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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领域中,常常产生财产共有关系和发生共有财产纠纷,如何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地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对于稳定家庭、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发展生产经营,都有一定意义。一、什么是财产共有及其法律意义所谓财产共有,就是两人以上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财产共有可以由于债权,例如共同购买物品、共同经营合伙、共同接受赠与等而产生,也可以由于其他原因,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继承财产、共同发现埋藏物、遗失物以及营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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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台湾当局放宽去台人员赴大陆探亲之后,台湾“行政院法务部”于去年一月十五日拟定和公布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暂行条例草案》(下称《暂行条例》)并交“立法院”讨论通过,估计不久即将付诸执行。这个条例牵涉面甚广,婚姻问题是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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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恢复和发展,个人合伙也随之恢复和发展起来了。据不完全统计,到一九八五年底,仅上海市就有个人合伙一千五百五十多个。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必要补充。个人合伙像个体经济一样,能够弥补公有经济难以生产经营的某些为人民和社会所需要的项目,对于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必要的,是民事流转中一项法律制度。为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个人合伙,指导个人合伙的发展,维护合伙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专设了“个人合伙”一节,这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是少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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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九三三年史某被其在外经商的叔父母史××、王××收为养子,双方家长达成协议,并举行过收养仪式。在此以前,史、王还领来史妹作养女。开始时,史某被寄养在生母处,生活费由史、王负担。一九三六年史、王即将他领至身边抚养。一九四二年史某进厂学徒,每月工资全部交给养父母。一九四五年史患病,临死时留下口头遗言:“原籍的两间平房归史某所有”。一九四六年史某因小事与养母发生口角,被赶出家门出外谋生。从此与其养母联系较少,但在结婚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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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损害之所以发生,有时加害人有过错,被害人也有过错,这就构成了混合过错.混合过错既然是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的过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即应根据他们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责任的大小。随后考虑加害人是否赔偿,赔偿多少。这就是民法理论所要研究的过错相抵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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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的发生经过原告人张某和被告人赵某同属一工厂职工.一天,当被告人赵早班下班与同事沈某在厂浴室洗澡时,发觉地上有一只金戒指,便拾起来看。沈看过后即告诉被告人赵,这是一枚18K嵌宝戒,并叮嘱她放好。洗完澡,赵用毛巾包着戒指与沈一起到更衣室穿衣。到更衣室后,被告人赵即将毛巾擦身,擦完身又到自来水龙头边搓毛巾。此时,沈问被告人赵:“你戒指放在什么地方?”赵即“啊呀”一声说:“戒指丢了”,并且立即与沈一起到擦身处寻找,但最终未能找到。第二天,丢失金戒指的原告张某找到赵,问她是否拾过金戒指,赵当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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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一珉和宗丽芳夫妇,解放前出租三间房屋收取租金。他们的独生女陈小娟于一九四五年结婚成家。翌年,陈一珉病故。后宗丽芳与张芸芸之父协议认领张芸芸(出生六个月)为养女,并交陈小娟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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