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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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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计算机取证立法滞后:现行《刑法》规定范围过于狭窄,难以满足追诉的法律需要;电子证据定位存在争议,电子证据的证据地位尚未明确;计算机取证规范空白,计算机取证活动"无法可依"。应从以下方面解决我国计算机取证的法律问题:(1)修订现行《刑法》,适当扩大《刑法》第285条规定的客体范围;将《刑法》第286修改为"破坏计算机设备罪"或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增加破坏计算机硬件设施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过失犯罪,增设计算机财产犯罪的规定和"滥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明确电子证据的地位;(3)创设《计算机取证法》,对取证主体、取证程序、电子证据鉴定和取证工具标准等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日趋严重,《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了修改,但是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刑法》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其他犯罪之间是存在区别的,且两者罪名规定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犯”情况.  相似文献   

3.
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窃取他人虚拟财产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是按照盗窃罪等侵财类犯罪定罪处罚,还是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抑或是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计算机类犯罪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界定窃取虚拟财产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区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如果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保护的财产,则不能构成盗窃罪,可能构成计算机类犯罪。如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可能同时构成盗窃罪与计算机类犯罪的,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规定处罚,同时,是否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是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应有之义,对利用计算机窃取虚拟财产的定罪处罚还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4.
计算机犯罪危害很大,现行刑法规定需要完善,刑法第285条犯罪客体应扩大,第286条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应改为行为犯,还应在侵犯财产罪中增设窃用计算机系统服务罪,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加滥用计算机罪。  相似文献   

5.
流量劫持影响他人正常经营活动,同时可能成为犯罪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民事不法与刑事犯罪之间不仅只是量的递进关系,不同行为模式的流量劫持性质大相径庭。数据劫持的行为方式多具有诱导性,对系统操作、资源影响较小。相较之,域名劫持手段具有强制性,破坏原域网运行系统且附随信息安全风险隐患,已远超出一般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其刑法规制可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传统刑法罪名体系两条不同的路径。  相似文献   

6.
窃取数字货币行为性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盗窃罪与计算机犯罪的争议。数字货币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具有"货币"地位。但是,数字货币的价值性、可交易性、不可复制性等使其可以成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物"。窃取数字货币的行为虽然可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是并不必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将窃取数字货币的行为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口袋罪思维在计算机犯罪中的体现。数字货币的"数据"属性和"财物"属性的竞合使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构成想象竞合关系,盗窃罪在评价窃取数字货币行为性质时处于优先适用地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于补充适用地位。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务关于非法获取网络游戏虚拟物的行为尚未达成统一的刑法规制路径。仅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规制难以兼容公私法益,存在不能完整评价行为、不能做到罪刑均衡的隐患,并有使刑法第285条沦为“口袋犯罪”之嫌。网游虚拟物满足财物的四个属性:客观性、价值、转移可能性和管理可能性,因此可以适用相关财产犯罪。非法获取网络游戏虚拟物的行为,若仅侵犯数据安全,可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若同时侵犯数据安全兼财产法益,则应当结合财产犯罪审慎认定。  相似文献   

8.
计算机犯罪,是高科技犯罪中一类新的独特的犯罪形态。立法者鉴于计算机犯罪在我国已经日趋严重、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五种不同形式的计算机犯罪。即: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  相似文献   

9.
生效案件已经暴露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罪质不明、追诉标准阙如、司法竞合处置有失妥当、积极适用的司法导向淡薄等问题。基于“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特质,应明确《刑法》第287条之一的网络独立预备犯之立法旨趣,是一般性罪名,起基础性的规制功能,取代《刑法》第287条发挥司法兜底之用。不宜限制解释“其他、等‘违法犯罪’(信息、活动)”,扩张解释更符合第287条之一法定的相对有限的一般性规制功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是限制刑罚处罚的提示性规定,本罪在实践中与关联犯罪的实质竞合概率应极低。应确认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的具体法益内容,固化其释法机能。应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追诉情形,注重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提供持续性的司法供给。  相似文献   

10.
流量劫持行为是新类型计算机犯罪,以流量劫持行为为核心已经衍生出庞大的黑灰产业链。根据流量劫持类型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域名劫持和链路劫持。流量劫持带来的刑事风险威胁有着多元化的法益,以刑事手段规制具有必要性和优势性。实践中对流量劫持行为定性存在争议,主要围绕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厘清两个罪名的关系,应将"非法控制"解释为非排他性的破坏行为,并以阶层式的思维对这两个罪名进行理解适用。  相似文献   

11.
在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必须对第225条第4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合理解释,这样,既能明确法条的含义以便司法适用,又能限制口袋罪的范围以保障人权。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是违反国家有关许可经营的规定,不具有法定资格而非法从事某种经营活动或者滥用经营资格的经营行为。因此,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18条和第225条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2.
刑法否定单位在抗税罪上的主体资格,导致刑法对单位抗税行为难以适用.否定单位在抗税罪上的主体资格,是出于恪守"单位不会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刑法理论.但是,刑法在走私罪、强迫交易罪等上并未坚持这一刑法理论.因之,单位不能成为抗税罪的主体的理由并不成立,刑法第211条亟需修改.  相似文献   

13.
出卖不满十四周岁亲生子女行为的性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不构成犯罪、构成遗弃罪、构成拐卖儿童罪。笔者认为此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首先该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其次,符合法条竞合的原理,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应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此外,《收养法》的提示性规定指引该行为的定性应适用《刑法》,而《通知》和《纪要》不具有对抗《刑法》的效力。  相似文献   

14.
网络黑灰产业链中常见的上游行为主要有侵犯信息与虚假流量两类。利用能够规避或突破网络安全防护系统的软件技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想象竞合,而利用破坏性程序软件虚假注册的行为则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现行刑法无法对恶意注册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应通过刑事立法增设“妨害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罪”,以保护包括互联网实名制在内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实践中可以以“大于半数规则”作为量化标准推定网络中立业务平台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中“明知”的成立。刑法应当密切关注人工智能技术与网络黑灰产犯罪结合带来的破坏。  相似文献   

15.
实践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方式具有类型化特点,实务裁判时有成为他罪“兜底罪名”的倾向。为解决实践中的适用泛化问题,需确定本罪罪量要素的体系定位,厘清罪量要素所限定的法益内涵,重新界定罪量要素的具体内容。体系上,罪量要素属于典型的构成要件要素,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所依托的基本事实及对事实的规范性评价,但后者只需达到社会一般人评价的严重程度即可。内容上,罪量要素要求行为侵害法益“系统正常运行”后还需满足“量”的要求才可成立本罪。为限制本罪的适用,应排除与体系定位不符的“违法可得”标准,将“社会影响”外延限定在本罪的不法量域内,严格解释“直接经济损失”标准,同时“举重以明轻”,适度扩张适用侵害结果持续时间的“时长”标准。  相似文献   

16.
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同样是特殊法条,将该款规定中的"处罚"解释为"定罪处罚"不具有正当性,军人盗窃、抢夺部队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出于罪刑相适应的考虑,对上述行为量刑时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法定刑。从立法论角度来看,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缺陷。对此,可经由补正解释的路径来纠正这一错误。  相似文献   

17.
不管是从刑法条文背后蕴含的理念和精神来看,还是从刑法条文本身来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都应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本罪中所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一个信息处理系统、一个联网系统、一个人机系统,因此,本罪的犯罪对象除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件设备外,还包括某些硬件设备和系统操作员。  相似文献   

18.
新类型违法犯罪手段的涌现、违法犯罪空间的扩展、主体类型的丰富以及数据形态的崛起,均是信息网络时代对法律规制走向的冲击和影响因素。《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信息网络时代的回应体现在第6条"禁止混淆的行为"和第12条新增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手段与刑法关于涉互联网犯罪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关联与交叉,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应适用刑法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直接作为盗窃罪入罪形态纳入刑法评价体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携带凶器盗窃行为的入罪标准与司法适用仍有不明晰之处。应当运用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进一步制约携带凶器盗窃行为的入罪标准,在准确界定"凶器"与"携带"认定范围的基础上,对于携带凶器抢夺、抢劫罪等与携带凶器盗窃行为具有相近似或转化关系的罪名进行合理区分。  相似文献   

20.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有其相对严格的适用条件,并非所有在网络上发布不法信息的行为都能归入该罪。通过深度分析该罪适用条件,发现目前比较常见的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销售管制刀具信息的行为不能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进行定罪处罚,因为非法销售管制刀具并不是现行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也不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非法销售管制刀具的行为只能依据《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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