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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有着比较重大的影响力,一方面作为一种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发生事由,另一方面实际上又对解除权的行使予以了非常有必要的限制,对于促进交易、限制解除权的滥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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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其后果类似于合同无效,应当属于能够引起合同关系产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因此,对合同解除问题必须慎重对待。实际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法,各国因立法不同而有差异。关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及其方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以诉讼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否可以、合同解除权以此方式行使时解除效力从何时起算等问题尚存一定的分歧。此外,由于我国立法也未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构成法律漏洞,影响司法实践。为此,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如约定解除权的类型及其行使程序、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解除权的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是否都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如何确定等等方面进行研究,通过分析、研究,明确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要件、程序,准确把握其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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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合同解除既能引起合同关系的溯及、消灭,也是违约的一种救济方式。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权发生的原因。在我国的有关合同法的立法中应统一和明确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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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在解除条件成就时,都不会当然导致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后果,而是需要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该解除权,合同才能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那么当事人应当在解除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该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情形。相对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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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限制□吴希凤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依据一、法定依据。我国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都对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作了规定,主要有:1不可抗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订立合同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该继续存在,一旦发生无法防止的外因如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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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3)
一、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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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之诉指合同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而对方有异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诉讼。无论合同双方行使的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解除权,合同双方之间以及其与人民法院之间就约定条件、法定条件是否已经成就都可能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因这些条件是否成就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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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效力的法理构成,历来为理论上的重大争论。作为对违约救济路径的救济手段,解除权的行使使得遵守合同一方当事人得以从原合同关系的约束中解放出来;作为违约救济体系的重要元素,解除权担负着协调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使命。基于此,使得解除权发挥变更原合同关系为返还性债务关系是十分合理的,同时足以彰显其作为形成权之一种的基本权利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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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目的及根本违约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违约。国内合同法理论对合同目的讨论不多,故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以违反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时,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借鉴刑法理论中的“动机”概念,将订立合同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分为合同动机和合同目的。在我国合同立法尚无明确的根本违约制度的情况下,法院在案件的审理时如何参考运用国际上相关的合同法原理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买卖合同的一方某汽车销售公司违反合同交货期的行为未构成根本性违约,裁定另一方霍某不能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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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5):18-42
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解除通知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导致合同解除时间相应后延,而不能改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在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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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判定标准功能之回归研究 --兼评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之不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根本违约规则的形式价值在于限制合同解除权,实质意义在于平衡违约方与非违约方之间的利益及社会利益.我国合同法对根本违约的规定在具体形态上欠周全,部分内容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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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情形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法、形式、限制、程序、效力等各个方面论述了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法律问题 ,指出了新合同法在行使方法、行使限制规定上的一些不全面的地方 ,并提出了改进的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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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6):42-47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其解除与一般合同的解除有所差异,现行《保险法》对此的规定很不完善。其中,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时效和保险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溯及力这两项规则的适用极大地困扰着保险合同的违约救济,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利益攸关,因此,充分了解保险合同解除的类型,把握解除权的行使和时效,澄清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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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合同是船舶租用合同的一种,其主要特征是不配有船员,只提供船舶及其本身的证件。也就是说当出租人完成交付船舶的义务后,该船舶完全处于承租人的控制下。因此承租人所承担的责任要多些,但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当出现《海商法》第146条第1款所述的情形,承租人享有解除权。从立法者的角度来考虑,这是一种对法律关系主体利益平衡的结果。本文主要从如何界定船舶已经实际交付;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如何行使;光船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这三个方面阐述了相关见解,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