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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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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治建设当下,各种新型人格利益层出不穷.在这些利益的保护上,严重的法律话语权缺位导致人们在侵权案件面前还不知道或不习惯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新型人格权利的保护亟需诉诸兼具规范性和经验性的法律思维活动,以区别于道德评判之极端、习俗论断之含混.这表现在:立法层面,恢复新型人格权的独立性及去神圣化,构建法律思维两种路向映射下的人格权双重立法模式,并诉诸特定的请求权体系以保证实现;司法层面,明确新型人格权保护的司法立场,通过法律思维过程拨开典型案件裁判所产生的道德修辞迷雾,同时用思维程序的规范性来约束新型人格权利之泛化.  相似文献   

2.
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格权案件受理数量在逐年攀升,人格权纠纷的适用案由不统一,人格权案件的裁判结果倾向于保护被侵权人.由于新型人格权不断出现、法人人格权不再局限于财产利益、一般人格权的请求开始出现以及商业化利用现象逐渐出现,人格权的司法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我国应该重新思考现有人格权保护的模式,对独立成编是否必要则需进一步论证.  相似文献   

3.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是肯定的,但在学理上仍存在分歧.我们认为死者无法享有人格权不可能成为人格权主体,死者人格利益不是权利而是法益,死者近亲属依据其一般人格权成为请求权主体.法律所保护的死者人格利益,是死者人格法益;死者近亲属的请求权是依据其自己的权利在维护了死者人格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自己的人格利益,即人格尊严;死者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是具体的、法定的、有限的几种,不存在对死者一般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应规定相应的期限.  相似文献   

4.
杨立新教授是我国人格权法研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其关于人格权体系、一般人格权、人格利益准共有、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人格权请求权、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生命权、身体权、肖像权、声音权、信用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人格权立法的研究成果,或者被理论界所认同,或者被立法、司法机关所吸收,极大地提升了中国人格权法的理论水平,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民法总则权利客体、法律行为等理论。  相似文献   

5.
面对新型的人格利益不断出现和被侵犯,只有通过一般人格权才能予以保护。通过对各国有关一般人格权请求权基础的一个考察发现,各国都是在宪政体系下通过判例或立法建立一般人格权保护制度。由于立法上的对具体人格权与抽象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不同,前者予以积极规定,后者予以消极保护,因此,一般人格权须在个案中经认定受到侵害时,方可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6.
制定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应当集中精力解决我国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在立法和实践中已经规定和保护的人格权,应当继续予以肯定和完善,没有规定但是应当予以保护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也应当予以规定,例如信用权、形象权、知情权、环境权、平等就业权、信息权和商品化权等.在保护方法上,应当确立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与侵权请求权相配合,更好地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7.
"一般人格权"由德国联邦根据德国《基本法》第2条关于保障人格的规定,通过裁判方式而创制,其目的在于弥补《德国民法典》有关自然人人格利益保护规定之不足。"一般人格权"的标的为自然人的全部人格利益,其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必要性在于民法典缺少人格保护的一般性条款,故其并非是对特别人格权及其他应受保护的人格利益的抽象概括。在我国民法典设置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的条件下,应当废除"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相似文献   

8.
公民对法律的依赖程度、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程度、法治文明的实现程度,都有赖于对人格权的保护和加强。而现行人格权的立法状况尤为堪忧,人格权的立法远远落后于社会生产关系,以至于大量的人格权侵害案件涌入法院,而法官往往面对如此多元的人格权侵害案件束手无策,对不属于《民法通则》所具体规定的各项人格权,要么采取  相似文献   

9.
姓名权是最早被确立的人格权,与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有着本质区别。姓名权是权利,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本质上仍属于法律上的利益。姓名是人身外之事物,为权利客体;也只有借助“权利”这个技术工具才能建立起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勾连。生命等人格利益是人之本身的必要要素,作为权利客体会造成主体与客体的混淆,而且不通过“权利”这个技术工具,也能实现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连结,并通过对“人本体的保护”而获得法律救济。姓名权具有自我决定姓名、使用姓名、变更姓名、请求他人以正确方式称呼自己等积极权能,以上积极权能决定了其必须在侵权法保护之外,独立构成一种权利。生命等人格利益并不具有积极权能,仅消极被动地受侵权法之救济,故其没有成立权利的必要。相反,若承认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人格利益为权利,反而会为其添加有害的处分权能,从而带来贬损人格尊严的危险。以上反思,亦有益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之完善。  相似文献   

10.
人格权的商品化问题早已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不同学术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权利定性出发,对人格权益中财产利益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以我国人格权法的修订为契机,再次探讨此问题,应在人格权体系中明确人格标识的概念,进一步界定人格标识中的财产利益,并对比分析国外发达商品经济国家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目前相关问题的学术研究和法律规定,完善我国人格标识中财产利益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1.
论公民的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时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我国民法关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立法条文甚少,而一些这方面的立法多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因此,应尽快制定我国的《人格权法》,并同时建立隐私判例制度和隐私案件审判制度,以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12.
现代社会,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隐私权是近年来发展最快的一个人格权,受到普遍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就对于隐私权这一问题在人格权法中专门立章阐述。专家学者对于隐私权问题也有诸多论述。但是,由于国内隐私权立法的不完善以及科学技术发展,都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任何权利都是要有限制的,不能盲目保护。在立法上对人格权的规定要注意法定化和开放化,只有把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解决好了,才能够更好地保护人本身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以保护死者人格和与死者人格有利益关联的生者为根本目的的立法观念,由死者的近亲属提出保护请求。但实践中,死者人格利益受损后存在如下情形:一是死者没有法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二是死者虽然有法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但其不行使请求保护的诉权。这两种情形下,都可能存在死者法定近亲属范围之外的法律主体,遭受到与死者近亲属相同或相近的痛苦,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死者近亲属以外与死者关系密切的法律主体是否可以作为请求权主体,已成为我国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内外针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主体的理论主要有直接保护说、间接保护说、混合保护说三种流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理论适用上采取了混合保护说立场。基于现实需要和相关理论,笔者认为死者法定近亲属与近亲属之外的主体提出保护请求具有可类比性;建议将死者保护人制度进行中国化运用;在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主体缺位时,建议扩张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关条文,使死者法定近亲属范围之外的相关主体能够提出保护请求。  相似文献   

14.
作为自然人标表之一的肖像,需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通过作者的原创性劳动,以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它既体现了肖像人格利益,又体现了作者的利益,本文通过对肖像概念,肖像法律保证模式的研究,针对我国当前的肖像法律保护制度的特点,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模式,认为我国应建立以人格权保护为主,著作权保护为辅的和谐的法律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5.
关于自然人死后是否还有人格权,一直存在争议.死者人格利益是人格权利益的一项重要利益.世界各国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研究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死者人格利益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而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缓慢,对死者人格利益的研究相对落后.但随着社会复杂程度的加剧,有效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  相似文献   

16.
在《人格权法》的立法过程中,人格权与《宪法》中关涉人格利益权利的关系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而且现今宪法权利私法化趋势也愈加明显,成为立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文章从生存权的私法化谈起,强调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法》和《宪法》立法协调上的关键作用.  相似文献   

17.
解读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私事或生活安宁不为他人知晓或侵扰的权利,包括隐私信息隐瞒权、隐私信息支配权和私人生活安宁权。它是当事人实现正当隐私利益的行为依据。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意义在于保护公民基于合法隐私之上的人格利益。我国虽有一些保护隐私的法律条款,但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仍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相似文献   

18.
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中愈发重要,而民法学界就如何进行人格权的保护、采用何种模式进行保护却存有诸多争论.19世纪法国、德国就已经在各自的民法典中对人格利益的保护予以一定关注,但二者所采取的保护模式是难以使人格权得到充分保护的.20世纪随着人权思想的普及,一种更为科学合理的保护模式即人格权的法定化逐步被各国普遍采纳.这对我国即...  相似文献   

19.
人格权法除了面临与侵权责任法的协调问题以外,如何适应人格权在现代社会出现的新特点,是关系其立法走向的重要问题.随着人格的日益商业化运用,“财产权—人身权”二分法下的救济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权利人的需求.在遵循大陆法系传统的我国,无论是在列举式的基础上创设新的权利类型,还是抽象出一个有一定外延空间的概念,都需要立足于现有的法律体系,力求立法成本的最小化和调整效果的最大化.在人格权法内部,针对商品化人格权进行相关规定,是保护商品化人格权的主要途径.在人格权法外部,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立法能起到间接保护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姓名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受宪法保护乃毋庸置疑。像其它人格权一样,姓名权当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应该属于“法律保留”。对限制姓名权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审查应是当下我国保护和救济姓名权的必要法律程序。上海王某诉当地派出所侵犯其姓名权案未能实现这一点,王某的姓名权因而未得到应有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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