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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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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义务。因此,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相似文献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但是,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仍享有抗辩权,人民法院对其抗辩应当依法审查,抗辩有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支持。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相似文献   

4.
贾永刚 《四川审判》2002,(5):15-15,29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的精神。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规定》的起草说明中对35条作了举例说明。  相似文献   

5.
一、问题的提出 “优势证据”源自英美法系,近年来,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这一概念被引入到民事审判的实践中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为“明显优势证据”标准,即在事实不明而当事人又无法举证时,  相似文献   

6.
论民事举证责任双重含义的理论基础及其应用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简称 《规定》)第2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举证责任的内涵 作了全新的表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准确、全面地认识和理解上述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对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切实保护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事纠纷是平等主体间的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其答辩理由反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举证要负担不利于自己的判决乃至败诉的后果,原告的证据充分,被告反驳举证不足以所对抗的原告胜诉。被告反驳举证充分,原告再行举证又不足以对抗的,被告胜诉,双方当事人举证都不充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作为民事案件的代理人…  相似文献   

8.
刘峰  阴悦 《山东审判》2005,21(5):93-94
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初步确立了释明权制度。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34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这是对法官的诉请变更告知义务的规定。这一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9.
李勇 《中国公证》2011,(5):52-54
证据的采集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显著,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制度改革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使得当事人在举证中所担负的责任更加重大.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及证据能否被人民法院所采信.直接关系到案件成败。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不力或举证不充分往往是因为当事人自己因各种原因不能将证据保存、固定下来,导致证据灭失,从而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0.
证据是法院审理案件时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方面,当事人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还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或充足的理由驳倒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法院审理案件、做出判决要以事实为依据,在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时,法院就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对案件的争议事实做出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举证的责任、证人作证的义务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  相似文献   

11.
一、证明责任的内涵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 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含义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2条第一款中有所体现.在理论上,举证责任也被称为行为责任、主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  相似文献   

12.
举证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应负的,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不同的诉讼法对举证责任主体的规定是不同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在诉讼中有一些事实不需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即  相似文献   

13.
吴同现 《特区法坛》2003,(78):24-24
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该在法定期间或法官指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若因客观因素确实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在该期间内提供证据线索,逾期不提供将丧失要求法院接收该证据并进行质证、认证活动的诉讼期间制度。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是由诉讼程序的阶段性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4.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持撕毁重贴借条起诉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相似文献   

15.
在办案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况:申诉人在法院审理时有证不举,导致败诉,在向检察院申诉时才提交了有关的证据,根据这些证据能证明原裁判有误。对此,检察院能否向法院提出抗诉?笔者认为,这种申诉案件不具备抗诉条件,不宜提出抗诉,而应支持法院的生效裁判。主要理由是:(-)瓦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举证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六条还规定了证据应当当庭出示、当庭质证。这就是说,当事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法定义务,如果应该自己举证而未举证,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尽…  相似文献   

16.
云凤清 《内蒙古检察》2004,(2):23-23,34
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其主张的有关证据材料,即丧失提出该证据的权利,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的一种诉讼制度。举证时效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通过时间上的限定,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权利进行合理限制,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种外来的时间上的和不利后果上的压力,能够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为求得胜诉而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出其所拥有的全部诉讼证据,为法院顺利开庭集中审理提供了充分条件。当事人若不在限定的期限内举证,将失去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即承担举证责任的败诉风险,举证时限从而成为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临界点。  相似文献   

17.
一、关于提供证据的要求 (一) 提供书证的要求 书证是诉讼中运用最广泛、最常见的证据,《规定》第10条明确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具体要求。 1.书证以提供原件为原则。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书证的原件”。书证的原件能够最大程度地接近事实真相,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  相似文献   

18.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对法制建设的重视,人们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逐步增强,同时人民法院主动查证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逾加暴露无遗。《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中第2条、第5条、第6条的规定,完善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加之第4条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设置,形成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立体体系,明确了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应由主张事实的当事人负担,同时,不再要求法院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调取证据,而是全面、客观地审…  相似文献   

19.
一、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实践运用现状及产生的影响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根据的事实,负有提出相应证据的责任.我国行诉法第32条、第34条规定:被告应当就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举证,人民法院不承当举证责任.对此举证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在实践中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法院事实上承担和部分承担了举证责任,具体表现为;1.法官在收集、调查证据上花费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尤其是在行政机关举证不充分时,法官表现出主动地收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段文波 《法商研究》2013,(5):93-101
2001年,举证时限这一颇具创新性的民事诉讼制度在饱受争议中出台。嗣后,理论研究者对其褒贬不一,司法实务部门的具体操作也各有不同。2012年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的新举证时限制度在外观上是承前启后,实质上则是废旧迎新。举证时限制度中的举证,是指提出证据申请,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应以证据裁定的方式予以回应。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意在拒绝实施证据调查,而并非否定证据能力。法官在作出证据裁定时,除应考虑逾期这一因素外,还应斟酌其他情形。为保证新举证时限制度在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中实现功能最大化,应该在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明晰证据申请的撤回与放弃以及规制防御方法的提出等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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