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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债的不适当履行?就是指债务人虽有履行的行为,但其履行是不适当的。也就是说,它没有按照法律、合同或债的性质的要求来履行;因为债的正确履行必须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用适当的方法并按照适当的标的履行之。如果他的履行在某一方面不合要求,即为不适当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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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审判中的“代物清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代物清偿”的概念及使用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该规定体现了债的全面、实际履行原则,即要求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债的标的全面履行自己所负的义务,不得用其它的物或金钱来代替。但是,当债的全面、实际履行在客观上已不可能,或者对债权人已无意义,或者在经济上很不合理时,则可以使用“代物清偿”的办法。 所谓“代物清偿”,又称“替代清偿”或“代物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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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人作为义务主体只负有保证义务而不享有任何针对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从表面上看,保证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任何权利。因而在保证活动和司法实践中,往往忽视保证人的权利。其实,我国担保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赋予了保证人一系列相应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免责抗辩权和求偿权等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已逐步成为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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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之债法律冲突及其传统的调整方法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用以建立债的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合同之债就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涉外合同之债是基于涉外合同而产生的,这类合同的主体通常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或其住所、营业所位于不同的国家,合同的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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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物清偿”的概念及使用条件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该规定体现了债的全面、实际履行原则,即立法要求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债的标的全面履行自己所负的义务,不得用其他的物或金钱来代替.但是,当债的全面、实际履行在客观上已不可能,或者对债权人已无意义,或者在经济上很不合理、大大超过原来的价值时,则可以使用“代物清偿”的办法.所谓“代物清偿”,又称“替代清偿”或“代物履行”,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债务人以他种之物代替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之物,向债权人为给付.使用“代物清偿”应符合以下条件:1.要有旧债(按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先行设立.这是使用“代物清偿”的前提.2.新债(对原特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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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包括行政管辖权和自由裁量权,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两者之间的关系,集中体现在行政主体对超越行政权限所为的行政行为,除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撤销或宣告确认无效外,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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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民法学最基础的概念,本文以债之主客体关系为切入点,揭示出债是特定人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它以特定主体之间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及相应义务为内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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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民法学最基础的概念,本文以债之主客体关系为切入点,揭示出债是特定人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它以特定主体之间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及相应义务为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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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什么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有哪些法律特征?它与遗赠有什么区别? 所谓遗嘱,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进行预先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遗嘱的内容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指定的人所有,就叫做遗嘱继承。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继承的人叫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一、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只要遗嘱人作出用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定条件,其所立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得到遗嘱继承人和其他任何人的同意。同时,遗嘱既是单方的法律行为,所以遗嘱人生前任何时候都有权变更或者撤销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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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是目前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各地的媒体上,有关新闻官司的报道时有出现。什么是新闻侵权呢?比较权威的定义就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它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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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清偿提存论~①反思1、提存消灭债务于理无据我国理论界的通说把提存的性质定格为消灭债务。~②法律也把提存规定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合同法》91条)。但是提存的性质是否就应该定格为消灭债务?为什么债务人把债的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就消灭了其债务呢?笔者认为,债务人把债的标的物交付到提存部门,可以认定债务人正在实施债务履行行为,但在未经债权人确认或司法机构裁定的情况下,仅通过债务人的单方行为径直消灭债务却显得有些唐突,于理无据,很难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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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什么叫送达?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哪些送达方式?如何适用? 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种行为称为送达。送达体现了人民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意义不仅在于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够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保障他们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而且能够有效地维护诉讼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诉讼文书一经送达,就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譬如,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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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相对于物权制度而言,我国的债权制度已比较完善和成熟,但由于两者本身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因而当着手建立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系时,将不能不考虑对已有的债权制度会造成什么影响,本文将对此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所有权转移标准对债的效力及履行的影响 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作为标准,这不仅是物权制度极其重要的问题,也关系到债的效力及履行,但理论界对此问题存在着不同观点,限于篇幅,本文并不论及各种观点的利弊,而是通过对这些观点的描述,分析其对债的效力、履行以及法律后果所造成的不同影响,这对究竟怎样设立该制度及如何对债的有关制度进行必要调整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