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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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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滕丽娜 《海峡法学》2012,14(1):59-63
特许经营模式的特点在于被特许人是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但其特殊性则在于特许体系对外是以一个统一的整体形象出现的。因此,虽然从特许体系的内部而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都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从外部第三者的角度观察,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是混同的,特许人与各个被特许人共同经营所形成的特许体系才是该第三者认为的交易对象,也才是该第三者认为的责任人。所以,当特许经营者对外经营产生纠纷时,综合民商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并且结合经济法上的保护消费者的社会本位要求,处理特许经营中对消费者的责任归责问题,应以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共同责任为原则(其中再根据特许人的过错情况分为特许人连带责任和特许人补充责任),以被特许人单独责任及特许人单独责任为补充。  相似文献   

2.
志愿者的雇主替代责任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性志愿者在我国越来越多,需要法律明确其在无偿服务中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志愿者的雇主替代责任,应该适用普通雇主替代责任的相关规定,只是在志愿服务关系的确认上与雇佣关系的认定略有不同.  相似文献   

3.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对处于相对弱势的被特许人的法律保护尤为关键。而单方解除和对外责任承担即是侧重于保护被特许人的最重要的两项制度,完善这两项制度对于规范特许经营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4.
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与老的暂行办法相比较,规定更详细、内容更广泛,责任更明确。尤其必须注意的是,该办法对特许人法律责任的规定,将对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对特许经营体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切实而重大的影响。根据《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过程中可能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根据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三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特许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1、违约责任特许经营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合同关系,因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义…  相似文献   

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性质、不能预期自己行为后果的由法律拟制的一类自然人,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定,对被侵权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不公平,并且存在道德风险,应当在今后的立法或法律修改中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   

6.
高雅 《经济与法》2002,(4):40-41
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人损害责任,也即建筑物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是指建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因设置或保管不善,发生事故从而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对该责任的法律规定,现今只有《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条款中对建筑物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的规定,与其它国家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在此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第151条的漏洞及其填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5,(3):178-185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第151条是2005年《公司法》修正时引入的。由于第151条并非我国司法的本土经验,如何正确实施,才能符合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基本法理和立法目的,便成为了讨论的问题。第151条存在两个法律漏洞,第2款对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应规定而未规定,第3款规定的"他人"未作限制性规定。采用比较法方法和类推适用方法,利用既有法律体系内的制度和规则,认可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仍为原告,而股东则取代法定代表人的地位,确立为诉讼上法定的代表人,以填补第151条第2款之漏洞。对于第151条第3款中的"他人",应探求股东代表诉讼规范的立法目的,采取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将与公司无控制关系的"他人"排除在外,以贯彻第151条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8.
论定作人的指示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规定的一种侵权责任形态,其对《民法通则》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一种积极的补充和完善,对我国特殊侵权行为体系的构建和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但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是替代责任抑或连带责任,还是替代责任与连带责任兼而有之,以及定作人对其过失承担责任的具体分配,在现行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未明确,在理论上也颇有争议,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9.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总结国内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于公司董事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因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对该他人承担赔偿责任;第232条规定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时,其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立法结构与域外立法例相比存在较大差异。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应该守法合规,其责任性质是一种特别侵权责任,该责任是因董事违反保护性法律法规而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这一解释将合同法上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合同效力和侵权法上违反保护性法律规范的行为效力统一起来。我国相关规则体系的构建与域外做法相比有较大创新。  相似文献   

10.
一、用工者责任之确立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他人权益所应承担责任的名称,民法学界所使用的术语并不统一,有的称为雇主责任,有的称为用人者责任,还有转承责任、替代责任、代负责任等等之说。虽然这些术语的内在含义没有本质区别,都是指用工者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为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笔者以为,法律术语是以统一为好,以避免产生歧义。在本文中,笔者将以"用工者责任"这一特定术语代替传统意  相似文献   

11.
海法 《法庭内外》2007,(1):41-43
加盟,变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即加盟商)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相似文献   

12.
雇员侵害他人利益,是否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问题,现代国家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出发,一般规定雇主就其雇员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但对于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各不相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问题未作具体规定,民法草案中的规定也不完善.本文试通过对各国雇主侵权责任制度的考察,分析民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建立雇主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提出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13.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李洪海事索赔责任限制是指船舶无论在航行中或停泊时,因发生重大海难给他人带来重大损失,除非法律规定责任人丧失责任限制的条件,否则其赔偿责任可依法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的赔偿制度。海事索赔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并区别于民法损害赔偿的一项...  相似文献   

14.
冒用他人名义而处分该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成立冒名处分。冒名处分应被认定为冒名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不能被认定为被冒名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对冒名处分,应适用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而不适用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相对人为善意时,对该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能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现代民法普遍承认保护善意信赖和交易安全的思想和原则,我国亦不例外。除有更高的法律价值需要保护外,交易关系中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应受保护;惟有如此,始足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社会交易关系的安定。  相似文献   

15.
特许经营因其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使其在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具体而言,应以"自己责任原则"为第一原则,但特许人须对一定事项负共同责任。在实际处理相关纠纷时,可以区分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不同责任形态来具体认定。  相似文献   

16.
法律漏洞中的法律发现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拉丁法谚云:“法律必有漏洞”(Nonestregulaquinfallet)。德国学者赫克先生认为,这是因为立法者的观察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在立法上完全表现。当司法活动中遇到法律漏洞、又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时,应当如何进行法律发现,以正确适用法律呢?所谓法律发现,是指发现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的活动。对法律漏洞的法律发现,体现为漏洞识别和漏洞补充两层内容。一、漏洞识别(一)法律漏洞的概念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关于某一个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应有所规定,而未设规定,便构成法律这堵墙…  相似文献   

17.
李艳 《法制与社会》2016,(4):28-29,55
合同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合意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他人进行磋商是一种欺诈行为,实属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现行法律存在漏洞,使得不能追究其共同责任。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将合同缔约协助欺诈者的行为定性为侵权行为,又因缔约过失的性质为侵权责任,所以可以将合同缔约过程中的共同欺诈认定为共同侵权,进而共同欺诈者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8.
一般认为,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的不符合质量标准而引起的责任,所以在许多文章中称之为产品质量责任。由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在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程度和方式不同,我们可将产品质量责任划分为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不合格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产品暇疵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产品应具有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产品僵权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  相似文献   

19.
【要点提示】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帮工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车主将车辆出借给他人后就失去对该车辆的实际控制,对该车在借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车主不应担赔损害承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裁判要旨】以特许经营形式侵犯知识产权,应根据加盟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决定是否合并审理及判定侵权行为主体。被特许人在特许授权范围内行为的民事责任与特许人共担,超越授权则自行担责。责任判定时,从重处罚不正当竞争复合侵权行为,兼顾单项行为责任判罚,复合侵权责任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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