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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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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法益是实体权利外应受法律保护的一类利益,对民事法益的保护,各国及各部门法采取了不同的法律制度,主要有权益区分和不区分两种保护态度。本文探讨民事法益与权利的混同保护,从合同法、侵权法的部门法横向比较,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比较方面,析别混同保护的优势及不足,并讨论了我国《侵权责任法》不区别保护权益的立法政策。  相似文献   

2.
法律是行为规范,只规范行为,包括积极行为规范和消极行为规范,前者即权利、权力,后者即义务。义务是权利和权力的逆向表述。法律规定权力的唯一宗旨就是保护权利。规定权利意味着必须规定权力。在本质上,法律就是对权利的规定,权力和义务均可视为权利的间接规定。权利主体行使任何权利,均是对自己人身的支配。广义的人身自由权等同于权利,狭义的人身自由权即有名权利外之权利。但人身自由权表示不定向之自由,必须通过具体行为,即定向之人身自由方能行使。定向之人身自由权即传统民法之能权。称法律确认的无名行为资格为能权不违反逻辑,称其为权利外“法益”则违反逻辑。  相似文献   

3.
梁迎修 《法学研究》2014,36(2):61-72
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并非一个伪命题,其在司法实践中颇为常见。受到立法者的有限理性、社会的变动性以及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某些情形下权利的边界未被立法者清晰界定,并由此引发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权利冲突的存在导致了法律适用的难题,法官需要借助个案中的法益衡量来确定权利边界并进而化解权利冲突。法官在进行法益衡量时,可以参考权利位阶来作出判断,然而权利位阶秩序缺乏整体确定性,仅有有限的参考价值,因此法益衡量还需诉诸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三项子原则。比例原则能够指引法官对权利作客观和理性的衡量,最大限度地缩小法官的裁量余地。鉴于个案中的法益衡量具有决策性质,法官必须在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间维持恰当的平衡,在解决权利冲突时不能逾越司法的限度。  相似文献   

4.
在权利与法益之间——对侵权行为客体的解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侵权行为的客体是界定侵权行为法适用范围的重要方面,但目前学术界并未对此展开特别深入的探讨。本文明确了侵权行为客体为权利和法益的理由,并指出两者的诸多不同与适用时的合理限制,为两者的区别适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5.
于飞 《政法论坛》2012,(4):141-150
德国民法典立法时,侵权法上的"法益"指且仅指"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从而与"所有权、其他权利"这些主观绝对权利相区分。区分的功能在于使"其他权利"这一开放式概念的扩张功能不及于"法益",从而实现限制保护人格利益的立法目的。但随着社会、法制及观念的发展变迁,这一区分已经不适宜。现在侵权法上的"法益"概念已经与"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合一。德国侵权法上的"法益",从来不是指权利之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我国侵权法中,也没有必要在这个意义上设立一个"法益"概念。  相似文献   

6.
尹燕红 《法制与社会》2014,(12):280-281
敲诈勒索罪有其特有的法益保护性,行为特征性,而行使权利行为既有与其形似的地方,也有其亟待挖掘的深刻内涵,二者可以从权利行使行为的目的性,权利性,手段相当性等环节加以区分,做到既要维护刑法的权威,也要保护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权利与法益的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常常以冲突的形式出现,因此要处理好他们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法定权利作为规范体系在文本意义上大体能够和谐共存,但在实证领域,权利之间则有可能发生冲突。本文拟从权利冲突的概念与原理入手,在分析权利产生冲突原因的基础上,探究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并在微观上考察其具体运作的准据,期望能为今后我国在权利冲突以及权利保障和救济等领域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9.
法益保护和权利保障是刑法的客观功能,强化法益保护要求我们设立环境具体危险犯和环境过失犯,完善权利保障要求我们不设立环境抽象危险犯,慎重在环境犯罪中规定严格责任。对于环境犯罪犯罪构成的解释应当持刑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相结合的立场以在实践中协调法益保护和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10.
法的弥足珍贵来源于其产生的艰辛。权利不仅仅是人们简单的行为指南,更是每一个体的人格在精神上的生存条件。公民以此主张权利和为自身权利而抗争的过程是法从完成自身蜕变到生生不息的必经之路,而法感情正是蕴藏在这基于权利的理念价值之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因素,公民主张权利就是在人格本身精神层面上的自我保护。  相似文献   

11.
法益:法律的中心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益是法律的基本范畴。可以以法益的主体、被保护的程度、存在的形态、内容等为标准进行分类。法益总量的最大化是法律目标量的规定性,法益结构的最优化是法律目标质的规定性,二者是法律的双螺旋价值追求。权力、权利是法益配置的基础性手段。  相似文献   

12.
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问题论纲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虽然法律机制因其局限性而无法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利益需求的全部问题,但是法律机制在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方面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应该围绕权利宣言和权利保障展开,核心问题应该是在给人以机会、给人以能力、给人以物质帮助三个方面寻求制度努力。  相似文献   

13.
法权的构成及人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权不是权利主体单方面的行为自由,而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既涉及与权利对应的义务人及义务,也涉及国家保护及救济的责任。法权有其特殊的构成。法权总是按自己的构成来回应社会的要求,社会的要求如要转化为法权,也必须适应法权的结构特点。在人权的法律保护中,法权正是以其特有结构来回应人权要求的。法权一方面需要以基本人权为自己的内容和自己的正当性根据,另一方面,法权的实现又受到经验领域条件的制约。要能确保人权的实现,法权应当是价值与现实,理性与经验的结合。  相似文献   

14.
黄进才 《法学杂志》2012,33(4):13-16
当前,我国农民工权利的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各种歧视、克扣、剥夺农民工应得权益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通过法律路径保护农民工权利已变得刻不容缓,而司法救济又是其中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路径。在司法救济方面一是要建立完善的民事诉讼机制,二是要构建健全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三是要建立完善的诉费救助制度,四是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机制,以期农民工权利受损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相似文献   

15.
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过错的地位众说纷纭。反不正当竞争法源于侵权法但又具有特殊性,其立法模式为行为规制法而非责任承担法,其保护对象为法益而非权利,这种特殊性决定了过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梳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过错地位的差异,可以发现过错的要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法益的成熟程度呈现反比关系:法益越成熟,过错要求越低。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过错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进行体系化解释:仿冒、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条款中的过错仅作为参考因素;商业秘密条款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中的过错要求至少为一般过失;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中的过错要求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许少波 《河北法学》2005,23(1):47-53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是在法律上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纠正和补救,它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对语,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面对现行法有当事人民事诉权利却没有权利救济与司法活动中司法者侵害当事人诉论权利的现实,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作理论上的论证并促成立法的完善乃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7.
“规范出发型”和“事实出发型”是分别作为代表罗马法系和日尔曼法系诉讼理念的关键词;在中国这一有着悠久成文法传统的国度,裁判案件应在“规范出发型”理念下指导下进行。一般来说,实体法保护的权利仅限于自身框架之内,避免以虚构权利的方式达到保护利益的目的,特别是在该利益可以通过实体法上本来就具有的权利予以保护之时。在适用上,外部的基准应是民事实体法,而不应是宪法;内部的基准应是以规则为主体,只在个别情况下适用原则予以矫正或弥补。  相似文献   

18.
略论物权法与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俊霞 《时代法学》2010,8(4):68-71
《物权法》树立了平等保护私权的理念,明确了征收拆迁应予补偿及补偿的原则,有利于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征收是一个行政法律关系,拆迁补偿则应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应在《物权法》中明确国家是征收及征收补偿的唯一主体,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的原则,以真正落实《物权法》的私权保护观念,切实雏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韩红颍  高凛 《行政与法》2010,(8):112-115
目前我国关于女性就业方面的法律规范保障不够全面,加上现实中职场中的不公正的潜规则的影响,致使损害女性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在对我国目前女性就业权利的现状进行考察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保护和救济机制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0.
论法律利益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周旺生 《法律科学》2004,22(2):24-28
利益是极为重要的生活资源。凭藉这种资源 ,社会主体便能获取好处 ,满足需要或愿望 ,使生活达致某种景况。法律利益是从利益体系中剥离出来的 ,以法定形式存在的利益。利益一旦被选择和确认为法律利益 ,它就成为法律权利。法与利益的联系具有必然性 ,法的产生、内容、本质和发展 ,在很大程度上是立基于对利益资源的配置和固化的结果。法律对利益的调节和处理需要有科学的标准和原则。现代法律所调处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是复杂的 ,而中国国情则使这种调处更显复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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