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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无论是追求客观真实,还是追求法律真实,其最终归宿都是为了及时有力地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正确把握好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标准存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笔者分析了两者的差异,提出法律真实较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实际情况,建议将法律真实确定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同时要吸收客观真实的合理因素。  相似文献   

3.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那么在诉讼中我们应该以什么事实为依据,我们是否需要发现案件的真实,需要发现的是什么真实?本文就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客观真实,法律真实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并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我们需要发现真实,我们需要发现的是建立在客观真实基础上的法律真实。  相似文献   

4.
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是诉讼法、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历来争议颇多,本文首先界清了两者的含义,同时对于两者的对立统一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5.
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无论是刑事实体法律规范还是刑事程序法律规范都不具有判定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功能。“法律真实”所陈述的基本内容与判定证据是否充分的标准重复 ,所以“法律真实”证明标准是不能成立的 ,“法律真实”这个概念是一个伪概念。“客观真实”标准是判定证据是否真实和是否充分的有机统一 ,对传统“客观真实说”作一些必要的限定之后 ,客观真实标准仍然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标准。  相似文献   

6.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论争之析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论争在法学界由来已久,二者均是关于证明标准的学说。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间论争的表象与焦点,说明其各自存在作为证明标准的自足体系,指出二者论争的实质,最终揭示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基础。  相似文献   

7.
客观真实管见——兼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总被引:41,自引:0,他引:41  
本文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 ,进行了科学的辨析 ,并对在运用中的利与弊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和总结。着重从刑事证据的本质特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关系 ,以及司法实践适用中的问题等方面 ,论证了客观真实理论上的局限性和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从而提出应把法律真实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任务和要求 ,把排它性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并进行了科学的论证  相似文献   

8.
以"法律真实"价值观为指导理念,违背了证据制度最根本的价值目标,从而导致审判实践中适用证据规定的机械和错位;裁判者在理念上应当遵守"客观真实"价值观——这也是设置证据制度的最高价值目标;裁判者视域中的"真实"只能是"一元真实",即客观真实;如果存在"二元真实",就意味着裁判者同时也已形成了"客观真实"之心证,基于裁判正义的要求,理应以形成心证的"客观真实"为裁判事实基础。以"法律真实"价值观为指导理念,违背了证据制度最根本的价值目标,从而导致审判实践中适用证据规定的机械和错位;裁判者在理念上应当遵守"客观真实"价值观——这也是设置证据制度的最高价值目标;裁判者视域中的"真实"只能是"一元真实",即客观真实;如果存在"二元真实",就意味着裁判者同时也已形成了"客观真实"之心证,基于裁判正义的要求,理应以形成心证的"客观真实"为裁判事实基础。  相似文献   

9.
事实的乌托邦--法律真实的本源及运行机制的现实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追求真实,这是实现正义的必然要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人认知客观世界的局限性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法律追求的真实不可能完全实现了客观真实.正义要在法律运行中得到体现,法律真实在不同的法律运行环节中定位和反映并非一致.立法依据和反映客观真实,司法追求立法确立的法律真实,民众对立法与司法也有自己朴素的认知情感,法律真实在不同环节的运行中统一和整合基础上形成的法律裁判才是正义的,获得普遍的承认和执行.  相似文献   

10.
杨建军 《法律科学》2005,23(6):17-25
将事实表达为客观真实是一种面向大众的政治表达,而表达为法律真实是一种面向法律职业者司法操作标准的专业表达。两种表达的共通性在于只追求事实之真,回避了可能的事实虚假及事实的非真实问题。但司法实践中认定的事实可能并非是完全真实的,因此产生了法学的表达与司法实践的背离。在事实认定可能并非真实的情况下,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协商与沟通以及法律论证,达到事实认定与判决的可接受性,是保障判决合法性的关键。  相似文献   

11.
论刑事诉讼中的"真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认识论上,只存在客观事实与客观真理,不存在主观事实与主观真理。但在判断真理与事实的真实性上,却存在着客观真实与主观真实两种不同标准。客观真实的标准适用于对现存事实真实性的判断,主观真实的标准适用于对已逝事实真实性的判断。犯罪事实都是已逝的事实,因而不可能适用客观真实的标准。“法律真实说”指出了“客观真实说”的缺陷,意义重大,但它只指出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行业”属性,并不是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准确概括。只有“主观真实说”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本质属性。主观不等于主观主义,主观真实也不是主观臆断,它具有坚实的客观性基础。承认这一事实,并依照自由心证的特点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不仅不会导致主观主义,相反更有利于防止主观主义。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出发,在剖析刑事证明标准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中所存在的冲突困惑的基础上,提出以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作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建构模式。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长期被以"客观真实"这样的字眼归纳和在司法实践中加以使用,而为实现法律价值中的正义和公平艰难地发挥着作用。随着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司法实践的深化、以及社会对法律和诉讼活动实现价值的多元化要求,"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进入人们的讨论视野。本文就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人们认识上的这一转换的过程、原因以及转变后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作出解释和思考。  相似文献   

14.
法律真实是证明标准的实然状态,其往往与客观真实不完全符合,但是不能脱节和悖离。法律真实在司法操作过程中表现出多层次性,即不同的罪状,不同的刑罚,证明标准不完全相同;不同的诉讼阶段,证明标准的表现为渐进式,不同的证明主体,不同的证明对象,分别也适用不同的实然的证明标准。实然的证明标准的多元化与多层次性能够更好的确保诉讼的安全与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客观真实。  相似文献   

15.
论“法律真实”的合理性及其意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田玉 《法学家》2003,3(5):124-133
法律真实是与客观真实相对的诉讼真实观.在学理上,客观真实观是一种形而上的本体论思维模式,其本质决定了它不具备实用性、操作性,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真正的实施,片面地追求更是有害无益.法律真实是符合认识论的具体现实的真实观,它将主观与客观、真理与价值、认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等一系列认识论原理结合起来,成为现实可行的诉讼指导观念.在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和建立我国证据制度的进程中,必须更新诉讼观念,以法律真实观作为构建诉讼制度的认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6.
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新闻媒体离我们越来越近,在大家看来,新闻反映着社会上普遍存在着的问题,然而有的新闻却越来越不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本文就新闻的真实性提出探讨,介绍了新闻真实的重要性,简单谈论了行文真实与法律的关系,同时对如何让新闻真实和法律关系和谐统一提出了思考。  相似文献   

17.
论法律中的真实——以民事诉讼为例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本文以民事诉讼为例分析了发现真实的各种理论 ,认为客观真实是一种浪漫主义的真实 ,具有理想价值 ;法律真实是一种现实主义的真实 ,符合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形 ;值得当事人信赖的真实则凸现了当事人程序主体的地位 ,有利于提升诉讼制度的民主性。民事诉讼中发现真实的程度的高低与如何安排调查收集证据的制度密切相关 ,以当事人调查收集为主 ,法官给予必要的协助是一种最优的发现真实的模式。  相似文献   

18.
邓小梅  陈靖宇 《法制与社会》2011,(29):46+50-46,50
刑事辩护制度与纠问式诉讼制度对案件真实的发现各有利弊。客观真实是无法绝对达到的,所以无法通过与客观真实的对照分析刑事辩护制度是否比其他制度更有利于发现真实。刑事辩护制度与真实发现之间的关系不在于前者是否更有利于后者,而在于前者为后者提供了一个进路:在保护人类尊严和保障社会良性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接近真实。  相似文献   

19.
史立梅 《法学论坛》2006,21(6):42-47
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真实的属性、真实的标准和真实的认可是三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它们分别从主客体间性、主体性以及主体间性的角度揭示了真实的不同面目。诉讼真实也包含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忽略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混淆,学界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正是由此而起的。真实的三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说明,任何证明标准的设定都不能确保裁判者的主观认识必然符合客观事实真相,只有通过加强程序建设,才能使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得到其他人的认可,并因此而具有权威性。  相似文献   

20.
诉讼证明的终极对象为实体法律要件事实,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价值评判和利益衡量以及要件事实与行为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决定着立法者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摄取和规定。"法律真实论"在理论上难以成立,以此指导司法实践也是有害的,因此,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诉讼证明标准。由于诉讼证明标准是对司法者认定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应然要求,即追求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客观存在,因此,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诉讼证明标准应为一元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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