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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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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春梅 《北方法学》2009,3(5):95-102
比较法视域下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有专门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种保护模式。肯认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衡量其公共政策目标,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地理标志的保护基础上,选择商标法保护为主,辅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贯彻和落实宪法私权保护之宗旨,以寻求权利人自身利益诉求与公共政策目标之平衡。  相似文献   

2.
我国目前存在两种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分别是商标法保护模式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双轨制的保护模式造成了许多矛盾,不利于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保护。根据我国的国情及两种模式的优劣对比,我国应当采取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  相似文献   

3.
地理标志的性质和保护模式选择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不是纯学术问题,而是非常现实的利益衡量和选择的问题。选择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应当以市场发展趋势的分析为依据,以在国际贸易中最大限度地谋求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利益为原则。我国应当选择商标法和专门法并行的保护模式,在继续加强、完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制度的同时,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成立地理标志保护委员会,形成两种制度并行,政府积极推动,企业自主选择的保护格局。  相似文献   

4.
李祖明 《知识产权》2007,17(6):49-53
商标法修改稿第七章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相对于现行商标法来说,商标法修改稿第七章的规定相当于一次新的立法,但同时,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从申请、认定、保护再到经营,地理标志有着很多的问题需要研究和法律调整,因此,在商标法修改稿第七章的基础上,完善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相似文献   

5.
地理标志凝聚的是一地区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积聚的特定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地理标志保护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特别是农业生产和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商标法》规定,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获得专用权,是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途径。对地理标注注册与保护中的实务问题,作一详细解答。  相似文献   

6.
为更好地保护地理标志,应当将地理标志的保护统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在商标法中增加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规定,结合原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从而形成多重保护的模式。具体到农产品,应区分对不同的农产品实行不同的保护方案,形成我国特有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多维互动的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7.
地理标志是TRIPS中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它是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寻求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突破口。目前规范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较多,但相互之间的衔接不够,导致地理标志保护不力,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修改商标法时,应把地理标志单列一章,突出地理标志的特殊法律地位,明确持有人及使用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强化对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8.
从宏观视阈看,商标法属于竞争法的体系范畴,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样都体现了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商标权益在内容上涵盖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利益,从维护我国注册制的权威以及有利于制度的可操作性而言,对于权利和利益在法律保护的路径上应有所区别。将商标权益区分为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利益分别由《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使《商标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形成较强的逻辑自洽性,同时,也使商标法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制止利用商标而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方面彼此分工,有效协调。  相似文献   

9.
日本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理标志制度起源于禁止在商品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其来源于非真实的产地、足以使公众误认的知识产权制度基本规则。日本长期以来主要采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来禁止虚假标示原产地的行为,以此来保护正宗地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同时,其《商标法》中也不允许将没有显著性或者易导致误认的地名注册为商标。2005年日本修改《商标法》时增加了关于地域团体商标的规定,允许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地域团体商标并依法使用。近几年来,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地域团体商标加以运营已成为日本区域经济相关产业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组成内容。  相似文献   

10.
地理标志是WTO多哈回合谈判中最具争议性的知识产权议题之一。各国对地理标志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保护方式,并形成了通过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和制定地理标志专门法的两种主要保护模式。与此同时,我国学术界针对当前我国对地理标志同时采用商标法和专门立法两种保护模式的做法,也有诸多争议。这些情况都充分表明,各国政府以及学术界对地理标志相关权利及其保护客体的性质尚无统一的认识。从学者提出的各种观点来看,关于地理标志的性质主要存在着公权利说,私权利说和集体权利说等几种学说。从地理标志权的权能归属以及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标准等角度分析,地理标志权在本质上具有私权属性,并为特定地理区域内合格的生产者所共有。我国的地理标志制度在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应当更鲜明地体现地理标志权的私权属性,从而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制度的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11.
《电子知识产权》2007,(3):66-6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2.
刘平 《知识产权》2010,20(2):58-62
<商标法>不加区别地规定一切侵权行为均需承担行政责任,这既不利于执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性质恶劣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易使部分执法机关不适当地强化注册商标的行政保护.国家行政处罚权介入私权领域的实质根据是维护公共利益.国家没有必要对一切商标侵权行为都给予行政处罚.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应将承担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局限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同时应将严重误导相关公众作为侵权人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3.
在传统知识的保护体系中,道地药材的传统知识特性与地理标志的集体化特征,使得私权保护范式的证明商标制度,于我国的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有着现实的不适应。肯定和重塑公法性质的保护制度是务实之选。我国的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需要厘清公权与私权保护的界限,其中公权力机关的责任是确立道地药材标准并保障监管的有效性,私权利主体则需实现药材生产的集约化,并保证权利个体利益分享的公平。  相似文献   

14.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带有浓厚自然和人文特色的商业标记,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我国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地理标志的保护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目前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正在进行,本文对地理标志的新立法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5.
周波 《科技与法律》2014,(2):340-35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在商标标志的构成及商标的功能作用等方面均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在适用《商标法》第28条对相关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判断时,不应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  相似文献   

16.
邓宏光 《知识产权》2005,15(5):53-56
我国现行<商标法>以加强商标管理作为首要的立法宗旨,这种立法指导思想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相对过时,由此,我国商标法应逐步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强调保护商标权和保障消费者利益.因此,我国商标法在进一步修订时,应当修改<商标法>中有关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规定,并对有关质量保证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17.
对于地理标志和通用名称的界分,我国当下采取的标准为“指代一类商品”标准。这一标准并不能反映地理标志和通用名称的本质区别。地理标志通用化的本质是“标示地理来源”功能的丧失,故应当引入“标示地理来源”标准。对于通用名称的判断范围,应当坚持以全国标准为主,同时严格限制相关市场标准的适用。《中美经贸协议》本质上是美方寻求更广泛的市场准入的尝试,对我国地理标志和通用名称的界分提出了新的要求。《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通用名称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虽然回应了《中美经贸协议》的要求,但是提供的保护水平过低,不利于地理标志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在符合《中美经贸协议》要求的基础上,努力寻求地理标志的高水平保护。  相似文献   

18.
地理标志虽已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的共同保护对象,但由于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利益,不同的国家运用了不同的保护理念.选择了不同的保护模式。我国是地理标志资源大国,但现行保护模式却存在着权力冲突.这直接影响到我国相关产业的市场竞争力。明确立法权限与管理权限,以商标法确定地理标志保护的一般原则,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条例》,可能是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一个合适选择。  相似文献   

19.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实证分析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最新国际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 )所设定的一般保护原则及例外规定 ,对完善各成员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 ,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体系。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宜坚持以商标法为主 ,其他相关法律为辅的立法模式 ,明确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机制、统一并规范用语、具体明确地理标志构成要素和审批标准、完善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  相似文献   

20.
王笑冰 《法学研究》2015,(3):82-101
产品与产地的关联性是地理标志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好比独创性之于作品、新颖性之于专利、显著性之于商标,是构建地理标志独立理论的基础。对于关联性要素存在主、客观两种理解,分别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等一般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的理念基础。主、客观关联性塑造了不同的地理标志概念,其各自构建的地理标志制度在适用产品范围、产地划定、关联性证明、专家审查、监控和保护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体现了地理标志保护公、私权之分野和不同政策取向。我国存在地理标志保护多重立法,其地理标志定义逻辑混乱,制度设计扭曲,彼此缺乏配合支持。应根据关联性要素并结合我国的政策导向进行制度重构,整合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专门法,删除商标法之地理标志定义中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之表述,采取专门法保护为主、商标法保护为辅,彼此协调共存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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