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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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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的观点认为:大陆法系历来就是物权绝对主义的物权观念,物权绝对破除了身份的限制,因而是公平正义的。但作者认为:大陆法系的物权观念以身份和财产两者的优先与否作为变迁的线索。先从相对物权发展到绝对物权,又从绝对物权发展到当今的相对物权的新阶段。就现实社会来说,物权相对比物权绝对更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我们应该确立物权相对的物权观念,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相似文献   

2.
整体物权呈两个面,一个面是静态归属物权,另一面是动态行使物权,这两个面的实质是物权结构的两种状态。物权按状态结构分解为明确归属的“静态物权”和发挥效用的“动态物权”,前者是绝对排他性物权,称为“特权”,后者是必须给予限制的相对性物权,称为“权力”,并隶属于“产权”。两者如一枚硬币的两面而统一于整体的物权状态,整体物权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体。学术界关于物权绝对性与相对性的争议在于“物权”的非同一性,按照物权状态结构分析,则可以定纷止争。片面强调物权的绝对性或相对性,不利于物权制度的合理构建,也将妨碍系列改革。  相似文献   

3.
周霖 《法制与社会》2014,(7):12+14-12,14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来源于债的相对性。其内涵包括:主体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相对性、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责任具有相对性。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的表现形式有"合同的保全、债权物权化、涉他合同中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它"有利于解决社会纠纷和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利于正确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论物权的社会化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资本主义垄断的形成、社会主义运动的兴起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物权社会化提出了客观要求。物权社会化是指物权从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个人支配性权利演变为受到社会公益限制、强调社会利用的权利,它体现为所有权受限制、他物权优位化及物权的间接社会化。物权的社会化与维护私人财产权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现代物权法正是折衷于个人主义与社会化两种趋势之间,力求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平衡。我国物权立法,应以我国国情出发,反映物权的社会化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定原则批判之思考   总被引:14,自引:1,他引:14  
尹田 《法学杂志》2004,25(6):8-11
物权法定原则的产生有其历史根源和保护交易安全的现实价值,对此原则的某些批判,缺少实证分析上的支持。有关物权之外的权利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的公示进而获得物权的绝对对抗力,有关物权得因习惯而创设等各种方案,殊无法律技术操作上的任何可能。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当事人的某些权限,但未限制其行为自由,故其非为私法自治的对立物。  相似文献   

6.
债的相对性原则是债法的基本原则,但近代民法为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对债的相对性原则进行了突破。债的保全制度、涉他契约和附保护第三人利益契约是对债的效力的延伸,是债的相对性的例外;而买卖不破租赁、债的排他效力及优先效力的确认,是债权物权化的明证;随着社会新的公平正义标准的确立,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已经是现实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7.
论《物权法》中强制转让物权的法律维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何有物权立法之国家均无法回避物权强制转让的内容。依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发生的物权强制转让并不违背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相反,是对意思自治原则并无绝对性的最佳注释。强制转让物权必须注意强制转让与规则之间的关系、强制转让与权利实现目的之间的关系。鉴于强制转让物权是对权利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故物权的强制转让之发生应当具有一定的前提,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意志与公共利益发生了冲突。这意味着只有当权利人行使自己之物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方产生物权被按照法律规则进行强制转移的可能。物权的强制转让具有其一般条件和限制,它们与物权转让发生之前提共同构成了强制转让物权法律维度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定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物权法定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质与特征,也严格地限制了当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以及确定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作者比较了物权法定模式的表述方式和基本功能,并认为我国物权法中物权法定中的“法”应当被主要限定为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具有一定的创设物权的功能;判例不能创设物权。当事人关于物权设定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相似文献   

9.
丁南 《政法论丛》2014,(1):38-45
物权秩序体现为财产关系上的“到此为止的安宁”。存在于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具有内部性的侵权、合意、或者对合同的效力评价等因素,是物权秩序形成的主要障碍。因此,通过限制意思自治、设定做成外观与查询公示的法定义务,以及通过公信原则、强制有效与相对不生效的效力评价方案,并借助无因性法律技术,具有社会性并超越交易相对性的物权秩序得以形成。  相似文献   

10.
涉及物权的行政行为为数不少,形态众多,从物权法角度对它们予以通盘梳理,对它们的功能加以分类,能更全面理解这些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行政行为有明确物权内容的功能,能具体化物权的支配利益,能补足物权的处分权能,能形成物上之债;还有限制物权特性的功能,能限制物权的处分权能,能限制物权的支配利益,能限制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还有影响物权变动的功能,能在原因事实和公示机制两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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