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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为了获得特定的精神利益而参与旅游营业人组织的旅游活动并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旅游合同具有明显的精神利益属性,如果旅游营业人违反合同约定,必然会损害旅游者的精神利益。由英美法的判例可知,确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必要的。而且,对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符合我国合同法完全赔偿规则和预期利益损害赔偿理论。当然,精神损害赔偿也要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等的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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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由于旅游合同是专门为当事人提供安宁和快乐的合同。因此,在未来立法中,我国应赋予旅游者就旅游承办人的违约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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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旅游合同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实践中伴随着旅游合同违约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困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旅游纠纷频繁.新《旅游法》的颁布使得我国旅游法律制度可谓前进了一大步,对目前我国存在的一些旅游纠纷提供了合理的解决办法.可是,对于旅游合同违约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主张以及怎么主张的问题,《旅游法》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不能根本地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在我国旅游实践中相关的纠纷仍然会时常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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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旅游营业人违反旅游合同引起的精神损害,旅游者有权获得赔偿。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旅游营业人客观上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造成了旅游者严重的精神损害,违约行为和旅游者的精神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和旅游营业人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标准的确定要遵循利益衡量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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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旅游营业人违约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问题日益突出。由此本文从精神损害范围角度出发,论述在旅游合同立法中应当规定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支持旅游者在旅游合同纠纷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仅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符合法律追求公正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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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是让游客取得精神享受为目的,旅行社的违约势必会造成这种目的的落空。然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并没有认可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为了体现对人的精神利益的全面保护,因此我国立法有必要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纳入到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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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司法实务和通说,只承认侵权场合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否定违约场合可以成立精神损害赔偿,并提出了种种理由。可这些理由均不成立或说服力不足,在旅游、观看演出等以旅游者、观众等权利人获得精神享受(愉悦)为权利内容的合同场合,必须成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产妇到医院生产、婚庆典礼、拍摄结婚照、洗印照片等合同场合,亦应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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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侵权责任,这种限定性的立法规定就把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了。本文通过分析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对旅游合同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的联系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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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研究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合同违约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探讨我国违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与实践,建议设立违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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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旅游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一个重大突破。鉴于精神损害在旅游合同中具有特殊地位,旅游惩罚性赔偿弥补了以往精神损害赔偿在违约责任中得不到支持的遗憾。结合旅游活动的自身特点,进一步探讨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在旅游违约中的正当性、可替代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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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传统的理论上被认为是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的重要区别。另外,由于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责任竞合的有关规则,在司法解释中又进一步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要以侵权为由提出,因此反对以违约为由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声音依然很强大。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得到了突破,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现实必要性;另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的。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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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通说认为只有基于侵权责任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现行法律对此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在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本文通过论述精神损害在合同违约中的客观存在性、救济的必要性、国内外的立法状况和制度构建猜想,呼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以完整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对正义的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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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在于违反了旨在保护和满足非财产性利益的合同义务.此类合同义务可以通过分析合同内容、目的以及根据诚信原则的客观解释而推导出.因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这也决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合同法而不是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则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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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是旅游者外出旅游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手续,它可以维护和保障旅游者及旅游企业双方的合法权利和义务,特别关系到旅游者的切身利益和有效维权。本文通过对《合同法》中合同的概念和形式分析,探讨旅游合同应采取的形式,旨在完善旅游合同,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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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组团后擅自将旅客转交给其他旅行社,针对转团社与旅游者的法律关系,已经发团者可先行认定产生事实上合同关系,参照既有示范规则采取解除权辅以违约金措施;在发团前,因仅存在信赖利益,则以撤销权辅以缔约过错责任。判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数额时可根据案情中过错情节等要素酌情调整赔偿额度。《旅游纠纷司法解释》就擅自转团规定连带责任,该责任基于身份性,具有行业责任的本质。与买卖、租赁合同增加财产效益的目的不同,旅游合同旨在促成精神愉悦,合同明示的给付义务履行不当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乃是对旅游合同本旨最为根本的违背。旅游合同中瑕疵履行造成人身损害,旅游者应当得以在侵权责任的框架下寻求精神损害赔偿,或是基于合同目的的落空根据并存的债务承担规则采用减少价金等违约救济方式以达补偿精神损害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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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旅游成为越来越多人们追求精神享受的重要载体.旅游合同作为联系旅游者和旅行社的纽带在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旅游合同追求精神利益的显著特征要求必须建立旅游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