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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翚  宋晓亭 《前沿》2013,(9):72-73
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体系中,当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时,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有义务召回,这种义务不因发展风险的抗辩而免除。在流入市场后,经营者仍负有高度注意义务,特别是医疗机构,由于其对医疗产品使用的决定性导向作用,不能排除自身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因召回义务不履行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将构成医疗产品侵权。此过程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侵权损害的避免具有积极的保障性作用。  相似文献   
2.
在传统知识的保护体系中,道地药材的传统知识特性与地理标志的集体化特征,使得私权保护范式的证明商标制度,于我国的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有着现实的不适应。肯定和重塑公法性质的保护制度是务实之选。我国的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需要厘清公权与私权保护的界限,其中公权力机关的责任是确立道地药材标准并保障监管的有效性,私权利主体则需实现药材生产的集约化,并保证权利个体利益分享的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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