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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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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票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作成票据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它是所有票据行为中最重要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票据行为。因此,公安机关侦查各种票据案件都要查证票据的出票行为。《银行汇票》出票行为的查证方法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查证银行汇票的出票行为,目的在于确认在出票行为中是否存在三种涉嫌犯罪的事实。  相似文献   

2.
<正>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请求其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以银行为付款人的一种见票即付的票据。它是一种要式证劵,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支票必须是书面形式,一般记载应满足下列事项:1)出票人签名;2)无条件支付委托;3)支付金额确定;4)发票时间;5)付款人、付款地。它具有如下特点:1)付款人(drawee)总是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通常是某一特定的人或公司。2)一般说来,出票人须在付款银行有足以支付支票的存款或其他资金关系,如透支契约。如果支票被拒付是因为出票人故意开立支票诈欺受款人而骗取钱财时,则在大多数国家中,根据有关空头支票(dad check)的法律,出票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将受到刑事制裁。如果汇票被拒付,其发票人只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论票据     
票据是指某些可以代替货币流通的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一切凭证,包括钞票、发票、保票、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上的票据是指依照票据法规定所发行的由出票人签名于票上,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他人见票时或指定的到期时支付一定金额的特种有价证券。其中,出票人自行支付的,属自付证券,即本票;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属委托支付证券,即汇票与支票。  相似文献   

5.
汇票持票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1.付款请求权。汇票持票人凭所持汇票、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手续,有要求付款人无条件按汇票金额交付款项的权利。在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应无条件地在当日按汇票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需要注意的是,经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  相似文献   

6.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商业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随着金融票据市场倍增的发展,金融技术发展、票据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日益突出,导致该类犯罪近年来呈现出侦查诉讼进退两难的境地。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维护金融秩序安全,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票据法中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付款人应当向票据的合法债权人支付票据金额,因此,当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应当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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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严方 《法人》2007,(1):96-97
案情简介2002年6月12日,北京市商贸公司交给北京盛业广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一张收款人一项为空白的转账支票以抵偿钢材货款,该支票号为хц17349037,金额132万元,出票人为北京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02年6月10日,付款银行为工商银行x x x支行。北京盛业广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支票收款人空白处自行补记,然后持该支票向银行提示付款,因超过期限,银行拒绝付款,支票被退回。北京盛业广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北京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说明,要求对方按照支票金额付款,被拒绝,故请求法院依据《票据法》第九十二条有关“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的规定,判令北京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北京盛业广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人民币132万元。  相似文献   

9.
随着票据在经济活动中的运用日益广泛,因票据纠纷而涉论也逐步增多。由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票据法,给律师代理这类纠纷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结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就如何运用票据法原理搞好代理工作谈点己见。一、汇票付款人也应属于行使追索权的对象追索权是票据上的第二次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付款人请求付款而被拒绝时,有权以全体票据债务人共同或分别为对象,请求偿付票款的权利。我国现行银行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  相似文献   

10.
金钱债权的票据化,是指债权人收受金钱的权利,由债务人以汇票、本票和支票加以记载并交付债权人,届时凭票据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商业汇票出票人承兑和给付金额,以清偿债务。与此同时,金钱债权的票据化还可使债权人的处于合同付款期前的金钱沉淀状况较为容易地转为活跃的流通状态,可更充分地发挥一物多权的作用。债权票据化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对金钱债权票据化转换形式、债权的票据化及其法律后果、票据化的风险及担保问题进行研究,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11.
支票是银行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无条件地支付给收款人(持票人)的票据。它既是一种支付凭证,又是一种结算办法。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商品流通日益频繁的社会里,使用支票具有手续简单、灵活方便、安全性强的特点,可以加速资金周转、减少使用现金的繁琐和不安全因素,同时也可以缓解社会对现金的需求量。纵观各国票据立法,支票都是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2.
票据诈骗罪定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虚 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依照《刑法》第194条第1款的规定,金融票据诈骗行为具体表现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活动的;以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以骗取财物的。上述5种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实施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仍定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在量刑时可加以考虑。笔者认为,在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认定中应当特别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之重构——以票据诉讼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迫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当票据的持票人不获付款而与票据债务人发生票据诉讼  相似文献   

14.
朱婧 《人民司法》2013,(10):35-40
【裁判要旨】付款人对提示付款的支票负有法定审查义务,对该义务的违反不得以银行内部规定作为抗辩。付款人履行其审慎审查义务后,合法的付款行为不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印鉴的支票而错误付款的,属于重大过失,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衡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在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失和风险。  相似文献   

15.
颜炳杰 《研究生法学》2007,22(1):97-103
"远期支票"一词,并非票据法上之规范用语,只是一般之习惯用语。习惯上所称之远期支票,是指"票载发票日以前签发之支票或以未届至日期为发票日之支票",以区别于票面上记载的日期与实际出票日为同一日的"即期支票"。由于支票通常被认为是支付证券,它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代替现金进行支付的作用,故法律上特别强调它在出票日后能够随时兑现。因此,与汇票和本票等信用证券可将未来某一个日期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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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准许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和转账支票进行背书转让。但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票据法,对背书转让的票据行为难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又由于票据背书转让过程的复杂性,票据关系人往往为此发生纠纷。本文拟就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谈点粗浅意见。 背书转让的效力与认定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批注签章,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的行为,是票据行为之一。背书一经成立,即产生权利转让效力,背书入自此成为票据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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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节 承兑 第四节 保证 第五节 付款 第六节 追索权第三章 本票第四章 支票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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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20日,出票人A生资公司通过与其开户行B银行签订承兑契约,向C产业城签发并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经B银行承兑,记明的收款人为C产业城,汇票金额为250万元,到期日为当年10月2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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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的凭证,谁持有票据,即享有向出票人或承兑人(即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债务人负有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因此,《票据法》对票据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并明确规定了票据权利时效。如果持票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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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1月15日,申请人甲市某经贸公司(下称甲公司),委托某实业银行甲市营业部签发银行汇票一张,该汇票出票金额为775万元人民币,收款人为甲公司业务员王某,代理付款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乙市某分行(下称乙市人民银行)。受甲公司委托,王某持此汇票赴乙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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