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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退回补充侦查的调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退回给原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进行的补充侦查,包括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审查批捕时不批准逮捕退回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和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对于证据材料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决定退回侦查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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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原移送案件的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诉讼活动。它包括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审查批捕时不批准逮捕退回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和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时对事实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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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是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的法律依据。同时也表明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不是无论繁简,一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而是可以自行侦查。然而,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常常得不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达不到补充侦查目的,严重影响案件质量,拖延诉讼时间,浪费司法资源。笔者对本院近三年来的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在侦查、审查起诉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对策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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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存在以下的问题:一、该条规定违反了《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根据此条文,人民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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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查制度的具体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99条,第108条,第123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7条等作了规定。但司法实践表明,这些立法规定尚有不少的缺陷,致使具体执行中意见分歧较大,并且较难切实贯彻。分析现行退查制度的主要缺陷有: 1.缺乏具体的退查条件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退查,退查的具体条件是什么,除了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把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的退查条件规定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它均无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在实践中运用较多的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退查,刑诉法只笼统地规定为:“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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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检察官》2003,(6):35-35
(一)提高受理案件的质量,降低退补率。我们认为,受理高质量的案件是减少案件退补率的基础,为此,我们明确提出要严把案件受理关,首先是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决不受理,从而为审查起诉阶段减少退查提供条件;其次是对于退查重报的案件,明确规定谁退查谁受理,任何其他办案人员不得代收。并且理顺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在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的关系,使两家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大大提高案件补充侦查的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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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机关将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迄今,已经历了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够严谨,在执行这项制度中存在一定弊端,如利用退查合法延长办案期限,变相超期羁押;反复退查,互相推淫扯皮;对退查的案件退而不查等,使退查制度的预期效果和实际效果相背离。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退查制度做了较大修改,使之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可行。一、取消了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权。其科学性在于:从理论上符合不告不理和控诉权与审判权相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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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由于对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在办案实践中容易出现把关不严格、操作不够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笔者认为,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要明确退回补充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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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此,退回补充侦查通常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或出庭公诉过程中,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退回补充侦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是补充侦查最常用的方式,对于发挥公、检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作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过程存在的一些矛盾、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并严重影响着"退补"工作的效率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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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常常得不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达不到补充侦查的目的,严重影响案件质量,拖延诉讼时间,浪费司法资源。笔者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进行调查,分析退查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对策探讨,以期有益于退查工作的规范,进而对公诉案件质量的提高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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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取消了原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有关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要求撤回起诉的规定。由此,人民检察院成为刑事诉讼过程中唯一有权决定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机关。这对于检察机关有效地行使检察监督权,防止错案、漏犯等情况的发生,以及避免出现检、法两院意见不一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提高公诉案件质量都有重要意义。一、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刑事案件补充侦查是案件在经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侦查后,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或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案件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不足需补充完善,从而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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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侦查”一语,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广泛的运用,如检察机关常说的“自侦部门”、“自侦案件”等。如此说法,出于表达习惯或方便表述,在非正式场合倒也不妨一用。但在书面上或正式场合则不宜使用。原因就在于,这些说法都是对自行侦查概念的误用。自行侦查是一个法律用语,通过刑诉法的规定而具有确定的含义。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不退回侦查单位补充侦查,而由自己直接补充侦查的诉讼活动。据此,通俗地讲,自行侦查是相对于原侦查主体的侦查活动而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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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就补充侦查的具体应用问题,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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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认为需要进一步侦查,以弥补侦查过程中有关犯罪事实、证据等方面的瑕疵与缺陷,以确保公诉权行使的正当,同时也是实施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具体方式。正确、规范地适用退回补充侦查,对于保障公诉案件诉讼质量,加强对侦查机关(部门)的法律监督,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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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进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总被引:6,自引:3,他引:3
补充侦查 (下文略称为补侦 )是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 (下文略称为起诉部门 )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侦查部门 (下文略称为公安侦查部门 )移送审查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以及由起诉部门依法提交人民法院 (下文略称为法院 )审判的案件 ,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退回公安侦查部门或自行在原来公安侦查部门侦查的基础上 ,进行补充性调查取证的诉讼活动。补侦可能发生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补侦是本次调研的对象。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本次调研发现的补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探讨如何在目前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