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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湾地区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彻底改造所移植外国法,更新传统诉讼观念,解决诉讼拖延、效率低下和诉讼成本高昂问题,我国台湾地区于20世纪末、21世纪初就证据保全制度从立法理念到具体内容进行了重大变革。新证据保全制度所蕴含的保障程序主体权、扩大诉讼解决纠纷能力、疏减讼源及预防纠纷发生的理念,以及为贯彻该等理念在设置具体制度时,扩大证据保全范围、规定并引导当事人于证据保全程序中达成协议和严格证据保全的程序保障的做法,对大陆证据保全制度的改革具有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2.
中国封建社会国家控制整个诉讼;国民党的“六法”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制度,但却被蒋介石法西斯专政所践踏。新中国成立后,上诉审理范围被锁定在全面审查的定路上。现阶段,我国的上诉审理正从全面审查向着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方向转变。本文认为当事人对有关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未主张的部分,上诉法院不应干预;当事人对一审判决遵守法律程序提出异议的,上诉法院不受当事人申请范围的限制。  相似文献   
3.
许少波 《法律科学》2012,(3):132-139
证据交换的正当性虽然无可置疑,但其被规避适用却是实务中的普遍现象。设置证据交换制度有诉讼效率的考量,但其首要的价值目标却是公平和公正。审判效率得以提高的秘密不在于证据交换本身,而在于证据交换制度所依存的具有不可逆性的二元性诉讼结构。在制度层面上,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的不兼容及司法解释技术自身的问题应当予以检讨。完整的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证据交换规则的确立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包含有实体性因素的证据交换规则;二是包含有程序性因素的证据交换规则。  相似文献   
4.
证据保全制度的功能及其扩大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基于诉讼数量不断增长和现代型诉讼要求先收集证据、后提出事实主张的客观需要,为实现预防诉讼、促进诉讼、集中化审理和多元化解决纠纷之目标,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纷纷对证据保全及类似制度进行了改革,使证据保全制度除保全证据外,又具有了确定事实、开示证据和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多种功能。为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保障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和证明权的实现,我国也必须扩大证据保全制度的机能,一方面增设确定事物状态和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之证据保全类型,另一方面鼓励当事人在证据保全程序中就与纠纷解决相关的事项达成协议。  相似文献   
5.
最近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行的“跨域立案”改革,其实质是管辖法院的管辖权部分由非管辖法院行使。这在诉讼理论上就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即管辖权中的案件受理权能否独立于管辖权,案件受理能否与管辖分开。作为民事诉讼架构的一部分,管辖是反映和承载民事诉讼制度价值的一个坐标系,管辖统一能够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整体上保障诉讼理想的实现。在中国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人口流动不断增加的大背景下,随着跨行政区划设置法院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管辖分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管辖的理论逻辑也不排斥管辖分开。但就管辖规则体系而言,基于管辖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考虑诉讼当事人的角色分配和“双重推定”法则,管辖统一仍居于基本规则的地位,管辖分开只具有补充性。并且,作为补充规则,管辖分开仅可限定为两种情形:一是具有较大可能调解结案的案件;二是涉弱势群体且请不起律师代理的案件。  相似文献   
6.
在化解矛盾已经成为当前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的大背景下,任何社会机构、社会力量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地加入到纠纷解决的队伍中去。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对于最大限度地动员纠纷解决资源、转变法院的工作作风和审判作风、践行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司法本质和增进司法民主等均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必须警惕的是,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和人民司法并不是要完全撇开国家现行法律和司法技术,由法官以外的人仅仅依据地方知识和民间情理解决纠纷。我们应当追求一种能够在国家权力与民间自治、法律文本与地方知识、正当程序与实质正义、应然价值与实证经验、理想图景与严峻现实之间不间断地往返和流动的弥合型司法模式。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司法者在审判活动中侵害当事人诉论权利的行为未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 ,是导致司法实践中有权利无救济、当事人诉讼权利形同虚设、司法恣意得不到规制的主要原因。为保障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现代诉讼理念和模式与程序正义的实现 ,民诉法必须设置完整的程序性法律规范 ,使程序性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得到应有的救济。  相似文献   
8.
法律教育的困惑与现实性选择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一、法律教育的特殊性和要求 法律学科有以下特点。 1、逻辑的独特性。法律经常使用演绎和类比的方法进行推理,得出由已知到未知的结论。法律的结构、语言都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高度的规范件。法律的逻辑既非普通逻辑亦非数理逻辑,而是独立的法律逻辑。这就要求法律教育首先要教会学生思维,教会学生以法律逻辑的方式思维。 2、法律、法规的浩繁性。法律、法规是法律学科的研究对象,没有法律、法规就没有法律学科。熟悉、理解、应用法律、法规是法律教育的手段,也是目的。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和存在着的法律、法规浩如烟海,个人…  相似文献   
9.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上诉审理正在逐步摆脱“全面审查原则”的禁锢,向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方向发展。但现行民诉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的不协调及其存在的问题仍十分突出,给实务操作带来诸多不便并制约着程序功能的发挥。笔者认为,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用“审查”一词存在逻辑错误。我国法律对二审法院审理范围的界定使用了“审查”一词,其词义是“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它并没有通过检查核对进而做出裁判的意思。从这一意义上说,法院根本不可能只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而对当事…  相似文献   
10.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核心问题是程序转换的方式和效力问题。在此问题上,德国法比较注重程序的安定,在不得不转换时才予以转换;而日本法则更关注程序的灵活性、程序与纠纷类型的一致性以及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具体应采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转换;二是法院依职权转换。第一种方式需要由法院审查决定,第二种方式则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同时,在时机上应将这两种方式的转换均限制在案件受理后至判决宣告前。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有无必要重新立案、答辩、调查证据和开庭辩论,应当依据导致程序转换的原因以及这些行为和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特点与地位不同,作出有针对性的具体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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