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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人们签订合同或者借款给他人时,为保证债权顺利实现,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但在实际履行中,由于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权,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因保证期限届满归于消灭,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枣庄市市中区检察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申诉案。2010年5月11日,葛某向刘某借款5万元,并给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刘某现金伍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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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被告莫某(男)和被告牟某(女)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因孩子抚养等纠纷分居,2015年12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
2014年4月5日,被告莫某因家庭开支、抚养小孩向原告张某借款1.2万元.2015年1月8日,莫某以偿还车贷及家庭开支为由再次向原告张某借款4万元.莫某向张某的两次借款均出具了借条,但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和是否支付利息.之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被告莫某和牟某共同偿还借款5.2万元及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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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事实:貌似简单暗藏玄机"李某凭赵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赵某归还借款。"承办的莫法官刚接案时,见借条内容清清楚楚,以为是一件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但经三次开庭后发现,案情实则扑朔迷离、难以查清。赵某曾代其妻弟苏某向李某借款,以自己名义出具一张10万元的借条,李某于同日交给苏某10万元。5个月后,苏某用自己的帐户向李某转账10万元。对这笔转账给李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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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妹张某在上海打工时与已婚男子严某相识,之后两人建立了较密切的关系。2001年张某提出分手,并于同年5月20日出具给严某欠条一张,载明“今欠严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本人于10月20日还清。张某,2001.5.20”。同年张某之兄金某出具给严某保证书一张,载明“张某欠严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保证在10月20目前归还,本人愿意担保。担保人:金某,2001年9月5日”。之后,张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金某也未履行其保证义务。同年12月,严某向一审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夸张某、金某支付欠款10万元及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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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0年5月,债务人杨某向原告谢某借款15万元经营服装生意,被告陈某为杨某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由于杨某经营亏损,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谢某遂向法院起诉担保人陈某及陈某妻子黄某,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两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陈某的妻子黄某对以上借款、担保不知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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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未就商品房主合同条款协商一致 出卖方应返还定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期,某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因借款人张某及三位担保人均未及时还款.判决借款人张某归还银行贷款5万元.三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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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夫妻双方对日常家事都有代理权,无论对方对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代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妻子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其行为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吗?其丈夫可拒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案情回放】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朱某借款2万元,约定由余某提供担保。为此,李某向朱某出具借据,并对还款期限及利息作了明确约定,担保人余某也在借据上签名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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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4月27日,温某某向李某借款4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李某借款480000元,现将本人父亲温某房屋产权证抵押至李某处,如未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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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一律师在接受当辜人委托代理一起借款案件中,由于贻误起诉时机,导致案件中的借款担保人被法院判决免除保证责任。由于借款人人去楼空,担保人又免除了保证责任,当事人索款无着,愤而将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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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的王晓拿着一纸借条到区法院起诉。借条是李小芬于2007年1月22日出具的:“今借40万元,并约定利息为6000元每月,还款期限为半年。”借条右下方有担保人大港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及董事长王某的印鉴,并有“担保期限至本息还清止”的字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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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贷款一案,在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另欠其借款捌万多元,并提供一份“借条”给法庭。原告看后,否认该“借条”是其所写,且认为该“借条”是由他留下的BP机、电话号码添加伪造而成的。 明眼人一看此“借条”便知是假的,但我们不能口说无凭,得拿出依据来才行。原告说其先写BP机号码,然后签名,最后写上电话号码,没有再写其他内容,属于通讯联络字条。而被告则说由其写好“借条”内容,再由原告签名。本可以通过两部分文字交叉笔划的先后顺序来确定谁先谁后,进而确定“借条”是否成立。可惜张某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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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8年12月28日,李某因公司年底资金紧张,通过朋友介绍从王某手中借款20万元,王某于当日委托张某将该款存入李某的银行卡。借款当日李某说这笔钱只用1-2个月,双方并没有写借条,也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及利息。过了还款日期,王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时,李某还了5万元,其余借款15万元一直未还。王某曾多次打电话催讨,并两次去李某公司索要,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为此,2010年4月,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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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于2003年8月向张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两年。去年8月,薛某拿着我写给张某的借条以及他与张某所订的一份债权转让协议找到我,称张某在2005年1月向其借款35000元,借期6个月,按照他与张某的书面协议,张某已经将我所欠的3万元债权转让他了,现在他是这3万元借款的债权人,并要求我在半个月内向他清偿这3万元,否则到法院起诉我。请问,债权人是否可以转让债权,我可否拒绝薛某的还款要求?读者童晨海童晨海同志: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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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因借高利贷无法偿还,遭纠债主孙某的非法扣押,其朋友张某、陈某某、许某、郭某等为将其救出,决定采用暴力,强行带走被扣的吴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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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娜和赵大军是中学同学,一年多以前,赵大军出具借条,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为由从孙娜处借走4万元。借款到期了,孙娜找对方要债,赵大军反而诘问:“借你钱的是赵黑子,我不是赵黑子啊。”听赵大军这么一说,孙娜急忙把借条拿到手上仔细查看,她傻眼了,借款人栏下的签名还真是赵黑子,不是赵大军。一霎那的工夫,孙娜明白了,赵大军这是要赖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