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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平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是正确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前提。以我国专利司法实践为基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研究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的基本原则,包括:1.专利权推定有效原则;2.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原则;3.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相似文献   

2.
专利权保护对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大意义.对专利权实施刑法保护,有其法理依据和现实依据,也是国际通行做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专利法作出了多次修正,但相应的刑事立法依旧没有改变.近年来,涉及专利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日益增加,在司法实践层面带来了诸多困难.为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加强专利权的刑法保护.为此,建议采取结合型立法模式,加强相关立法,将罪名设置清晰化,明确专利侵权犯罪,以财产惩罚为主要刑罚.  相似文献   

3.
日本和韩国均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来判断第三人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日本的专利侵权判定制度和韩国的专利权范围行政确认制度。日本的制度实际上是行政机关鉴定制度,其处理的案件数量不多,因此有效性遭到质疑。在韩国的制度下,行政确认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却因此被指责与侵权诉讼重复且两种程序的法律关系模糊。两国制度的共同优势在于可实现专利侵权纠纷数量控制、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以及提供不侵权的确认程序等,因此属于行政机关实施的灵活的侵权纠纷解决或侵权判断机制。对日韩两国的比较研究可对中国提供有益启示,因为在中国仍需要保留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并需要对该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我国专利权的行政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引言 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我国专利保护的特色.但是这一特色似乎并没有在学术界和实践部门达成共识.早在专利法制定之初,他们对这一问题就有不同的认识.只是当时法律己有明确规定,许多意见不便发表.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送审稿)>在当时专利法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专利管理机关对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进行查处并做出行政处罚的规定,并赋予专利管理机关封存、扣押等行政执法手段.对此,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取消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的职能,或者改为调解.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目前正在进行的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中,这一问题仍然是争论的一个焦点.法院观点与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观点截然对立,企业的态度则在两可之间,骑墙得很.在本文中,笔者拟对我国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体系进行梳理、分析和反思,并对中外专利权的行政保护进行比较,以期揭示我国专利权保护体系的改良方向.  相似文献   

5.
专利行政执法保护与司法诉讼保护双轨制是中国的一大特色,行政执法保护具有维权成本低、解决问题快等优点,决定了行政保护在专利权保护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是专利行政执法保护的主要内容,完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机制,对提高专利权行政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全部法律特征,在一般知识产权侵权判定中普遍存在的相同原则和等同原则自然都适用于专利侵权判定。但与版权和商标权等其它知识产权相比,专利权还具有许多独有的特征。正是由于这些独有的特征,使得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相同原则和等同原则带有许多特殊性。一些人由于对专利权的这种特征认识不足,对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的一些问题的产生疑惑。  相似文献   

7.
专利权行政保护是指国务院及地方专利管理工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运用法定行政权力,遵循法定程序,采用行政手段对专利权的确权、管理、侵权纠纷处理和行政查处等方面所实施的全面的法律保护。由于专利权有私权属性,因此,有些观点认为应弱化对专利的行政保护。然而,不能片面否定行政保护对专利权保护的积极作用,本文指出了我国专利权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就此阐述专利行政保护的正当性及加强专利权行政保护的原因,并提出加强专利权行政保护的措施。  相似文献   

8.
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但专利审查程序、专利无效程序中针对该专利所形成的档案材料,不仅在根据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具有禁止反悔的法律效果,而且首要的功能是利于合理地确定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字面范围。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当以职权调取专利审查档案材料,以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合理的界定。  相似文献   

9.
李蕊 《人民司法》2012,(2):93-97
【裁判要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已经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应再受理专利权人就同一专利侵权纠纷请求行政处理的申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时效,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时效来计算,即侵权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请求时效不受2年的期限限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的过程中,应当全面充分地考虑被请求人提出的抗辩事由,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能仅以涉嫌侵权产品系被请求人生产、且其未与专利权人签订书面授权许可合同为由,认定侵犯专利权。  相似文献   

10.
李华  何艳珍  孙广丽 《河北法学》2004,22(6):157-160
在我国专利法中,仅对外观设计专利,在第23条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存在在先权原则制约?如果对此两类专利不存在在先权制约,如何理解适用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不视为侵权的行为属于对专利权的合理使用还是专利权的取得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不解决上述问题,就无法分清实践中专利技术的在先使用和专利侵权的界限,由此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以程序法的视角和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协定确立的基本原则为背景,从明确保护专利技术的在先使用权、专利技术在先使用权抗辩专利权的法律适用、专利技术在先使用权的效力地位及保护途径三个方面来探讨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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