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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票据法》上,就汇票规定了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4种票据行为。所谓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上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具体而言,就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并予以交付为要件,以发生或转移票据上权利,负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票据行为一经完成,就产生行为人的票据义务,同时产生相对方对其享有的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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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实践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一、确认票据行为效力及法律适用票据行为是指行为人为实现票据目的而必须依照法定条件进行的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成立票据上一定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而作的必要形式的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五种票据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指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所必要的法律行为,即除上述五种票据行为外,还包括付款、贴现、本票见票、支票保付、票据代理行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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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和保证。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的特点。 票据行为是一种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但票据债务的产生往往又不以实际交易中已经存在的票据原因为其必要条件,何以会出现这种法律后果?理论上究竟有何依据?这涉及到票据债务的理论基础——票据理论(Wechseltheorie)的问题。 最早提出票据理论问题的是艾尼尔特(Eniert),他于1893年首次倡导了“商人钞票说”(Panierseld derKaufleut),到了十九世纪中叶,利伯(Liebe)、托尔(Thol)等学者相继提出了“要式行为说”、“定额支付约定说”、“交付契约说”等,以后在“要式行为说”的基础上,又相继产生了一些新的票据理论,如“创造说”(Cr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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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因而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要式行为。它主要表现为发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几十个方面的票据法律行为。票据行为是严格的书面行为,而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又是严格的书面行为的最重要的因素,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意负责。当前,如何确定票据行为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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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准许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和转账支票进行背书转让。但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票据法,对背书转让的票据行为难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又由于票据背书转让过程的复杂性,票据关系人往往为此发生纠纷。本文拟就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谈点粗浅意见。 背书转让的效力与认定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批注签章,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的行为,是票据行为之一。背书一经成立,即产生权利转让效力,背书入自此成为票据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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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1、票据伪造的概念分析。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在票据法中称为票据伪造。由于票据行为依通说可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即出票;及附属票据行为,即背书、保证、承兑和参加,放日本学者也将票据伪造分为票据本身的伪造和票据签名的伪造。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是票据本身的伪造,也称出票伪造,即狭义的票据伪造。假冒他人名义出票以外的票据行为,称票据签名的伪造。广义的票据伪造包括了出票的伪造和票据签名的伪造。由于票据居于个别发行证券,因此票据伪造同其他属于集中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伪造不尽相同,它一般并不表现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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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所持有的票据上为设质背书,并将该票据交付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得通过对设质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以“不得转让”的票据设定质押主要是指以禁止背书的票据设定质押,即指由出票人或背书人依法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或者由法律规定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背书禁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约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票人记载“背书禁止”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背书人记载“背书禁止”;还有一类是法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期后背书的“背书禁止”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的“背书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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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改造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与担保法上保证制度类似 ,票据保证制度是担保主债务履行的从债务 ,因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 ,但由于在实践中由于票据保证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故其制度呈现鲜明特点。一、关于票据保证的成立制度问题作为一种票据行为 ,票据保证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保证人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必要保证事项后 ,保证即告成立 ,无须票据主债务人(被保证人 )同意 ,也无须主债权人同意。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日本票据法均采此主张 ;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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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票据法这一重要法律的出台,过去票据活动中存在着的许多不规范问题,将得以解决。诸如在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权利行使等各方面,法律都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但是,经济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对极少数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不法分子,还须以刑法制裁,从而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信誉和社会经济秩序,确保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妨害票据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已有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但实践证明,仅此规定,远不能适应票据活动对经济刑法的必然要求,除伪造票据犯罪外,变造票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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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票据质押一经依法成立,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质权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其可于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时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得以再背书转让票据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建议我国《票据法》增加背书涂销制度以便于被担保的债务如期清偿时返还设质票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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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2)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节 承兑 第四节 保证 第五节 付款 第六节 追索权第三章 本票第四章 支票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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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示催告程序(第十八章)。这一章的规定,主要是围绕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票据持有人如何通过法律程序主张票据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何谓背书?何谓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范围又有哪些?本文粗略做一介绍。 所谓背书,简而言之,就是票据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其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依背书转让者称“背书人”,依背书受让者称“被背书人”。背书人通过背书这一行为,使票据上所载明的一切权利得以转让,新的持票人即被背书人因此取得这些权利。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两种。前者又称为“正式背书’或“完全背书”,除有背书人的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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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与民事保证的区别时永才冯建平票据保证亦称票据法上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以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作的附属票据行为。民事保证亦称担保法上的保证、普遍民事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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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的从属性与独立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票据法上的保证,又称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①从其含义可知,票据保证兼具保证行为和票据行为的特征,作为一种保证行为,其具有从属性的特性;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其又具有独立性的特性。两种相互矛盾的特性集中于一种行为之中,使其成为一种颇具特色的制度,这势必对该行为的性质的准确把握带来较大难度。而对这两种属性的关系如何定位也必然会对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 一、票据保证的从属性 民法上的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