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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当事人分担,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理被告承担。在民事诉讼中,谁请求什么,谁就应当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首先应当负举证责任。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确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而被告却没有提供或者提供不出足以推翻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才能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否则,原告将败诉。被告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反驳或者反诉所主张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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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举证责任双重含义的理论基础及其应用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简称 《规定》)第2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举证责任的内涵 作了全新的表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准确、全面地认识和理解上述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对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切实保护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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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法规月刊》2002,(5)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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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实践运用现状及产生的影响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根据的事实,负有提出相应证据的责任.我国行诉法第32条、第34条规定:被告应当就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举证,人民法院不承当举证责任.对此举证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在实践中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法院事实上承担和部分承担了举证责任,具体表现为;1.法官在收集、调查证据上花费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尤其是在行政机关举证不充分时,法官表现出主动地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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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5):20-2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义务。因此。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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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义务。因此,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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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其主张的有关证据材料,即丧失提出该证据的权利,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的一种诉讼制度。举证时效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通过时间上的限定,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权利进行合理限制,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种外来的时间上的和不利后果上的压力,能够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为求得胜诉而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出其所拥有的全部诉讼证据,为法院顺利开庭集中审理提供了充分条件。当事人若不在限定的期限内举证,将失去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即承担举证责任的败诉风险,举证时限从而成为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临界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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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专家学者们认为,举证责任转换的只是行为责任,结果责任并不发生转换。结果责任是法律预先设定并自始至终凝固于一方当事人。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如专家学者们所言,结果责任就是应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若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其主张事实或反驳事实不成立或难以成立,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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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制度确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第一,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三,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但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混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范围界限不明,诉讼不公,人民法院职责主次不分等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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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责任的内涵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 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含义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2条第一款中有所体现.在理论上,举证责任也被称为行为责任、主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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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对有关的案件事实,首先应当由谁承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一种法律责任。由于诉讼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分,不同性质的诉讼,在确定和解决举证责任的问题上也有重大的区别。例如,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当事人分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提出主张,谁就负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为此,原告人起诉,对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人在应诉中对其反驳的事实,也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是在当事人举证的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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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一条被视为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设计。显然,依该条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是由被告负担的,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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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当事人举证一恶意举证的种类:1.突袭举证。突袭举证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只提交次要的证据,而将有效的主要证据在庭审时提供,使对方诉讼参与人来不及对证据进行充分辨认和系统反驳。2)被告在答辩期或反诉时不提供主要的不利于原告的证据,而在庭审时突然提出。3)在法官主持的证据交换程序阶段,只提交次要的或对方已掌握的证据材料。4)制约定案的主要证据在一审时不提出,而是二审时才提交,致一审判决被改判或发回重审。5)影响定案的主要证据在原审时不提出,申请再审或申请抗诉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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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机械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因超过举证期限才申请司法鉴定,被告对此提出异议。2008年12月24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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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LIMINARYPROBEINTOTHEREFORMOFTHEPATTERNOFECONOMICTRIALOFECONOMICTRIAL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导、实行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查证为辅,强化当年人举证责任。对此应从以下六方面认识:l、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起诉状等文书时,即向被告指出应补交的证据,被告应提交的反驳证据,同时指出举证范围和要点及做伪证和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2、尽量动员当事人委托律师代其取证。因许多案件当事人都委托律师代理,根据国家赋予律师的职权范围、律师有权对证人调取某些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