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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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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式是提起公诉和不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2.
李江海 《人民检察》2005,(23):59-60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行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或建议侦查机关重新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简称《标准》)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或者重新侦查;侦查机关坚持移送的,经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  相似文献   

3.
《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但是,《规则对取保候审措施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转换的程序术作进一步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一些问题。其一,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公安机关何时结束取保候审措施?人民检察院何时办理新的取保候来手续?如…  相似文献   

4.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后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移送至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的一系列规定。刑事诉讼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未经审查逮捕部门审查批捕或者已经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以不同情形不予批准逮捕,因而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 :公安机关以赵某涉嫌窝赃、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时 ,发现赵某涉嫌窝赃、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中发现赵某新的重大盗窃犯罪事实。请问 :本案是否适用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华竹华竹同志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 ,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案件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六条具体规定了补充侦查案件的…  相似文献   

6.
一、当前刑事撤案的适用范围 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对案件有两种处理方式: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对于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  相似文献   

7.
退查是退回补充侦查的称简,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退回原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部门进行补充侦查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4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267条、26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70条、271条等这些法律条款就是对补充侦查制度的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存有漏罪、漏犯的案件可以决定退查,侦查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补充侦  相似文献   

8.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的案件,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下简称退补)后的处理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经补充侦查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提起公诉;二是经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最近,某地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涉嫌盗窃犯罪的张某对部分事实翻供,且该案的一个重要证人无证词在卷,因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再次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检察院还未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时,公安机关已将该案予以撤销。请问: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撤销该案吗?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检察院蒋洪波蒋洪波同志:撤销案件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公安机关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案方式。撤销案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撤销案件时…  相似文献   

10.
检察信箱     
改变管辖后,需改变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的,应由谁负责押送?编辑同志:《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上规定明确了刑事诉讼中改变管辖的案件应如何衔接的问题,但对改变管辖后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应由谁负责押送未作规定,实际操作中各地不一致。有的地方是公安机关送人,检察机关报卷;还有的地方是检察机关既送人又…  相似文献   

11.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6条第4款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照常进行.  相似文献   

1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司法实践中被称为追捕。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本条的理解和适用,各地存在较大差别。有的坚持依法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有的则认为重新办理多此一举,没有实际意义。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由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依法变更为逮捕等其他强制实施。主要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4.
一、级别管辖移送案件传统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超时限审查现象突出。根据高检院制定并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属于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据此,基层院对属级别管辖改变的案件,只能在七日内审查并移送,而不宜在审查起诉的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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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对报送案件作了具体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此也有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  相似文献   

16.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存在以下的问题:一、该条规定违反了《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根据此条文,人民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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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个别基层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时,对部分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不是依法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诉决定,而是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按我国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时,处理结果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作出批准逮捕、起诉决定,另一种情况是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除此以外,并没有其他的处理结果,如果抛开上述情况,另作出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处理,显然有违刑诉法的规定。而且,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相似文献   

18.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根据该款规定,在当前的检察业务实践中,对本应作撤案处理的自侦案件,相当一部分由自侦部门作了不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再由起诉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认为,该规则规定的自侦部门移送不起诉意见书的作法有违法理。一、刑诉法关于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的相关规定,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都应同样遵守适用。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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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况:甲检察院接受一起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了一个半月后,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乙检察院。乙检察院受理后,又用了一个半月时间进行审查才移送起诉。对此,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是否受理进行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换言之,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进行审查的时间也应当在7日之内,如果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在这7日内将案件…  相似文献   

20.
法律信箱     
什么是存疑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存疑不起诉必须具备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条件。存疑不起诉的程序的条件是指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案件证据不足时,不能径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必须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前的必经程序。证据不足是存疑不起诉的实体条件。当案件证据达不到提起公诉的标准时,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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