对债务人的信用产生错误判断.这决定了没有必要设置诉讼时效制度,对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加以限制.返还财产之外的其他物上请求权没有财产内容,更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即使法律强行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物上请求权,诉讼时效也会被当事人的私力救济所消解,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缺乏客观可能.无论在必要性还是可能性方面,物上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6.
魏盛礼 《河北法学》2006,24(12):145-151
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存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过短、短期时效期间规定存在严重缺陷、时效延长有悖于司法确定性原则和最长诉讼时效性质不明等诸多方面的弊端.究其原因,既有理论上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误解,更多是对前苏联诉讼时效制度的照搬.科学的时效期间制度应当根据诉讼时效的债权信用保障功能,依据民事债权与商事债权相区别,一般民事债权和特种民事债权相分离的原则,设置普通诉讼时效、长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取消短诉讼时效,废止时效延长制度以维护司法确定性.  相似文献   
7.
<正>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或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实际接受遗产的人称为转继承人,有权继承实际未取得遗产的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关于转继承,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法国、瑞士和原苏联的民法典中都有关于转继承的具体条款。我国《继承法》对转继承制度虽未做明文规定,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却是承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2条对转继承作了明确的解释:"继  相似文献   
8.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理论创新还是法学歧途?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魏盛礼 《河北法学》2005,23(9):46-49
被很多人视为民法理论的发展和创新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泯灭了物权与债权之分,赋予债权普遍的对世效力,破坏了大陆法系概念法学的传统,导致逻辑体系的混乱。该理论混淆了权利与利益的差别,借用大陆法概念机械地解释英美法的财产法理论,在逻辑概念上陷入自相矛盾之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足以为债权人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的损失提供充分救济。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非但不是理论创新,反而陷入了理论歧途。  相似文献   
9.
试论取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魏盛礼  赖丽华 《法学论坛》2005,20(1):111-115
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混淆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方面的差别 ,以刑事诉讼程序取代了民事诉讼程序 ,异化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 ,不利于维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与生俱来的不可克服的内在制度性缺陷 ,无法通过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来消除其弊端 ,未来应当彻底取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0.
魏盛礼 《河北法学》2006,24(11):119-124
既有的关于诉讼时效法律效力立法模式中的诉权消灭、胜诉权消灭和不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存在理论上不可克服的内在逻辑矛盾.抗辩权产生主义的立法模式在法律逻辑上可行,但难以充分发挥诉讼时效的债权信用保障功能,与诉讼时效的理论基础不完全吻合,仍然可能对交易安全构成伤害.我国关于诉讼时效法律效力的民事立法,应当抛弃所有既存模式,以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作为选择.在实行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同时,可适度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借助于债法的不当得利和撤销权制度,弥补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立法模式可能带来的不公平.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