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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村民自治以后 ,我国农村的权力格局发生了变化 ,村党支部和村民自治委员会 (简称“两委”)成为农村基层的领导组织。从目前情况来看 ,在实际工作中 ,“两委”关系不够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度安排有缺陷。因此 ,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通过完善工作制度 ,理顺村党支部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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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了乡镇政府具有监督村民自治的“责令改正”职责,但在履责方式、程度、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定缺失,导致实践中监督流于形式,且司法机关很难统一审查标准,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损害了村民合法权益。该制度缺憾实质源于理论实践中对“责令改正”的行为类型认知混乱,基层政府难以把握行政管理权和村民自治权的边界。为此,应认识“责令改正”在法理上是一种单独产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行为,将其视为要求村民自治组织履行“第一性法律义务”的工具,具有行政裁决的行为结构。据此,在司法审查中应明确《村委会组织法》两处“责令改正”的适用区别,确立实质性审查标准,乡镇政府既应对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合法性落实,又应恪守权力边界、敦促村民自治组织作出最终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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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光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03,(6):37-39
实现党的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关系的正常化,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需要。实现“两委”关系正常化的基本路径:一是“两委”班子成员必须转变思维定势;二是必须按照法律和党章规定,明确“两委”的具体分工;三是必须建立确保“两委”班子工作关系正常化的协调机制;四是必须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五是必须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作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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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光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04,(1):43-45
实现党的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关系(简称“两委关系”)的正常化,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需要。实现“两委”关系正常化的基本路径:一是“两委”班子成员必须转变思维定势;二是必须按照法律和党章规定明确“两委”的具体分工;三是必须建立确保“两委”班子工作关系正常化的协调机制;四是必须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五是必须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作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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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新 《党的生活(青海)》2004,(4):17-17
通过近二十年的实践,海东地区村民自治水平明显提高,自治能力增强,但村“两委”关系不协调的矛盾逐步暴露出来。村“两委”关系不协调,归根到底是关于村级公共权力与支配村级集体资源的主导权问题,实质是传统的村级管理组织与民主选举的村民自治为重新划分公共权利而产生的权益冲突。目前。村“两委”关系不协调已成为农村工作中一个值得重视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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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立法缺失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村民自治是《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创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它对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 ,这一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着一些缺陷 ,现行法律对村民、自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界定不明确 ;自治组织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欠合理 ;村民自治的运作缺乏保障机制等问题。在实践中出现的村民参选资格问题 ;村民会议名存实亡问题 ;村“两委”相互矛盾问题和对侵犯村民自治权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问题等。因此 ,制定一部完善的《村民自治法》 ,来切实保障村民的自治权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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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两委”即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一个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一个是村民自治组织,两者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分别是:1999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据此,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力量,村委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村民自治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顺利进行。应该说,绝大多数村“两委”都能自觉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村委会能主动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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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庆堂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0,33(6):48-49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层民主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创新。当前,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还存在许多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两委权力之争影响了村民自治;二是某些乡镇政府的管理方式弱化了村民自治的“自治”性质。制约了村民自治;三是宗族势力阻碍了村民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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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创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对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这一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着一些缺陷,现行法律对村民、自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界定不明确;自治组织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欠合理;村民自治的运作缺乏保障机制等问题.在实践中出现的村民参选资格问题;村民会议名存实亡问题;村“两委“相互矛盾问题和对侵犯村民自治权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问题等.因此,制定一部完善的《村民自治法》,来切实保障村民的自治权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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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两委”关系的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窦勇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3):33-34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两委”关系问题既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从全国各地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的情况看,“两委”关系不协调已经影响到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影响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康、顺利发展。因此,明确“两委”之间的职能划分,建立“两委”关系的协调机制,实现“两委”关系的协调发展,对于搞好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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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我国在村一级实行村民群众性自治。而这一制度运行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能否真正实现。一、村党组织的权威受到挑战自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以来,我国在村一级逐步确立了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制度。经过20多年的运行,除少数村的村民自治运行比较规范外,绝大多数村的村民自治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村党组织的领导权威不足。首先,村党组织领导权威的法律资源短缺。村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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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立法缺失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村民自治是《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创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对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这一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着一些缺陷,现行法律对村民、自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界定不明确;自治组织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欠合理;村民自治的运作缺乏保障机制等问题.在实践中出现的村民参选资格问题;村民会议名存实亡问题;村"两委"相互矛盾问题和对侵犯村民自治权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问题等.因此,制定一部完善的《村民自治法》,来切实保障村民的自治权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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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带领群众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做到:一、在建立以村级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新机制上下功夫首先,在工作程序上要建立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处理村级事务。加强工作协调,从制度上保证村委会工作置于党组织的领导之下。同时村级党组织、村委会要将重要问题和重点工作及时向党员群众公开,使工作始终处于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其次,在议事程序上必须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村“两委”联席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议事程序进行,并对每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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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关键在党。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关键在于选好配强乡、村两级领导班子,不断改进农村基层组织活动方式,加强制度建设,为构建和谐农村提供组织保障。并注意处理好“两委”关系及村民自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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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党支部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矛盾分析与整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行村民自治后,我国农村党支部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引起了各方的关注。而解决这一矛盾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目前,这一矛盾的主要表现是:村委揽政,支部放弃领导;支部过分揽政,自治功能弱化;村级事务管理混乱等。这就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损害了党的形象和削弱了党在农村的领导地位。这种矛盾的原因在于制度规范对“两委”关系的界定不清;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影响,导致“两委”角色定位不当,“两委”领导人素质不高;乡镇领导对村民自治工作缺乏正确的指导等。而解决选一矛盾就必须从制度上明确“两委”的职权,进行合理分工;要转变观念,建设服务型的“两委”;加强对“两委”干部的培训与教育,提高综合素质;明确决策程序,实现民主决策;依法治村,将“两委”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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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省已有46%的村实现计生村(居)民自治,95%的村推行计生村(居)民自治。“两委负总责、村民搞自治。协会参与监督、家庭为中心、群众做主人”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机制已初步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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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应德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0,22(1):53-55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总结十年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这一制度,必须着重解决好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村委会和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这四个关系。 相似文献