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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9 毫秒
1.
对于作为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安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从而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文章从我国公安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公安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的影响因素和界定原则、我国公安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缺陷及调整我国公安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建议等四部分,对我国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确认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依据,它反映了一个国家对行政赔偿的法律价值判断,同时,它对于行政赔偿乃至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具体设计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过于单一,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在<国家赔偿法>面临修改之际,本文提出行政赔偿应当借鉴民法的归责原则,同时结合一个行政赔偿案例,就该案的归责原则与杨小君教授商榷.  相似文献   

3.
杨群 《求索》2012,(2):32-34
世界各国对于银行监管机构的赔偿责任,规定有所不同:有些国家采取直接豁免责任和行政赔偿的方式,有条件地免除银行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另有一些国家则按照一般侵权责任进行追究。在中国,对于银行监管机构的民事责任采取行政赔偿的模式。另外,中国银行监管机构的民事责任制度在立法规范、赔偿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中国应当借鉴境外的成熟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修订相关法律,完善银行监管机构的赔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4.
行政程序性权利系独立合法权利,如果被侵犯造成财产利益损失或法定应予赔偿的非财产利益损失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其本身之利益损失,为弘扬程序性权利的独立价值,可拓展纳入应予赔偿的非财产利益损失范围,但以重要程序性权利被侵犯为限。违反法定程序涉及非法利益判断的,应根据其对非法利益认定的影响加以区别对待,即对行政行为视情形撤销或部分撤销以避免尴尬境地;程序违法撤销后重作行为的,针对前行政行为提起赔偿的,应在立法上明确前后折抵制度。行政程序裁量在违法归责原则上不存在障碍,裁量绝对豁免观念亦已遭到摒弃,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确定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违法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混合侵权情况下,行政赔偿和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和衔接,是困扰司法界的一个难题。而且《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可以对赔偿义务机关以外的共同加害人实施追偿。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及登记机关对其他民事侵权人的追偿权,对实现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多因一果的损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和赔偿责任种类进行探析,阐释《物权法》对登记责任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并未把怠于履行职责致害赔偿写入新法之中。公务组织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公民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仍不断出现。怠于履行职责是指公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有能力、有条件履行的情况下,不履行、拖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作为义务的情形。怠于履行职责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是指公务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联度。若损害结果与怠于履行职责行为无关,那么不应负赔偿责任。公务组织应合理承担赔偿责任,首要任务是分配怠于职责案件中各方的责任。赔偿的类型应包含合法的预期利益。  相似文献   

7.
《国家赔偿法》中,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需具备的条件有:侵权的行为主体是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公安职务行为、公安服务行为具有违法行为、公安职务行为违法造成直接损害后果、损害事实与公安行使职权违法有因果关系;属于公安人员个人责任的有两方面,与行使公安职务行为无关的个人责任、与行使职务有关的个人责任——追偿。赔偿责任制度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还应完善在立法机关违法立法、公共设施和管理缺陷造成的损害等方面的国家赔偿责任,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应实行物质赔偿、可计算的间接损失应列入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8.
《公安研究》2014,(4):95-95
贺思源、刘士国在《河北法学》2013年第12期撰文认为,环境监管失职致害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是因为国家负有环境污染侵害危险防止责任,普通民众也高度依赖于国家的环境污染侵害危险管理,因环境监管部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普通民众的生命、身体、健康等重大权益遭受损害,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涉及公安机关全部执法活动。因此,公安机关对在执法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违法性职务行为,应进行有效地预防和处理,以减少赔偿案件的发生。违法性职务行为的认定,需要注意两点:一其为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或非职权行为,二违法行为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违法性职务行为具体表现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或刑事侦查权时,侵犯了人身权或财产权。  相似文献   

10.
张梅 《辽宁人大》2006,(9):42-43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一般会比较多,原告为受害人,如受害人死亡会是其继承人,可能还会有其抚养人,被告一般有司机、车主、汽车公司、保险公司等等。通常,受害人由于机动车的责任受到人身损害,应当得到赔偿。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但按什么标准赔、司机之间如何分配责任、司机和车主之间如何分配责任、汽车公司承担什么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什么责任,都是很有细致研究之处的。对此,结合几个小案例,我谈一下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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